怎么理解“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024-05-14

1. 怎么理解“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至股东大会闭幕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这样规定的原因:无记名股票是没有记载股东姓名的,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是为了确定参会股东的身份和资格,交存后股票暂时不会流通,可以避免会议期间股东身份发生变更,主要目的是避免无记名股票持有人随意将股票转让后,却又同时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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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 为何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打回闭幕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新公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解释】本条是对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的规定。

  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通知股东参加会议,是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或者章程规定的定期会议,且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记名股票时,由于股东人数有限,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不须公告,通知的时间为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二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通知的期限要短于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和定期会议的时间,为会议召开15日前。三是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无论是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定期会议,还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均应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公告的时间为会议召开30日前。

  股东的提案权是这次修订公司法为加强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增加的内容。股东的提案权是指符合条件的股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提案作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提案的股东应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提出提案的时间为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提案,公司董事会有权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必须是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包括召集人主动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根据法定程序在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人的提案。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会议不得对其做出决议。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事先列明,便于股东事先做好准备。

  股票是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凭证。无记名股票是指票面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由于无记名股票谁持有谁所有,谁就享有该股票上的权利。因此,为了确定哪些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无记名股票持有人按照规定交存股票,是其出席股东大会意愿的表示,也是其出席股东大会的必要条件,不交存的不得出席,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

3. 公司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可以要求参加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吗?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持有者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股款就拥有该股票的股东权利。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相比,除了股票记载方式不同,股东权利等方面是相同的。无记名股票的优点是转让相对简便,其缺点是安全性较差,谁拥有谁就可以主张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可见,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人是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的,会议期间应当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公司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可以要求参加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吗?

4.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职权做出了哪些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3、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再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4、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5、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股东会的职权都是一些特别重大的事项,核心就是对于某些决策拥有着非常重要的决定权的,召开股东会就是要把一些关于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在股东会上进行摊开,然后由各位股东进行表决的,像是董事会的报告,公司的注册资本,预算方案等,没经过股东会都是不能够有效施行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理由是( ) 
  A.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B.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C.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D.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第99页。股东(大)会的程序违法法律、法规和章程以及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如果决议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按照决议无效处理。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

6.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事项中,可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股东会决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事项中,可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是( ) 
  A.公司解散的决议 
  B.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C.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D.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第213页。股东会决议分为两种:一是普通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另一种是特别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些特别决议包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修改公司章程。 
       

7.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B.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C.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选项A:属于股东会职权;(2)选项B:属于董事会职权;(3)选项D:属于经理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B.

8.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无最高人数的限制

《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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