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付汇费用承担的问题..求助...

2024-05-13

1. 关于对外付汇费用承担的问题..求助...

因为对外付款是有中转行,中转行需要收取手续费,这样造成对方无法全额收汇。这种情况很普遍,可以和国外协商,扣除手续费这部分,因为这在国际贸易中很普遍。我们涉及的客户还没有因手续费而延期发货的情况发生。如果行不通,可以观察下,每次扣多少费用。一般来说,针对同一客户汇款的汇款路径是相同的,而银行转汇的费用应该是固定的,而不是根据金额变化的。所以只要下次汇款时,将手续费部分补上一同汇出就行了。
国际收支编码要看你公司汇款的用途是什么,如果是贸易下进口,交易编码是101010,交易附言:进口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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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么是付汇,付汇算不算货款成本

付汇一般是指进口货物,支付外币货款的行为。付的就是货款,不明白你算不算货款成本是什么意思。

3. 我想知道 我从国外购货 货到港前需要支付国外货款,时候为什么还要付汇~ 付汇的钱从哪里出?

所谓‘付汇’,就是你支付外汇,即进口方向国外出口方付款,但这个款是外汇而已。这就叫付汇。  付汇的钱,当然是你公司的钱喽,只不过是你公司的人民币,然后委托你的银行,换成外汇,支付出去而已。

我想知道 我从国外购货 货到港前需要支付国外货款,时候为什么还要付汇~ 付汇的钱从哪里出?

4. 境外设计费付汇怎么办理?

关于调整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操作流程的通知
 
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税流程,结合市局涉税事项管理系统的要求,我局现对出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以下简称“售付汇证明”)的操作流程进行调整和规范,主要是出具售付汇证明纳入涉税事项管理系统,由大厅受理,分局(税政)审批,大厅回复发证,纸质和电脑审批须同时进行。
经调整后,出具售付汇证明流程如下:
一、征收大厅接受企业自行申报和受理企业申请
(一)接受企业的自行申报。目前我局已取消了征免税鉴定环节,对于一个出证项目,企业应自行判定其是否应该征税、征什么税;如属于征税项目的,企业自行填写《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到征收大厅进行申报。如果企业未能自行判断,可向管理员进行咨询。
(二)受理企业申请及资料。企业申请时需完整、准确填写《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请表(表一)或(表二)》(以下简称“申请表”)中企业填写的各栏目,特别是“付汇银行”、“收汇企业/个人名称”、“出证项目”、“币种”、“价款金额”、“征免税额”、“完税证号码”等项目,税务机关将据此填发有关的税务凭证;“申请出证种类”栏企业需将申请出具的税务凭证名称填写完整,不能缩写,征收大厅将根据企业的申请进行文书种类的录入,如果企业未能自行判断申请出证种类名称,可向管理员进行咨询。
由于目前企业部分资料尚未实现电子化,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售付汇证明的审核时限,对于企业曾经提供的资料仍需要提供。申请出具售付汇证明需提供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支付股息(即分配税后利润)和再投资退税付出境外――出具《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请表(表二)》;
(2)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
(3)有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缴款书或电子税票复印件;
(4)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的有关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年度审计报告和查账报告
2、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担保费等――出具《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免税证明》: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请表(表一)》;
(2)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3)发票或付款请求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外经贸部(委)颁发的设备进口证书或批文;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等资料)------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报送;
(5)营业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计缴预提所得税时有抵扣营业税额的要报送;
(6)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复印件)------已缴预提所得税的要报送;
(7)如果企业支付的利息、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并已取得批文的,应同时报送该批文的复印件。
(8)付款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咨询、管理、审计等劳务――出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免税证明》: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请表(表一)》;
(2)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3)发票或付款请求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复印件)------已缴企业所得税的要报送;
(5)营业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计缴企业所得税时有抵扣营业税额的要报送;
(6)所在国纳税居民身份证明(外国企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7)境内服务时间汇总表、入境人员出、入境记录(护照复印件)
(8)付款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广告费、咨询费等――出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请表(表一)》;
(2)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3)发票或付款请求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付款方提供业务情况说明;
(5)付款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要求报送的资料,如果企业签订的合同期限较长,如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或借款合同等,在一定时期内就同一份合同多次进行付汇申请的,为节约资源,避免重复复印相关合同,可由企业在第一次申请付汇时填写《售付汇合同情况表》,由分局管理员在该表加盖“该合同已于     年   月   日办理第一次付汇,申请出证号为:售付汇          200  年第      号。”条形章。该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对应的合同上由分局备案管理,一份交企业。企业在此后就该合同申请付汇时,可复印该《售付汇合同情况表》代替对应的合同交征收大厅受理,但是如果合同条款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并报送补充文件,同时更改该《售付汇合同情况表》的有关内容。
在本文执行之日前已办理过付汇的合同也参照此办法操作。
注意:所报资料如果是复印件的,企业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企业已缴纳税款的,申请时只需要提交税票复印件,在领取售付汇证明时,必须将税票原件交予税务机关盖章后方可领取税务凭证。
二、经管分局、税政处进行审核,批准后出具相关售付汇证明。
三、征收大厅发放售付汇证明
出证后,售付汇证明将交由征收大厅统一向企业发放。企业领取时需凭以下资料并办理好签收手续:
1、文书领取通知书
2、企业已缴纳税款的,在领取售付汇证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完税证明》、《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必须将税票原件交予税务机关加盖“付汇税务证明专用章”后方可领取税务凭证。盖章后税票原件归还给企业。
此操作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5. 付汇,但是报关单的付汇证明联金额不够,急

只能按照报关单进口申报金额对外付款。

付汇,但是报关单的付汇证明联金额不够,急

6. 硬件设备里附带软件的使用费付汇问题

我记得我们公司进口过制图软件,这个付汇是没有报关单的,因为软件是通过网络形式传输过来。
可以采用非贸易付汇的形式,需要到外管局备案的,由于这类软件一般价值不高,外管局方面一般不会太多过问。
当然,如果能附带在某一张报关单中式最好不过,因为这样子比较简单,而且不需要对外管局有什么解释。

7. 我向外付汇手续费怎么收啊?

你好,一般是收千分之一的手续费,最低RMB100或者等值外币,最高RMB1000或者等值外币,谢谢!

我向外付汇手续费怎么收啊?

8. 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佣金境外付汇需要代扣哪些税款?

需要代扣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而,对于贵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佣金,因为该境外企业属于为属于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所以应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业应作为代扣代缴该行为营业税的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