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审理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2024-05-15

1. 北京市朝阳区审理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一、案件介绍:
  王土成与前妻郭生育有4名子女,由长至幼分别为王铁成、王建城、王建军、王建为。郭去世后,2001年10月18日,王土成与郭美丽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再生育子女。
  2003年3月2日,二人以郭美丽名义购买了涉诉房产,房产卖契记载此处有正房3间,东房4间,共计136.99平米。
  后王土成因患重病卧床不起,直至2015年3月4日,因病去辞世。王土成辞世后,郭美丽表示王土成立有遗嘱及一份赠与合同,其所有的遗产均有郭美丽继承,诉争房屋的归属归郭美丽所有。因王土成的子女和郭美丽不能就继承问题协商一致,遂王土成的几名子女将郭美丽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将诉争房屋依法进行分割。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
  
  二、庭审过程:
  庭审中,郭美丽提交了落款为2012年4月5日的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立此遗嘱,对本人的所有财产在本人辞世后作出如下处理:我将我本人和老伴儿郭美丽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后留给郭美丽:朝阳区的一处宅院,未来改建拆迁的利益均由郭美丽享受;我和郭美丽所有的其他财务在我死后均由郭美丽所有,包括我们两人的生活积蓄和未来我死后的丧葬费等。我死后,尽愿与郭美丽合葬。本意住委托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为执行人。本遗嘱一式两份,一份两份,一份由郭美丽持有,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郭美丽在庭审中又提交了一份2012年5月4日落款的赠与合同,内容为:“甲方:王土成,乙方:郭美丽。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甲方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夫妻共有的诉争房屋及后续改建、拆迁相关补偿等赠与乙方,甲方自愿将双方在世时生活积蓄及甲方死后的国家补偿款项赠与乙方。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及其他财产协议如下:一,甲方自愿将诉争房屋赠与乙方归乙方所有,乙方自愿接受此房产所有权。二、房屋后续改建、拆迁相关补偿由乙方享有。三、甲乙双方在世期间存款积蓄和未来甲方死后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四、乙方有对甲方在世期间照顾、赡养的义务,在乙方先于甲方死亡的情况下,乙方的财产合法继承人延续照顾、赡养甲方义务。五、甲乙双方有亡故后合葬的要求,乙方及其合法继承人要无条件遵从。六、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夫妻关系和违背第四、五条时合同废除,房产等财产仍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和见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该赠与合同落款除郭美丽、王土成签名捺印外,还有见证人汤、耿签名捺印。郭美丽称,遗嘱因为去办公证的时候没有办成,所以后来又写的赠与合同,并提供了见证人汤、耿的书面证言及视频。王铁成、王建军、王建城、王建为对上述遗嘱及赠与合同均不认可,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涉诉房产。
  后经法院分别向涉诉赠与合同两位见证人耿、汤当面询问,二人均表示认可上述赠与合同及其签名的真实性,并均称2012年5月4日当天王土成、郭美丽二人一起找到的他们进行见证,当场签订的赠与合同,王土成精神状况良好。
  
  三、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王铁成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铁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北京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王铁成等人在庭审中表示不认可赠与合同上王土成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但原告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涉诉赠与合同的见证人汤、耿虽在庭审中未到庭参与质证,但法院就签署涉诉赠与合同时的相关情况询问了汤、耿并形成了两份询问笔录,并经过双方质证。笔录中显示涉诉赠与合同确为王土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在本案中,郭美丽除涉诉赠与合同外,另向法院提供了王土成签署的遗嘱一份,且遗嘱的落款时间在先。从常理来看,在房屋卖契上登记的房主为郭美丽且已有遗嘱的情况下,郭美丽不必承担更大风险另行制作两名见证人见证的假证据。
  综上所述,涉诉赠与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王土成在涉诉房产中的房产权利已经全部赠与郭美丽,涉诉房产已归郭美丽所有,并非王土成的遗产。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北京市朝阳区审理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2. 北京市朝阳区怎么办理继承权纠纷诉讼

朝阳区继承权确认纠纷的起诉流程如下:
1、书写起诉状;
2、向管辖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3、法院受理;
4、法院调查;
5、开庭审理;
6、法庭调查;
7、法庭辩论;
8、法庭调解;
9、宣判。
一、怎么通过法院离婚
1、决定方作为原告,去本辖区基层法院领取文书底稿,起草起诉状;
2、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如结婚证、财产清单及其它证据材料,复印留底,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应的诉讼费用到法院立案庭;
3、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应诉(即送达起诉材料)、向双方下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日期;
4、开庭前做好离婚、子女安排(主张由谁抚育、抚育费用的承担)、财产分割计划的心理准备;
5、开庭。进行法庭陈述、宣读起诉状、听取被告方答辩,接受法庭调查(涉及婚姻状况评估、子女情况、财产情况等)、进行法庭辩论、参与法庭调解(必经程序)、做最后陈述;
6、等待法院裁判;
7、被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
二、没证据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没证据可以起诉离婚。诉讼离婚没证据也可以,因为起诉权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是否有证据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只是法庭审理的内容,只会影响诉讼结果,但是不会影响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的步骤如下:
1、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
2、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3、法院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4、由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三、欠款起诉在哪个法院
欠款起诉应该在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其起诉流程具体情况如下:
1、准备好起诉状以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法院;
2、法院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进行立案;
3、立案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被告,被告递交答辩状;
4、进行开庭审理,通过法庭辩论等程序,法院最后依法作出宣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1、建成新房后老人的承诺是分家析产,老大分得旧房,老二、老三与父母一起共有新房。
2、老二、老三与父母共有的新房原则上四人均分。
3、父母过世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他们的遗产(新房的二分之一)应由三个儿子平分。这样的话,老三最终应能得到:自己的1/4房产+分得的1/2*1/3=5/12房产,将近一半。
4、如果有遗嘱,父母也只能对他们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也就是只能对一半的房产立遗嘱,超过部分无效。父母遗嘱中对一半房产的分配是有效的。

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4. 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这种事情没有怎么看,法院打官司要看证据。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与遗产没有必然关系。并不是说父母不把遗产给谁,谁就没有赡养义务了。赡养义务对应的是抚养义务,父母抚养了子女,子女就有义务赡养。
当然,中国其实没有立遗嘱的习惯,只要没有遗嘱,最终遗产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不过在这时候,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人可以主张多分。

5. 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 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6. 房产继承纠纷案

你二叔已经起诉,你们现在能做的,只是应诉,准备出庭就是。
既然你二叔已经起诉,你爸应当是收到了起诉状副本?仔细研究一下起诉状副本中他的要求是什么(应该是平分那房子)、事实和理由是什么、证据有什么,看怎么反驳他的理由、质疑他的证据,想想你方的请求是什么,为驳回他的请求你们应收集什么样的针对性的证据。
就你所说:将你父亲已经支付他接房山的钱1000元给了他、他也接受的事,还有兄弟们同意归你父亲的事,你说有证人做证,将证人的证言写到纸面上让证人签字,并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的证明也是。准备好交给法官。
那房子,现在还是你五叔的名字?你五叔没有妻子、儿女是吗?如果没有,应当由他的兄弟姐妹们共同继承,但没有和老五共同生活并照顾老五的继兄弟姐妹无权继承,按你所说,你父亲和老四是你奶奶带过去和老五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生活的继兄弟,应当有对老五遗产的继承权。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如果自己一点不懂,建议带房产证和协议、证明等详细资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不要钱或费用很低,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出庭的会收费。

7. 民事房产继承纠纷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房产继承诉讼管辖地确定为不动产所在地,即被继承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人是多人的,一部分继承人作为原告,另一部分继承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房产继承诉讼一般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籍继承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书予以认证;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房产过户没有异议可以形成调解书,如果无法对于房产的继承达成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法律文件齐全,急需办理继承手续的,可以优先选择继承公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公证继承的好处是出证时间会比较快。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房产继承纠纷案

8. 房屋继承法 案例

  房屋继承法的全文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案例:
  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律师分析:
  1、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
  2、张老汉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2*1/3=1/6)房产。
  3、张老汉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
  4、儿子应得1/6房产。
  5、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