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2024-05-14

1.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账务处理

3.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问题?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问题?

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5.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6.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7.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

8.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专栏。
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员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2.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照应收或者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等科目
(5)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6)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扩展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何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国税详解】 所谓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相关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何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国税详解】 所谓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另外,此次营改增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10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如果某公司在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后,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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