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监管性套利?

2024-05-13

1. 什么是监管性套利?

“监管套利”借用了金融学中的“套利”一词。根据《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的定义,“套利”是一种投资策略,其保证在某些情况下获取正报酬,而不存在负报酬的可能性,也无需净投资。其主要特征是无风险、无净投资、或有正收益。
与套利类似,监管套利捕捉的也是市场中的非均衡,决定套利机会吸引力的关键性因素也正是套利策略的交易费用。但对于“监管套利”,目前在国内外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一般认为在经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便出现了监管套利机会,理性的市场主体会选择最优交易策略,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1)一个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个交易策略来实现。
(2)对于上述实质相同但形式不一的交易策略,监管制度存在着不同的对待方式。监管制度在对待方式上的差异性源于制度内在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

扩展资料:
监管套利具有正负两方面的经济影响。
正面影响可能包括:提高监管部门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缓解由于监管规则不合理导致的行为扭曲以及促使监管部门完善监管制度。
负面影响可能包括:加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以及降低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管套利

什么是监管性套利?

2. 规范监管套利的重点是什么

规范监管套利的重点是什么:在经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便出现了监管套利机会,理性的市场主体会选择最优交易策略,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1)一个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个交易策略来实现。(2)对于上述实质相同但形式不一的交易策略,监管制度存在着不同的对待方式。监管制度在对待方式上的差异性源于制度内在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摘要】
规范监管套利的重点是什么【提问】
规范监管套利的重点是什么:在经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便出现了监管套利机会,理性的市场主体会选择最优交易策略,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1)一个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个交易策略来实现。(2)对于上述实质相同但形式不一的交易策略,监管制度存在着不同的对待方式。监管制度在对待方式上的差异性源于制度内在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回答】

3. 监管套利是一个中性的术语

监管套利是一个中性的术语是错误的。对于“监管套利”,在国内外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在经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便出现了监管套利机会,理性的市场主体会选择最优交易策略,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一个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个交易策略来实现。对于上述实质相同但形式不一的交易策略,监管制度存在着不同的对待方式。监管制度在对待方式上的差异性源于制度内在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
金融监管套利的表现形式:从套利手段和工具来看,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主要通过注册地转换、新类型业务牌照申请、创新业务申请、渠道租赁、业务承包、特殊目的公司设立、隐性证券化、业务转移等途径;
从监管要求高的地区、市场和机构主体转移到监管要求低的地区、市场和机构主体,以规避管制、降低监管成本,建立不对等优势,获取最大化利益回报。
金融监管套利的影响:金融监管套利使金融市场交易和活动更具有隐蔽性、波动性、易变性,强化了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机构能够逃避金融监管而进行高风险的金融活动,可能提高杠杆、集中风险,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加大了系统性风险。

从积极方面来看,金融监管套利是存在监管差异或监管盲区的结果,监管套利活动的存在有利于监管机构发现问题以检讨政策,缓解监管规则不合理导致的行为扭曲,给监管当局以改革监管政策的压力,推动监管政策不断进步。

监管套利是一个中性的术语

4. 什么是监管性套利?

“监管套利”借用了金融学中的“套利”一词。根据《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的定义,“套利”是一种投资策略,其保证在某些情况下获取正报酬,而不存在负报酬的可能性,也无需净投资。其主要特征是无风险、无净投资、或有正收益。
与套利类似,监管套利捕捉的也是市场中的非均衡,决定套利机会吸引力的关键性因素也正是套利策略的交易费用。但对于“监管套利”,目前在国内外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一般认为在经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便出现了监管套利机会,理性的市场主体会选择最优交易策略,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1)一个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个交易策略来实现。
(2)对于上述实质相同但形式不一的交易策略,监管制度存在着不同的对待方式。监管制度在对待方式上的差异性源于制度内在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

扩展资料:
监管套利具有正负两方面的经济影响。
正面影响可能包括:提高监管部门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缓解由于监管规则不合理导致的行为扭曲以及促使监管部门完善监管制度。
负面影响可能包括:加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以及降低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管套利

5. 银行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指的是什么意思

你好,银行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指的是:
对于“监管套利”,目前在国内外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在经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便出现了监管套利机会,理性的市场主体会选择最优交易策略,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1)一个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个交易策略来实现。(2)对于上述实质相同但形式不一的交易策略,监管制度存在着不同的对待方式。监管制度在对待方式上的差异性源于制度内在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

银行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指的是什么意思

6. 监管套利的定义

“监管套利”借用了金融学中的“套利”一词。根据《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的定义,“套利”是一种投资策略,其保证在某些情况下获取正报酬,而不存在负报酬的可能性,也无需净投资。其主要特征是无风险、无净投资、或有正收益。与套利类似,监管套利捕捉的也是市场中的非均衡,决定套利机会吸引力的关键性因素也正是套利策略的交易费用。但对于“监管套利”,目前在国内外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Donahoo&Shaffer(1991) 认为,“监管对市场主体是税收的一种形式,即监管税收,市场主体有动机避免或使监管税收最小化。当一种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种交易策略实现时,主体即会选择净监管负担最轻的途径”。Donahoo虽未直接定义“监管套利”,但其提出了“监管税收”概念,以及同一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种交易策略来实现的可能性,并提出了市场主体监管税收最小化的行为原则,成为此后学者们研究“监管套利”的理论起点。FrankPartnoy(1997) 对于“监管套利”给出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定义,其认为“监管套利是一种金融交易(FinancialTransactions),旨在利用制度差异性所创造的套利机会,来获取利润或降低成本。这些机会的出现则是源于一个已经被广泛认可的观点,即同样的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种交易策略来实现。”Frank的观点与Donahoo的思想几乎完全一致,且被后续研究者大量引用。与Frank的观点相类似,Gastion&Walhof(2007)将“监管套利”定义为“金融机构出于降低监管成本(或净监管负担)的目的而提供相应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VictorFleischer(2010)从法律与制度角度给出了“监管套利”的另一种定义,其指出“监管套利源于交易的经济实质与监管认定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又产生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Victor的定义,较此前的定义又有了两点进步,一方面Victor所讨论的差异性不再是存在于不同监管制度对于同一交易的不同认定之间;而是存在于监管制度对这一交易的认定与交易的经济实质之间。从某种程度上说,后者较前者更加深刻,因为如果监管制度对金融交易可以给出精确的界定,也就不应再出现不同监管制度认定之间的差异性了。另一方面,Victor解释了差异性产生的必然原因,即在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全性。与Donahoo与Frank等人的观点不同,Victor的定义更加侧重对“监管套利”本源的分析。国内学者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也对“监管套利”给出了一些大体相同的定义,如董红苗(2003) 指出“监管套利就是指这样一种过程,市场主体利用制度之间的差异和不协调来转变外部制度约束或进行因制度障碍而不能直接进行的经济活动,以此来获得成本的节约或竞争利得。监管套利的实质是减轻监管负担的行为。”此外,国内外部分学者也将“监管套利”定义为“利用不同监管机构在监管规则和标准上的不同甚至是冲突,选择监管环境最宽松的市场进行经营活动,从而达到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从而获取超额收益的目的。”该定义强调了“监管套利”中存在的“监管竞争”与“监管合作”,属于“监管套利”的一种类型。但该定义过于狭义,并非当前的主流。且我国目前出现的监管套利大多也并非此种类型,所以本文对该定义将不进行详细综述。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在经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便出现了监管套利机会,理性的市场主体会选择最优交易策略,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1)一个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个交易策略来实现。(2)对于上述实质相同但形式不一的交易策略,监管制度存在着不同的对待方式。监管制度在对待方式上的差异性源于制度内在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

7. 监管套利的特征

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契约,契约的诸多特点,如信息的不对称、契约本身的不完全性同样适用于监管。与契约理论中的一般性契约存在诸多问题一样,监管套利正是在上述监管契约自身内在特点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必然结果 。契约理论,可以分为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前者强调信息的不对称,代理人比委托人具有更多的私人信息,委托人通过激励约束条件,设计最优契约;后者强调契约的不完全性,契约不能对将来所有或然状态下的权利与责任进行清晰的界定,委托人通过对剩余控制权的界定,设计最优契约。 在代理人行为是委托人不能无成本地观察到的情形,委托人就面临代理人说谎的风险。此时,委托人存在两种可选择的方式去处理这种风险。一是直接去观察代理人的行为,如政府监管部门向被监管者直接派驻审计人员。但是,直接观察是要花费额外成本的。另外,监管部门派驻审计人员又引入了新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是否还需要再派驻审计人员的审计人员去监督派驻的审计人员呢。我们可以假定,随着观察的增加,观察的边际成本递增,而观察的边际收益下降。这样,总存在代理人的一些“剩余”行为,倘若监管者试图去观察这些行为,其边际收益会小于边际成本。此时,再通过增加观察来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就是得不偿失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契约,即监管制度,是监管者单方面制定,强制被监管者执行的,是一种强制性契约。监管制度将奖惩与监管双方可以共同观察到的指标相联系起来,所谓能观察到的指标,是指观察成本足够小。当然,这种指标可以不止一个,比如税务部门根据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多个指标确定税赋;银监会根据银行风险报告中的多个风险度量指标确定监管资本要求。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指标(体系)”,以及什么样的契约,最大程度上实现委托人的目的。假设被监管者可以选择的行动的集合为 , 是被监管者可能选择的一个行动向量。设 是外生的随机变量,它是不受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控制的“自然状态”, , 是 的可能取值范围,并设 在 上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 和 。被监管者选择任何行动 几乎都会给他带来一定程度的净监管负担 。当被监管者选择某个具体的行动 之后,外生变量 实现, 与 就共同解决了一个可预测结果,记为 ,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指标(体系)”。 与 会共同决定一个所有权归属于监管者的收入 。监管者将 中的一个部分 作为奖赏支付给被监管者。并且,合约规定, 是按照可观测变量(指标) 来决定的,即有 。监管者的收入为 ,监管者的问题是选择 以及 ,使其效用函数最大化。 不完全契约指的是这样一种契约形态,该契约承诺集合没有完全包括缔约人在未来任何时候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契约中包含着缺失条款以待日后再谈判补充规定(Hart,1995)。不完全性是所有契约的共同特点,监管制度的制定虽然经过认真的研究,但是作为一种普适性的,非量身定制的契约,不完全性仍然非常突出。例如,税法根据企业形成的交易额总、利润总额等指标计算税赋,而不是就所有的不同业务逐笔确定税赋;新资本协议根据银行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确定监管资本要求,而不是根据每一笔业务的具体内容确定监管资本要求。为何契约都是不完全的呢?Tirole(1999)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性是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因素造成的:一是预见成本,即当事人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或然状态;二是缔约成本,即使当事人可以预见到或然状态,以一种双方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契约也很困难或者成本太高;三是证实成本,即关于契约的重要信息对双方是可观察的,但对第三方(如法庭)是不可证实的。Zingales(1997)指出,昂贵的成本与难以预料的或然性是导致现实生活中契约不完全性的原因。Rasmusen(2001)在解释契约不完全性时指出,契约的不完全性不仅是由契约的拟定成本造成的,而且还因为存在契约的解读成本。Segal(1999)则从环境复杂性的角度揭示了造成契约不完全的原因。他认为,环境复杂性是导致契约不完全的原因。Andlini和Felli(1999)把契约不完全性归因于拟定和实施契约过程中形成的复杂性成本。监管制度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而具有了不完全性。

监管套利的特征

8. 监管套利的法律性质

监管套利是合法还是违法?其在法理学中,属于“法律规避”,也叫做“脱法”。其法律特征在于,形式合法、实质违法。法律规避源于国际司法,指通过合法的形式达到违法的目的对于该含义,韩德培(1997)认为:“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肖永平(2002)对法律规避的定义是:“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脱法或逃法行为”。虽然学者们的观点仍然存在着一些分歧,但是归纳起来,他们都强调法律规避是一种当事人通过采取某种手段避开本应对其适用的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监管套利是市场主体利用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对于法律形式的形成可能性,在欠缺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而选择与经济交易的常规形式相异的法律形式,达成与通常交易形式同一的经济结果,同时因规避了对应于通常使用的法律形式要件,实现减轻或排除监管负担的行为。对其法律效力,学界存在巨大争议。 金融监管,能对市场参与者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监管套利行为从某一角度看,是市场主体对和监管政策的反馈行为。符合监管部门意愿的监管套利行为的出现,正是监管部门通过金融监管进行宏观调控的目标。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开展符合其政策意图的监管套利行为,提高政策调控的能力。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