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付息对此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2024-04-27

1. 债券付息对此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不是利好也不是利空,只是一般提示性公告。附息债券是指在债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债券,或是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债券。息票上标有利息额、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债券号码等内容。持有人可从债券上剪下息票,并据此领取利息。附息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会在偿还期内按期付息,如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拓展资料:债券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债券按不同方式有不同的分法,主要有:1.按发行主体划分:政府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企业)债券2.按付息方式划分:零息债券,即贴现债券;附息债券(固定利率债券与浮动利率债券);息票累计债券3.按债券形态划分:实物债券(无记名国债)、凭证式债券、记账式债券4.按偿还期限划分:长期债券、中期债券、短期债券5.按募集方式划分:公募债券、私募债券6.按担保性质划分:无担保债券、有担保债券、质押债券7.特殊类型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1.安全性。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规定有固定的利率。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较小。此外,在企业破产时,债券持有者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者对企业剩余资产的索取权。2.收益性。债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3.偿还性。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4.流通性。债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债券付息对此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2. 什么是以股抵债

以股抵债的概念是在借贷关系中产生纠纷后,借贷双方约定以一方的股权给付给另一方用以消灭原债务的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金钱债务,有时双方会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该种替代履行债务的方式被称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在了结债务、节约交易成本等方面有积极作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什么是以股抵债

法律分析:“以股抵债”严格的说,应该称作“股份回购抵债”的含义,应该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允许上市公司依特定价格回购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并以回购应付价款与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相抵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什么是以股抵债

4. 以股抵债的目的

以股抵债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以股抵债”(这里主要是指“股份回购抵债”)的正当性,就在于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所以,其“不同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或者一般股权转让,应当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充分体现保护 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所以,任何“以股赖债”、“以股逃债”、或者“高价套现”的企图,都是与“以股抵债”的目的相背的,均属非法;所以,如果控股股东没有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则虽然其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而对上市公司有所负债;或者控股股东虽然侵占了上市公司的资金,但能及时归还的,也不适用“以股抵债”。为了实现“以股抵债”的目的,确保“以股抵债”的正当性,要求实施“以股抵债”的上市公司,在实施“以股抵债”中,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执行《公司法》有关对债权人告知义务,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自愿行使权利。”;要求凡以“以股抵债”方式所抵之债,必须是2003年8月,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之前,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包括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担保,因上市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而形成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负债)。这里的负债,不仅包括本金,还应包括利息。

5. 什么叫以股抵债?

以股抵债的概念是在借贷关系中产生纠纷后,借贷双方约定以一方的股权给付给另一方用以消灭原债务的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金钱债务,有时双方会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该种替代履行债务的方式被称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在了结债务、节约交易成本等方面有积极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什么叫以股抵债?

6. 什么叫以股抵债?

以股抵债的概念是在借贷关系中产生纠纷后,借贷双方约定以一方的股权给付给另一方用以消灭原债务的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金钱债务,有时双方会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该种替代履行债务的方式被称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在了结债务、节约交易成本等方面有积极作用。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二、质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四)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
三、留置权消灭情形有哪些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基于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7. 以股抵债的介绍

“以股抵债”严格的说,应该称作“股份回购抵债”的含义,应该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允许上市公司依特定价格回购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并以回购应付价款与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相抵消。

以股抵债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