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亏损被委托人负责任吗

2024-05-15

1. 委托投资亏损被委托人负责任吗

要看你们当初所签订的协议是怎么规定的,如果被委托人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责任的话,那么就得按协议规范来执行。如果对方只是接受委托只限于投资,并不承担风险的话,那么他就一点责任都没有。【摘要】
委托投资亏损被委托人负责任吗【提问】
要看你们当初所签订的协议是怎么规定的,如果被委托人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责任的话,那么就得按协议规范来执行。如果对方只是接受委托只限于投资,并不承担风险的话,那么他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回答】
我签的是欠条,用途是委托投资理财,我受托人应否承担责任【提问】
那应该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回答】
因为你们签了欠条【回答】
应承担多少?【提问】
看欠条【回答】
签的是多少【回答】
应承担多大比例【提问】
伍万【提问】
承担比例按照金额来的【回答】
你亏了多少钱【回答】
伍万【提问】
那应该是50%左右【回答】

委托投资亏损被委托人负责任吗

2. 委托炒股亏损能否索赔

委托炒股亏了钱需不需要赔偿要看是无偿服务还是有偿服务。无偿服务:这种情况是双方基于相互的信任,代理人无偿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的资金出现了亏损,代理人在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一定要赔偿,即使真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也是少额的赔偿。但是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偿服务:双方明确约定,盈利后,委托人需要向代理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的资金因为代理人方面的原因遭受了损失,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弥补委托人。拓展资料: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持有、买卖股票,因此投资者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分析师代其买卖股票,因受托人不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在法律上为无效民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委托炒股的行为双方均有过错,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共同来承担。委托炒股应该注意的事项: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法院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特别是将自己的帐户、密码、资金或筹码交给受托人操作、经营和交易,最好找法律人士咨询一下,以防患于未然,并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委托方式。最好是签订一份详细的合同,不要因为对方是你朋友或者其他关系就不签署合同。委托人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的情况。不要对受托人给予过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委托人要注意一些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炒股开户到证券公司开户,办理上证或深证股东帐户卡、资金账户、网上交易业务、电话交易业务等有关手续。然后,下载证券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软件。到银行开活期帐户,并且通过银证转账业务,把钱存入银行。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等系统把钱从银行转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在网上交易系统里或电话交易系统买卖股票。手续费在100元左右(每家证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时,一般免费开户。买股票必须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须找一家证券公司开户。 买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的。办理开户手续的步骤:开立证券账户 ---> 开立资金账户 ---> 办理指定交易

3. 股票委托 如何让代理人不承受损失赔偿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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