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的政策监管

2024-05-13

1. p2p的政策监管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 任王岩岫在谈及P2P行业的十大监管原则时强调,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担信用风险;投资人和融资人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等。具体细则等待出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刘张君表示,银监会已启动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合理地设置业务边界。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而第三类则是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2016年4月8日上午,央视广告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证实,央视广告中心规定互联网金融要在央视做公告,必须有银监会出具的证明。这一规定在大概半个月前就已经执行,目前尚无一家P2P公司拿到银监会证明。

p2p的政策监管

2. 监管政策对p2p,到底是杀手锏还是一块敲门砖

10月13日,P2P行业迎来了久违的热闹。当天下午,多家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后各大门户网站便登出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文。

严格意义说来,《方案》与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存在着一个本质的区别,即《方案》是针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和股权众筹三大业务领域提出的,而非只面向P2P这一种业态。就P2P网贷的部分来看,监管思路及整治意见与《暂行办法》大致相同。在P2P行业忙着自我整改的关键时期,银监会再下这么一步棋,用意已是十分明显,无非是想加速落实监管细则,更全面、深入地推动行业整治。

一、重申P2P平台的业务边界和经营红线

《方案》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一章的第一部分就提到,“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基本上是重述了《暂行办法》中“P2P平台13项禁止从事行为”的内容,提炼出来就是要求P2P平台做好“确立平台的中介性质”和“明晰平台的业务底线”两件事。

监管层之所以要三令五申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控风险。P2P行业高速发展的几年间,监管缺失导致市场乱象丛生,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做着吸储、放贷的“影子银行”式生意的P2P平台不在少数。一方面,原则上P2P模式的核心是金融脱媒,P2P平台的中介功能可以帮助投融双方直接匹配,减少中间环节。但是国内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导致P2P平台无法胜任“信息中介”而只能充当“信用中介”,在未取得金融牌照的前提下,P2P平台以自身信用介入投融过程,已经完全背离了P2P的原有模式。另一方面,监管反复强调的资金池、拆标、承诺本息保障等禁止行为,恰恰就是部分P2P平台作为“信用中介”必然会产生的行为。即便是早期法无禁止的时期,就有不少平台栽在了资金池、拆标、刚兑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说是扼住P2P平台咽喉的“魔鬼之手”也不为过,足见前述行为对P2P平台长久生存的巨大伤害。

二、强调P2P银行资金存管的必要性

《方案》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中明确规定P2P平台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在“强化资金监测”一节指出会“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从去年7月的《指导意见》开始,银行存管似乎就成了政策文件的“标配”,也足够说明监管层对P2P平台资金安全保障的重视程度。

然而,银行存管成为监管“标配”并不意味着它也能成为P2P平台的“标配”。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仅有291家平台已经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而完成了银行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仅有95家,占比不超过5%。事实上,现阶段P2P平台对接银行存管之所以会存在这么大的难度,一方面是银行的“兴致平平”,在P2P行业的自由发展时期,银行压根就看不上这个“野孩子”;到了监管关注的时期,P2P行业却又进入了内外交困的整改阶段,平台的合规程度参差不齐,银行难以对P2P存管业务的成本和风险进行准确测算和预判,进而必然会影响其在存管业务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P2P行业的监管相关配套措施还没有到位,平台很多时候是在“跟风”办事,例如此前的ICP、EDI风波,政策没有明确的引导文件,可能会导致P2P行业在合规化过程中出现很多乌龙,所以经过这些风波之后,有很多平台为了保守起见会暂停一些工作,采取观望态度。在正式的资金存管指引文件(如果有的话)出台之前,P2P行业在银行存管上的推进可能还是会比较缓慢。

三、“房产金融业务”或将遭遇严管

《方案》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并点名要规范“众筹买房”及“首付贷”业务。

监管层严管“互联网金融+房地产”模式,也意味着现阶段P2P行业内的房产金融业务会遭遇一轮比较大的冲击、甚至会出现变革。事实上,今年年初央行行长周小川和副行长潘功胜对“禁止首付贷业务”作了明确表态之后,P2P行业内的大部分首付贷产品就已经铲迹销声了,如今在专项整治细则中再次强调,监管层似乎是想让P2P房产金融类业务“冰解云散”。然而,从金融风险的角度来考虑,互联网金融+房地产的模式本身就是在利用金融工具放大杠杆,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十分考究P2P平台的资金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另外,从P2P行业的小微性质出发,再结合《暂行办法》的借款限额规定来看,一方面是房产金融业务规模普遍较大,不符合监管要求,显然是要进行整改的,另一方面是风险不可控,大额业务集中度过高,必然会出现超强的风险积聚现象,从而增加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率。

四、首度建立金融消费者举报制度

据《方案》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并将推行“重奖重罚”制度,以正面激励群众举报信息共享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消息显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网站已于昨日开通了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可举报的P2P平台行为包括设立资金池、自融、提供担保、线下营销、虚假宣传、直接放贷、拆标、违规债转、参与高风险金融市场(股票配资、证券市场融资)、从事股权或实物众筹等14项,基本囊括了监管层规定的P2P平台禁止从事行为。

《方案》可以说是大大小小政策中首度出台消费者举报制度相关规定的文件,也是本次专项整治细则不容忽视的一个亮点。从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上的意义来看,建立金融消费者举报制度,更有利于推进“穿透式”监管的实现。一方面,投资人作为P2P投融交易的主体之一,往往更有机会掌握平台交易链条上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对平台业务模式了解准确的投资人所提供的线索、证据将更有利于执法机关严打金融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平台。另一方面,举报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改善监管的滞后性,缩短从监控到介入再到打击的整个过程,提高执法的高效性,更快速地推进整治工作。对于P2P平台来说,举报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今后P2P平台的违规行为定性会更快、更严。以往平台有问题,投资人只能通过论坛、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所谓的“曝光”,一时击不中要害让平台逃过一劫的例子也不是没有;今后投资人直接通过官方的举报窗口来曝光平台的不良现象,一旦线索属实,执法部门按迹循踪,最终图穷匕见,平台面临的就是法律的惩治了。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公布的各项工作时间节点显示,11月底将相继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两项工作,明年1月底将完成整顿情况的验收总结,并制定总结报告于3月底前上报国务院。从进程上看,《方案》提出的整治期要比《暂行办法》紧迫得多,在监管的持续推动下,接下来P2P行业会呈现两个“加速”,一是模式基本合规的平台会加速各项合规工作的推进,二是严重违规的非法经营平台将会遭到监管的加速严打。

3. 监管政策对p2p,到底是杀手锏还是敲门砖

10月13日,P2P行业迎来了久违的热闹。当天下午,多家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后各大门户网站便登出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文。

严格意义说来,《方案》与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存在着一个本质的区别,即《方案》是针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和股权众筹三大业务领域提出的,而非只面向P2P这一种业态。就P2P网贷的部分来看,监管思路及整治意见与《暂行办法》大致相同。在P2P行业忙着自我整改的关键时期,银监会再下这么一步棋,用意已是十分明显,无非是想加速落实监管细则,更全面、深入地推动行业整治。


一、重申P2P平台的业务边界和经营红线

《方案》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一章的第一部分就提到,“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基本上是重述了《暂行办法》中“P2P平台13项禁止从事行为”的内容,提炼出来就是要求P2P平台做好“确立平台的中介性质”和“明晰平台的业务底线”两件事。

监管层之所以要三令五申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控风险。P2P行业高速发展的几年间,监管缺失导致市场乱象丛生,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做着吸储、放贷的“影子银行”式生意的P2P平台不在少数。一方面,原则上P2P模式的核心是金融脱媒,P2P平台的中介功能可以帮助投融双方直接匹配,减少中间环节。但是国内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导致P2P平台无法胜任“信息中介”而只能充当“信用中介”,在未取得金融牌照的前提下,P2P平台以自身信用介入投融过程,已经完全背离了P2P的原有模式。另一方面,监管反复强调的资金池、拆标、承诺本息保障等禁止行为,恰恰就是部分P2P平台作为“信用中介”必然会产生的行为。即便是早期法无禁止的时期,就有不少平台栽在了资金池、拆标、刚兑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说是扼住P2P平台咽喉的“魔鬼之手”也不为过,足见前述行为对P2P平台长久生存的巨大伤害。

二、强调P2P银行资金存管的必要性

《方案》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中明确规定P2P平台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在“强化资金监测”一节指出会“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从去年7月的《指导意见》开始,银行存管似乎就成了政策文件的“标配”,也足够说明监管层对P2P平台资金安全保障的重视程度。

然而,银行存管成为监管“标配”并不意味着它也能成为P2P平台的“标配”。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仅有291家平台已经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而完成了银行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仅有95家,占比不超过5%。事实上,现阶段P2P平台对接银行存管之所以会存在这么大的难度,一方面是银行的“兴致平平”,在P2P行业的自由发展时期,银行压根就看不上这个“野孩子”;到了监管关注的时期,P2P行业却又进入了内外交困的整改阶段,平台的合规程度参差不齐,银行难以对P2P存管业务的成本和风险进行准确测算和预判,进而必然会影响其在存管业务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P2P行业的监管相关配套措施还没有到位,平台很多时候是在“跟风”办事,例如此前的ICP、EDI风波,政策没有明确的引导文件,可能会导致P2P行业在合规化过程中出现很多乌龙,所以经过这些风波之后,有很多平台为了保守起见会暂停一些工作,采取观望态度。在正式的资金存管指引文件(如果有的话)出台之前,P2P行业在银行存管上的推进可能还是会比较缓慢。

三、“房产金融业务”或将遭遇严管

《方案》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并点名要规范“众筹买房”及“首付贷”业务。

监管层严管“互联网金融+房地产”模式,也意味着现阶段P2P行业内的房产金融业务会遭遇一轮比较大的冲击、甚至会出现变革。事实上,今年年初央行行长周小川和副行长潘功胜对“禁止首付贷业务”作了明确表态之后,P2P行业内的大部分首付贷产品就已经铲迹销声了,如今在专项整治细则中再次强调,监管层似乎是想让P2P房产金融类业务“冰解云散”。然而,从金融风险的角度来考虑,互联网金融+房地产的模式本身就是在利用金融工具放大杠杆,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十分考究P2P平台的资金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另外,从P2P行业的小微性质出发,再结合《暂行办法》的借款限额规定来看,一方面是房产金融业务规模普遍较大,不符合监管要求,显然是要进行整改的,另一方面是风险不可控,大额业务集中度过高,必然会出现超强的风险积聚现象,从而增加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率。

四、首度建立金融消费者举报制度

据《方案》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并将推行“重奖重罚”制度,以正面激励群众举报信息共享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消息显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网站已于昨日开通了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可举报的P2P平台行为包括设立资金池、自融、提供担保、线下营销、虚假宣传、直接放贷、拆标、违规债转、参与高风险金融市场(股票配资、证券市场融资)、从事股权或实物众筹等14项,基本囊括了监管层规定的P2P平台禁止从事行为。

《方案》可以说是大大小小政策中首度出台消费者举报制度相关规定的文件,也是本次专项整治细则不容忽视的一个亮点。从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上的意义来看,建立金融消费者举报制度,更有利于推进“穿透式”监管的实现。一方面,投资人作为P2P投融交易的主体之一,往往更有机会掌握平台交易链条上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对平台业务模式了解准确的投资人所提供的线索、证据将更有利于执法机关严打金融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平台。另一方面,举报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改善监管的滞后性,缩短从监控到介入再到打击的整个过程,提高执法的高效性,更快速地推进整治工作。对于P2P平台来说,举报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今后P2P平台的违规行为定性会更快、更严。以往平台有问题,投资人只能通过论坛、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所谓的“曝光”,一时击不中要害让平台逃过一劫的例子也不是没有;今后投资人直接通过官方的举报窗口来曝光平台的不良现象,一旦线索属实,执法部门按迹循踪,最终图穷匕见,平台面临的就是法律的惩治了。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公布的各项工作时间节点显示,11月底将相继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两项工作,明年1月底将完成整顿情况的验收总结,并制定总结报告于3月底前上报国务院。从进程上看,《方案》提出的整治期要比《暂行办法》紧迫得多,在监管的持续推动下,接下来P2P行业会呈现两个“加速”,一是模式基本合规的平台会加速各项合规工作的推进,二是严重违规的非法经营平台将会遭到监管的加速严打。

监管政策对p2p,到底是杀手锏还是敲门砖

4. 听过p2p监管政策要出台了

 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对于P2P网贷行业而言,此次《意见》出台最大的关键点之一是正式明确了P2P网贷企业和P2P网贷业务的合法地位。

  此次监管政策对于P2P行业的利好:

  第一,《意见》第八条明确指出P2P网络借贷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终止了之前各界对于P2P网贷是否处于法律边缘地带等话题的争议,应该说此次《意见》为P2P网贷企业的合法地位进行了正名。
  第二,《意见》第八条明确提出了P2P网贷平台可以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表明了P2P网贷平台从事网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的合法性。

  前期,P2P网贷行业多家平台寻找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商谈资金托管业务无果,多数传统金融机构持观望态度,此次《意见》的出台无疑给行业和传统金融行业一剂强心剂。

  P2P网贷行业资金银行托管合作业务将逐步上演,不合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托管方式也将逐渐离开P2P网贷市场,P2P网贷行业发展将更加规范化。

  此次《意见》出台对于P2P网贷行业的最重大的意义是为其正名,确立了P2P网贷的合法地位,为P2P网贷指派了明确的监管机构,为后期资金在传统金融机构的托管业务及网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整个P2P网贷行业的发展。

5. p2p模式发展现状及

P2P技术不断地改变着互联网,用户无疑是P2P技术的最大受益者。在P2P技术的发展道路上,仍然有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版权问题一直是P2P发展的一个不确定因素,如何在技术层面支持合法文件的分发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安全问题也是P2P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如何在P2P网络中实现数据存取安全、路由安全、用户身份认证和身份管理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如果能够实现P2P应用之间的统一资源定位,统一路由,使得P2P技术有一个统一开发标准,将能够融合P2P技术,提升整体性能。

如何有效管理P2P应用所带来的巨大流量是网络运营商面对的重大课题,如何通过缓存或者流量工程的方法,减少P2P流量对网络本身的影响,同时利用P2P技术优化网络性能,比如,将P2P覆盖网络路由的优点引入到传统的网络路由中,可以实现更好的负载均衡,并利用P2P技术提供流媒体等新的增值服务。实际上,P2P技术的发展为运营商提供了可以在低成本的条件下提供更好服务的可能途径。望采纳!!

p2p模式发展现状及

6. P2P行业政策出台了,对p2p平台有什么影响

1.促进P2P平台的优胜劣汰。
2.保证金,备案管理增加入行成本。
3.规范平台管理,保证广大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4.P2P平台的运营成本增加,获客成本增加。

7. p2p政策频出 对投资者有哪些影响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及银监会先后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为P2P平台走向合规提供了准则规范。
对投资人的好处表现在: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
2.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3.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总的来说对投资人是一件好事。

p2p政策频出 对投资者有哪些影响

8. p2p现在主要有几种模式

1、按借贷流程的不同,可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
根据借贷流程的不同,P2P网贷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在纯平台模式中,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达成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而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则通过平台上的专业放贷人介入借贷关系之中,一边放贷一边转让债权来连通出借人(后文也称投资者)和借款人,实现借贷款项从出借人手中流入借款人手中。
纯平台模式保留了欧美传入的P2P网贷本来面貌,即出借人根据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平台不介入交易,只负责信用审核、展示及招标,以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为收益来源。
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其中,第三方个人与P2P网贷平台高度关联,一般为平台的内部人员。P2P网贷平台则将第三方个人债权打包成理财产品供投资者选择,并负责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以及贷后管理服务。
2、按征信方式分,可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模式
纯线上模式是指P2P网贷平台作为单纯的网络中介存在,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提供交易平台,从用户开发、信用审核、合同签订到贷款催收等整个业务主要在线上完成。出借人有较大的交易自由;借款人还款压力小,风险也小。不足之处是风险难以把控,据第三方机构的统计,纯线上模式的坏账率会高达10%,投资者选择此类平台时应该慎重。虽然有黑名单公开曝光,但并不赔偿出借人的经济损失。对于逾期不还的情况,只退还出借人手续费,所以资金回收的潜在风险只能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是指P2P网贷公司在线上主攻理财端,吸引出借人,并公开借贷业务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流程,而线下则强化风险控制、开发贷款端客户。
在纯线上模式中,传统的审核方式节省了人力成本。但是基于缺失的数据建立起来的数据模型也存在一定问题,这种问题会导致信用审核可靠性降低,风险控制不成熟,逾期率和坏账率普遍偏高。而线上线下辅助模式是目前最为安全的模式(例如:木融宝的P2P运营模式)。原理是资金筹集部分由线上完成,寻找借款客户部分则由线下完成。由于整个审核过程都需要现场考察,所以运营成本会略高,但是这种模式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极大的资金安全保障。
3、按有无担保机制,可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无担保模式即平台仅发挥信用认定和信息撮合的功能,提供的所有借款均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由出借人根据自己的借款期限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有担保模式又可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担保模式。
第三方担保模式模式即P2P平台与担保公司是完全独立的业务合作关系。一种是将风险控制交给担保公司去做,一种是平台自身去把握风险控制,但是,无论哪种风控方式,从投资人角度来讲,都不能简单的认为有了担保就安全了。因为在过去运作的过程中,很多担保公司都出了风险。担保公司跟银行合作时,也不完全能够最终赔付给银行。
平台自身担保模式即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平台自己去做好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三方担保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P2P网贷平台承担的风险得到转移减小。但是,在这种模式中,P2P网贷平台的互联网属性被弱化,平台仅作为信息渠道存在,类似于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的手段。
安全的P2P理财模式一般来说,就是以上几种模式。建议投资者一定不能只盯着高收益,而且尽量不要投入大量资金,如想投入大额资金,应分散投资项目以减少风险,千万不要把全部资金投在一个项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