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2024-05-16

1. 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法律分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2. 有担保的债权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一、抵押权如何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分配;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二、动产抵押权人义务
(1)债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人的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5)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效果。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我国抵押权顺位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3. 担保债权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一、顺位抵押二手房有什么法律风险
顺位抵押贷又称二次抵押,也就是指将已经用作抵押获得贷款的房产,市场价值大于抵押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出去获得贷款,但是并不是所有城市都支持这项贷款服务。
关于顺位抵押是否有风险,主要看是第一顺位抵押还是第二顺位抵押,如果是第二顺位抵押风险一定是有的,风险如下:
如果一房屋上设定了多个抵押权,一旦抵押人无法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需要实现抵押权,经拍卖、变卖抵押房屋后所得价款,首先由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按照已登记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依次受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前一顺位抵押权人已将抵押物变卖所得价款全部受偿完毕后,后一顺位抵押权人将无法实现抵押权,遭受经济损失。所以优先受偿的顺位则是决定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的关键。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后所得的价款清偿的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这一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而在同样已登记的抵押权中,决定受偿顺序的是登记时间。登记时间则是登记机构将抵押登记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对于二手房的顺位抵押就是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二、重复抵押是否会构成犯罪?
同一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不构成犯罪,只不过在受偿时有先后顺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抵押物有多个抵押权如何执行
抵押物有多个抵押权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担保债权清偿顺序

4. 各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一、“第三人”包括担保物权人吗
值得探讨的是,这里的“第三人”是否包括设立在后的抵押权人。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第三人”包括后设立的抵押权人,即只要后抵押权人是恶意的,先设立的抵押权就能对抗后抵押权,不问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反之,后抵押权人如果是善意的,就能对抗先设立的抵押权:该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意味着通过善意取得方式取得了抵押权,自然优先于先设立的抵押权;该抵押权未经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我们认为,此说不妥。前述理解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
条是关于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之间清偿顺序的一般性规定,基本规则是看是否进行登记以及登记先后: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未登记的不分先后,按债权比例清偿。从该条规定看,确定抵押权顺位的主要依据是看有无登记以及登记先后,至于抵押权人是否善意则不在考察之列。如果要根据善意与否确定清偿顺序,可能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
条相冲突。如抵押人就其动产为甲设立了一项抵押权,但未登记;其后又在同一动产上先后为乙、丙设立了抵押权,均进行了登记;其中乙为恶意(其知道在甲已经设定了抵押权),丙为善意(其对甲已经设定了抵押权不知情)。根据前述观点,乙为恶意第三人,故甲的权利应优先于乙;丙为善意第三人,故其权利优先于甲,如此,清偿顺位依次为:丙〉甲>乙。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
条之规定,乙、丙作为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甲;乙登记在先,优先于登记在后的丙,其清偿顺序应该为:乙>丙>甲。可见,此种理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
条是相冲突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
条是关于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之间清偿顺序的一般性规定,故前述理解不可取。尤其是如果将后抵押权人是否善意作为确定抵押权顺位的依据,在下列情形中,将无从确定抵押权的顺序。如抵押人依次为甲、乙、丙设立的抵押权,均未登记;乙知道甲抵押权的存在,丙不知道甲抵押权的存在但知道乙抵押权的存在。根据前述规则,从甲的角度看,乙对于甲而言属于恶意第三人,故甲的抵押权优先于乙;丙对于甲而言属于善意当事人,但亦未进行登记,故丙的权利应同于甲,此时的清偿顺序为:甲、丙〉乙。但如着眼于乙的角度,因为丙知道乙抵押权的存在,丙对于乙来说属于恶意第三人,则乙的权利应当优先于丙,此时的清偿顺序则应该是甲〉乙>丙。可见,根据前述观点,基于不同的角度,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可见,考察第三人善意与否具有不确定性,因而有必要通过统一的登记对抗规则来确定清偿顺序。综上,本条的“第三人”不包括抵押权人。设立在后的质权人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范畴?我们认为,在先设立的未登记的抵押权也不能对抗后设立的质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5
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后设立的质权已经完成了公示,在抵押权未完成公示的情况下,已完成公示的质权自然优先于未完成公示的抵押权。可见,本条所谓的“第三人”也不包括质权人。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必要,谈不上善意与恶意的问题,留置权人也不属于本条所谓的“第三人”。
二、债权履行期限和债务履行期限区别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二)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三、民法典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首先,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一点是按照抵押权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的原则,既适用于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动产抵押,数个已登记的抵押权,都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其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
最后,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

5. 担保人清偿债务后谁得偿还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担保人根据约定承担了其相应的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一、担保人如何享有撤销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能依法享有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了变化,即担保人变为债权人,此时担保人也依法享有撤销权。
二、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维权如何确定被告
1、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债权人可以起诉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来偿还债务。
2、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的配偶。
3、有债务担保人的,也可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当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
三、网上借款担保人有没有规定
网络借款的担保人有追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为前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担保人清偿债务后谁得偿还

6. 担保债务清偿顺序

据《破产法》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清偿顺序总结: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法律救济手段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216条是这样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款即是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所在。
人民法院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你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甚至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处罚:
1、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5、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也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7、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二、私力求济手段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7. 担保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一、民法典具体规定房产是否具有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实现,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有风险吗
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债务人并未履行完毕清偿债务的义务,那么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三、合并破产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担保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8. 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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