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招商引资入学

2024-05-13

1. 如何办理招商引资入学

申报流程 1、 个人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宣州区招商引资企业子女入学申请表》并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向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社会发展局 提交填写好的《宣州区招商引资企业子女入学申请表》 和下列材料: ①上年度企业缴纳完税凭证; ②固定资产投入凭证( 包括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和固定资产投入凭证);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 ④户口簿、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 ⑤在工商部门注册备案的《公司章程》; ⑥证明其股东、董事、监事或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材料。 ⑦企业发放工资半年以上流水账( 银行加盖公章)。2、单位审报。企业落户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在社会发展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现场核实, 如情况属实,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招商局。 3、回访审核。区招商局组织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现场复核,如情况属实,符合入学条件,由区招商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入学建议,并加盖单位公章,交区教体局。 4、提交审定。 区教体局核实市区各学校起始年级学位缺额情况,结合获得通过的申报人数,初步拟出入学安排, 提交区招商引资企业子女入学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发放《入学通知书》。 5、 排序选校。若某首选学校剩余学位少于拟申请到该校入学人数,依据该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率、 实际投资额和产值等优先因素, 排出入学顺序, 排序靠前的优先安排到首选学校, 靠后的安排到备选学校。

如何办理招商引资入学

2. 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政策

法律分析:引进人才的子女,根据中小学招生入学的相关规定予以优待。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落实其入学入托,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人意愿就近就便免试入学;高中阶段入学,按中考志愿和分数在网上予以录取入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 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政策

法律分析:引进人才获得本地户口后,其子女入托、就读,享有杭州市城市居民于 女 同等待遇。户口所在地的区教育局负责办理入托和小学、初中的入学、转学手续:市教委中 教处负责办理高中学生的转学手续。入托、入学不受居住时间长短限制,转学手续随到随办 。办理所需证件:(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我区合法居所的证明。目前天津是这样的,我不知道您在哪个城市,但一般都是这样的资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政策

4. 教育招商引资政策

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导向:一是坚持开放发展,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二是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三是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增强对制造业外资的吸引力,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四是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加强和优化服务,鼓励外资企业深耕发展。五是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简化对外资的审批监管制度,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5. 教育招商引资政策

法律分析: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导向:一是坚持开放发展,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二是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三是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增强对制造业外资的吸引力,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四是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加强和优化服务,鼓励外资企业深耕发展。五是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简化对外资的审批监管制度,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教育招商引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