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消股东资格

2024-05-13

1. 如何取消股东资格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怎么确定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的侵权责任。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侵犯的是公司财产权,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无权请求抽逃出资者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合同,发起人、股东具有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合同义务,抽逃出资影响了合同的适当履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违约行为人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的合同权利。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1、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权利受限。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见,出资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受限已具有法律依据。
2、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资格灭失。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出资瑕疵包括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出资存在瑕疵面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有巨大的差别,如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而把握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有助于厘清责任承担的问题,为具体行为提供指导。
三、股东出资不足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额补缴出资责任。即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补足非货币出资差额的责任。即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章程规定的价格的,由股东补足差额;
2、违约赔偿责任。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股权受限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对未在出资本息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公司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东追偿。

如何取消股东资格

2. 如何取消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等行为,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通过取消其股东资格的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一、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经核准登记后,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公司抽逃股东出资应该怎么办?
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依法采取如下措施: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二、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三、公司可催告返还出资,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3. 该怎么取消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一、除名后公司法上的股东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股东除名是指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剥夺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股东股权中的瑕疵出资是否影响股东权利
股东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而非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但是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三、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可以由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股东对确定的认缴期限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若股东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债权人不能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怎么取消股东资格

4. 应该如何取消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股东除名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会决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召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怎么取消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股东除名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会决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召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怎么取消股东资格

6. 应该怎么取消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股东除名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会决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召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 要如何取消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股东除名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会决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召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如何取消股东资格

8. 能怎么取消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股东除名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会决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召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