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地方债务靠什么还

2024-04-28

1. 政府地方债务靠什么还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政府地方债务靠什么还

2. 政府举债是什么意思

举债就是国家、团体、个人凭借信誉筹集社会资金所担负的一种债务。举债按偿还期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3. 政府的地方债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政府债务(亦称公债)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并借以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政府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政府债务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中央政府债务即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除中央政府举债之外,不少国家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举借债务,即地方政府债务。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尚不能举债,因此,这里所说的政府债务即为国债。 政府债务是一个特殊的财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政府的地方债务是什么

4. 政府地方债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地方性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所属机构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包括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直接债务和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而形成的担保债务。分为显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5. 地方政府借债干什么

政府没钱办事当然要借债,总不成想花钱就印钞票吧。
地方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铁路啊高速啊市政啊,一个项目就得投几十上百亿下去,有的地方政府一年财政收入不过几十个亿,如果单靠他们自己出钱不知道哪年才能修好,这样他们必须请求国家拨付一部分,再向银行等金融投资机构贷款一部分,资金到位后才能开始建造。债务就这么欠下来的,银行乐的借钱给政府,因为政府债务是由国家信用担保,风险小,不大可能存在欠债不还的情况。
金融危机时国家不是宣布搞了个4万亿的投资计划么,4万亿里大部分都是地方政府出的,他们要参加这个计划,就必须借钱来办。

地方政府借债干什么

6. 地方政府债是什么

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并负责偿还的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称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要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拓展资料:债券(Bonds、debenture)是发行者为筹集资金发行的、在约定时间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并在到期时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其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发行者通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政府债券因为有政府税收作为保障,因而风险最小,但收益也最小。公司债券风险最大,收益相应较高。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主要特征债券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凭证,与其他有价证券一样,也是一种虚拟资本,而非真实资本,它是经济运行中实际运用的真实资本的证书。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偿还性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流动性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安全性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收益性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券投资的报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债券收益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三是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交易程序:1.投资者委托证券商买卖债券,签订开户契约,填写开户有关内容,明确经纪商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证券商通过它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托条件实施债券买卖业务。3.办理成交后的手续。成交后,经纪人应于成交的当日,填制买卖报告书,通知委托人(投资人)按时将交割的款项或交割的债券交付委托经纪商。4.经纪商核对交易记录,办理结算交割手续。

7. 地方政府可否发债,为什么?

地方政府可否发债,多年来在学界争论不休。据报道,一份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的放行地方政府发债的有关方案,已提交到国务院等待批复。我的看法是,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时机已经成熟,但发债条件必须要高。这样既可充分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同时又能防 
范由此可能带来的债务风险。

    政府的功能主要在于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而在提供“地方性公共品”上,地方政府无疑具有信息对称的优势。与中央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来提供“地方性公共品”相比,地方政府对“地方性公共品”的需求了解和信息掌握上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使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款来源得到保障。

    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还能够起到完善地方政府财政体系建设的作用。从中国的行政结构和财政结构看,中国实行的是行政分层制和财政联邦制,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不过,由于《预算法》的约束,使得地方政府无法享受举债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地方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地方财政体系;而且,长期以来的建设型财政使得地方的财政预算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和来源并不匹配,由于没有正规的融资渠道,地方政府不得不过度依赖银行信贷和土地出让。因此,地方政府财政事实上处于预算软约束,甚至混杂的状态。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后,则有利于改变这种状况。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还有一个作用,即地方发债直接把责任加到政府身上,官员和债权人直接形成约束关系,在本市发债券,所有老百姓就是政府的债权人,政府则是债务人,地方民众直接对政府形成一种监督压力,这是促使地方政府更有效使用这些资金的一个动力。

    此外,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中国现行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中,严格禁止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和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中国各级地方政府为满足地方财力需要,运用变通手段,以开征各种基金、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转移土地出让金等各种方式举债。

    这种情况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会面临很大的政策风险和财政风险,包括过分举债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破产;欠债不还将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甚至引发一些过激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极可能将债券资金用于那些收益并不确定的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中等不良后果。

    因此,要避免由地方政府举债而发生的上述风险,地方发债的门槛和条件就必须要足够高。首先,允许发债的地方政府层级要比较高,初期只能在省级层面进行。其次,除短期债务外,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严格禁止用于竞争性的项目,规避开放地方政府发债所可能带来的风险。第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地方政府的事权进行科学、明确的界定,理顺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第四,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发债的监管,包括发债时间、发债规模、债券利率、偿还期限等不能由地方政府自主确定。

    目前来看,一旦放行地方政府发债,地方公债能否顺利发行,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社会公众具备充分的应债能力,二是地方政府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前一个因素应该问题不大,在目前人们投资欲望强烈而投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政府债券的这种独特优势足可将足量的储蓄存款吸引到债市中来。至于后一因素,虽然地方公债的发行使得地方政府的显性债务显著增加,但在包括债券认购者在内的多方严格监管下,地方公债资金的使用会有比较高的效率。另外,我国已实行多年的国债转贷政策使地方政府在债券资金的使用上具有一定的经验,这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公债资金的使用效率。

    因此,可以说,在地方公债制度放开后,即使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有所增大,但其财政风险还是易于规避的。

地方政府可否发债,为什么?

8. 什么是政府债务?

政府一类债务包括:1、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指的是政府和政府部门举借,要用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2、政府有担保责任的债务;3、其他债务,指的是一些企事业等单位举债用于公益性的项目。【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第三十八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九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