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建安劳保费包含哪些内容

2024-05-15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建安劳保费包含哪些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简称建安劳保费)。
1、建安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收到的建安劳保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2、建安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 :
(1)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 
(2)建安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 
(3) 为保证建安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总造价结算的办法。大型建设项目可分期缴款,建设单位需与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缴款额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4)建安劳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和用于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或挪用建安劳保费。建设单位不得克扣、拖欠、转嫁建安劳保费。 
(5)建安劳保费计入工程总造价,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项目,不得删减。
3、建安劳保费的拨付与调剂 :
(1)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建安劳保费实际收取额的10%上交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全区调剂部分及管理服务业务经费。余下部分的80%和20%分为基本部分和市县调剂部分,分别拨付和调剂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企业取得调剂资金后仍不足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建筑企业自行解决。 
(2)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由收取建安劳保费的管理机构拨付给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但这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 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c. 建立健全并实行劳动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制度。 
(3)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不分企业资质等级、隶属关系、性质和成立时间,均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拨付。 
(4)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1个月后,可向当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建安劳保费拨付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 
(5)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建安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拨。 
 (6)建安劳保费调剂部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平衡调剂使用。建安劳保费调剂对象主要是我区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缺口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 
(7)建安劳保费调剂主要依据企业当年完成建筑施工产值、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有关建安劳保费负担情况计算拨付。 
(8) 建安劳保费原则上每年调剂拨付1次。申请调剂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出调剂申请,填报有关资料。经设区市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后,报送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编制年度调剂计划。年度调剂计划经自治区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年度调剂计划应当进行公示。 

(9)建安劳保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建安劳保费包含哪些内容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建安劳保费包含哪些内容

建安工程费包括:
1、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
2、间接费:规费;
3、利润;
4、工程特殊费用;
5、税费。
具体如下:
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费用。

扩展资料:
劳保费发展分析:
先有价格后有产品的行业特点,使建筑产品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更为激烈,也使劳保基金在工程造价中的构成标准难以确定,导致企业之间劳保基金负担畸轻畸重,形成不公平竞争和劳保基金大量流失的状况越来越严重。
据调查,截至1999年底全区累计拖欠职工社会养老金28213.7万元,自治区建设厅直属5个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拖欠两千多万元。这种状况不仅制约建筑业的改革发展,而且更直接地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社会安定团结。
为此国务院提出了"把退休职工的退休福利金从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中划出来"的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管理制度的改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保费

3.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劳动保险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用于为建筑业从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其他符合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费用的统称。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安劳保费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安劳保费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安劳保费的收缴、拨付、调剂等日常工作,市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和指导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开展建安劳保费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安劳保费由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造价,按统一标准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第五条 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建安劳保费应当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安劳保费专用票据,收取的建安劳保费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建安劳保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建安劳保费。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安劳保费的各项管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建安劳保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市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安劳保费网络信息系统,对建安劳保费实行信息化管理,建安劳保费的收缴、拨付及调剂等信息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公布。第二章 建安劳保费的收缴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当按工程的中标价或者施工合同价预缴建安劳保费,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工程的结算总造价办理建安劳保费结算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代缴建安劳保费。第十条 建安劳保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计入工程总造价,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在编制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不得删减。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安劳保费预缴手续,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发包承包审核通知书或者工程施工合同、建安劳保费缴款登记表等材料。

  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无误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将经审核确认的应缴建安劳保费数额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安劳保费,但单项建筑工程的中标价或者施工合同价在8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同一建设单位投资的工程的施工合同价总额累计超过10亿元,且当年度单项建筑工程的中标价或者施工合同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分期缴款协议后,可以分期预缴建安劳保费。

  首次预缴额不得少于应预缴总额的50%,且剩余部分应当在施工工期达到50%前缴清。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工程结算之日起七日内,与市、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办理建安劳保费结算,并提交预缴建安劳保费的凭据、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等材料。第十四条 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结算造价核算建设单位实际应缴的建安劳保费。

  应缴的建安劳保费少于预缴的建安劳保费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各自应退还建设单位的数额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由建筑施工企业退还的部分,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相应抵扣;应由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退还的部分,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

  应缴的建安劳保费大于预缴的建安劳保费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单位应补缴建安劳保费的数额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补缴。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缴纳建安劳保费后,工程因故终止或者施工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终止、施工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建安劳保费结算手续。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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