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模式为什么会受到世界银行的推崇

2024-05-14

1. 智利模式为什么会受到世界银行的推崇

智利模式以个人为直接责任主体,采用完全积累方式,从而在减轻政府责任的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劳动者代际之间的矛盾;
      其私营化、资本化管理给养老基金带来了较高的投资回报,也为避免传统社会保险型或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危机提供了一种新的对策思路;
       此外,智利模式实际上是迫使国民储蓄,它对于改变智利国民缺乏储蓄偏好的传统,进而增加国民经济建设资金的来源显然具有非常直接的效应。

       客观说来,智利模式在智利的20年实践总体上是成功的。政府未来长期责任的减轻、国民储蓄的持续上升及养老基金运营效益的显著增长等,是智利模式20年来尤其是前10年中取得的重要成就。这些成就表明市场机制的应用能够创造出相应的效率、个人责任的强化可以直接减轻政府所负的责任而这两点恰恰是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所欠缺的。
       智利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改革,因为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模式,且确实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一些成就,从而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对象。养老保险基金私营化管理也被另外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视为值得仿效的榜样。美国、欧洲国家乃至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也都以极大的兴趣关注着智利模式。

智利模式为什么会受到世界银行的推崇

2. 智利模式为什么受到世界银行推崇

智利模式受到世界银行推崇的原因有:
1、智利模式以个人为直接责任主体,采用完全积累方式,从而在减轻政府责任的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劳动者代际之间的矛盾;其私营化、资本化管理给养老基金带来了较高的投资回报,也为避免传统社会保险型或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危机提供了一种新的对策思路;此外,智利模式实际上是迫使国民储蓄,它对于改变智利国民缺乏储蓄偏好的传统,进而增加国民经济建设资金的来源显然具有非常直接的效应。
2、 客观说来,智利模式在智利的20年实践总体上是成功的。政府未来长期责任的减轻、国民储蓄的持续上升及养老基金运营效益的显著增长等,是智利模式20年来尤其是前10年中取得的重要成就。这些成就表明市场机制的应用能够创造出相应的效率、个人责任的强化可以直接减轻政府所负的责任而这两点恰恰是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所欠缺的。
 3、智利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改革,因为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模式,且确实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一些成就,从而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对象。养老保险基金私营化管理也被另外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视为值得仿效的榜样。美国、欧洲国家乃至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也都以极大的兴趣关注着智利模式。

3. 智利强制性养老保险模式个人储蓄的国家行为行为

所谓智利模式:其实是指智利实行的由个人缴费、个人所有、完全积累、私人机构运营的养老金私有化模式。它作为世界上有影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举措,确实是对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其典型性和代表性是毋庸置疑的。

智利强制性养老保险模式个人储蓄的国家行为行为

4. 我国与其他各国养老制度优缺点

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  (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五、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5. 如何理解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一)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模式中的责任分担机制。
  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了建立包括公共养老金、强制性养老金和自愿性养老金在内的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其他国际组织也相继提出了“多支柱(层次、级)”养老保障制度框架。自三支柱模式提出之后,许多国家借鉴世界银行模式,改革本国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制度,实施各具特色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比如英国、瑞典、东欧国家,以及东亚国家。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模式在世界性公共养老金制度危机的背景之下出现,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的养老金制度的主要目标:第一,防止老无所养;第二,拉平一生中消费支出的分布;第三,保险功能――为寿命特别长的人提供养老生活保障。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应在维护社会公平和制度结构弹性的基础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从表中四大国际组织倡导的多支柱(层次、级)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比较中可以看出,国家、企业与个人分别承担各自的保障项目,并提供资金支持和履行担保责任。
  (二)养老保障责任分担的理论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养老金制度是一种准公共晶,根据公共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和由非政府提供的私营养老金制度。1954年萨缨尔森(Paul A.Samuelson)首先讨论了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具有外部性的公共晶的资源配置问题,并给出了政府供给的效率条件之后,人们普遍认为公共晶应该由政府提供。但是,政府提供也存在“政府失灵”,因此,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Coase)、林达尔(Lindahl)、纳什(John Forbes Nash)等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重新审视市场提供公共品问题,相应给出了非政府供给的效率解。对于养老金制度,现代公共品理论普遍认为,政府应提供公共养老金制度以致力于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实现收入再分配;而非政府提供的私营养老金制度能更好地增进制度供给效率,即提高管理效率。因此,通过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既能实现再分配效率,又能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养老保障资源的合理配制,增进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从公共管理学角度来说,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基础是公共部门管理理论与实践演进、创新的结果,是政府治道变革的必然结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世界公共部门展开的突出市场价值、强调效率与效能的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是其实践层面的原因;而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等研究对公共管理的渗透和融合是其理论原因。可以说,新兴的公共管理范式为养老金制度的“混合供给”提供了技术和管理上的支持。

如何理解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6. 如何理解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制度体制

  (一)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模式中的责任分担机制。
  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了建立包括公共养老金、强制性养老金和自愿性养老金在内的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其他国际组织也相继提出了“多支柱(层次、级)”养老保障制度框架。自三支柱模式提出之后,许多国家借鉴世界银行模式,改革本国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制度,实施各具特色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比如英国、瑞典、东欧国家,以及东亚国家。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模式在世界性公共养老金制度危机的背景之下出现,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的养老金制度的主要目标:第一,防止老无所养;第二,拉平一生中消费支出的分布;第三,保险功能――为寿命特别长的人提供养老生活保障。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应在维护社会公平和制度结构弹性的基础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从表中四大国际组织倡导的多支柱(层次、级)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比较中可以看出,国家、企业与个人分别承担各自的保障项目,并提供资金支持和履行担保责任。
  (二)养老保障责任分担的理论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养老金制度是一种准公共晶,根据公共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和由非政府提供的私营养老金制度。1954年萨缨尔森(Paul A.Samuelson)首先讨论了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具有外部性的公共晶的资源配置问题,并给出了政府供给的效率条件之后,人们普遍认为公共晶应该由政府提供。但是,政府提供也存在“政府失灵”,因此,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Coase)、林达尔(Lindahl)、纳什(John Forbes Nash)等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重新审视市场提供公共品问题,相应给出了非政府供给的效率解。对于养老金制度,现代公共品理论普遍认为,政府应提供公共养老金制度以致力于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实现收入再分配;而非政府提供的私营养老金制度能更好地增进制度供给效率,即提高管理效率。因此,通过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既能实现再分配效率,又能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养老保障资源的合理配制,增进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从公共管理学角度来说,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基础是公共部门管理理论与实践演进、创新的结果,是政府治道变革的必然结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世界公共部门展开的突出市场价值、强调效率与效能的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是其实践层面的原因;而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等研究对公共管理的渗透和融合是其理论原因。可以说,新兴的公共管理范式为养老金制度的“混合供给”提供了技术和管理上的支持。

7. 养老金改革对个人账户将如何处理?

自从28年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尝试引入个人账户以后,关于个人账户的争议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这些年来,个人账户“存”还是“废”、“做大”还是“做小”、“做实”还是“做空”的争议并未因中央文件的屡次拍板定案而消弭。相反,种种分歧仍或明或暗地存在于理论和实践层面中。
2013年11月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为“完善个人账户”后,业内在完善个人账户的路径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争议的核心是个人账户是否要转为名义账户以及是否需要扩大个人账户。
第一财经记者从多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经过两年多的激烈争议之后,个人账户的改革路径逐步明朗:个人账户不再做实,将8%的个人账户作为个人权益记录的方向正在赢得更多共识。但业内人士预计,完善个人账户的方案要待十九大之后才能确定。


专家认为,与社会统筹不同,个人账户上的负债是硬约束的,未来不可能通过计算公式的调整减少养老金的支出,这意味着届时在职一代的负担会更重
个人账户命运多舛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宋晓梧自上世纪80年代起长期直接参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改革进程。他在近日举行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题研讨会上说,从1989年深圳市和海南省试点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引入个人账户开始,关于个人账户的争议已经进行了四轮。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前的第一轮争议核心是是否引入个人账户。第二轮争议高潮发生在1996~1997年,核心是关于个人账户的大小之争。虽然国务院决定实行统账结合的制度,但同时推荐了两套方案,一套是体改委的大账户小统筹,一套是劳动部的大统筹小账户。
统账结合的方案在实施中出现了多样化,个人账户的规模不统一,从最低4%到最高17%,给养老金制度改革带来了很多矛盾。宋晓梧说,当时湖北省的职工反映,同在武汉市,但要从省属企业向武汉市属企业调动都没办法,因为个人账户规模不一样。
2000年是个人账户争议的第三次高潮。从当年研讨会的情况来看,反对个人账户的观点明显不占上风,大部分机构和学者都赞成继续坚持“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
国务院最后决定维持统账结合的制度,但个人账户要做小、做实。2001年开始,辽宁、吉林、黑龙江相继启动做实试点,但在做实个人账户的过程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到2008年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已经扩大到了13个省份,其中一些省份还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订了委托运营协议,但此后再也没有省份愿意加入。
据了解,到2010年,中央财政对最早做实账户的辽宁省的做实试点补贴处于暂时中止状态,并特批辽宁省向已经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借支发放养老金,这意味着辽宁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几近失败。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珍表示,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只明确了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但回避个人账户做实问题,至此,做实个人账户在政策上开始动摇。
个人账户不扩大
“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在现实中遇到的困境是,由于地区发展严重失衡,欠发达地区的个人账户很难做实,并且由于投资效率低下,沿海发达地区虽然可以做实,但是不愿意做实。
做实个人账户试点难以为继,将个人账户的改革再一次推向了十字路口,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完善个人账户取代了以往的做实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争议也迎来了第四次高潮。此次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实行名义账户、是否扩大个人账户比例。
这场争论从2014年末开始,时任财政部部长的楼继伟认为,做实个人账户已经无法持续,名义个人账户(NDC)是下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选择的模式,他支持扩大个人账户的改革方案。
知情人士表示,财政部曾对于28%、16%、8%的名义个人账户均做过测算,扩大个人账户的目的是提高养老保险制度激励机制,增加制度的可持续性。
包括宋晓梧在内的一批社保界学者、官员则反对扩大个人账户,尤其是反对没有任何社会共济性的零统筹“全账户”。
宋晓梧认为,在我国一次分配差距已经过大的情况下,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公平、共济性的原则不能偏离,坚持缩小而非扩大初次分配差距的方向不能偏离。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在上述研讨会上表示,在多层次制度体系中,公共养老金必须由政府参与并扮演信用担保人角色,切实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让人民始终对其充满信赖;所谓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因与公共养老金制度追求的社会公平存在价值冲突,应当淡化。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朱青认为,建立个人账户制度的初衷有两个,一个是引入个人缴费,另一个是积累养老保险基金,提高储蓄率推动经济增长。
他表示,扩大个人账户的倡议者参考住房公积金是不合适的,因为住房公积金是短期可以受益的制度项目,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长期的制度,参保者至少要在35年后才能享受待遇,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两者是具有不同属性的,不能简单借鉴,所以不建议扩大个人账户的缴费规模。
知情人士表示,中央高层采纳了坚持养老保险公平共济性的建议,“多缴多得”最近这一两年间也淡出了中央文件。
虽然扩大个人账户不是未来的改革方向,但名义账户却成为解决当前个人账户空账的一剂良药。
名义账户制度的学名为“名义缴费确定型”,其本质有两点:在融资方式上实行现收现付制,在给付方式上采取缴费确定型。简而言之,就是以后个人账户中没有真实资金,而是对个人缴费进行记账,把缴费和收益都计入账户,作为未来发放的依据。
宋晓梧表示,目前优选方案仍是保持现有统账结合制度不变,但基于做实个人账户现实困难,把现在职工缴纳的8%个人账户改为名义账户将达到平稳过渡的效果,并保证制度的社会共济性。
名义账户意味着,未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不再做实而只是作为个人参保缴费的权益记录,养老保险基金名副其实地回归现收现付制。
个人账户走向名义账户是一个向现实妥协的结果。名义账户虽然可以将空账合法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财政负担,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账户私有性质与社会统筹共济性之间的矛盾。
宋晓梧表示,他一直反对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入个人账户,多年来在个人账户改革实践中坚持做实做小的原则,此次建议对8%个人账户实行名义账户制度,是考虑到维护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所做的妥协。他说,如果个人账户能够缩小到5%,那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共济性的效果会更好。

养老保险回归现收现付制?
1966年,美国著名学者亨利·艾伦在《社会保险悖论》这篇论文中提出著名的“艾伦条件”(Aaron Condition)。他说,如果人均工资增长率和人口增长率之和超过利率,那么引入现收现付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就可改善每个人的福利现状。
朱青认为,我国的实际国情是满足艾伦条件的,即我国的实际工资增长率和人口增长率之和是远高于实际收益率的,所以我国建立现收现付制度是更有效率的做法,没有必要建立基金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新梅长期紧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她在研究了智利、新加坡以及许多发达国家的积累制养老金发展历程后提出,世界银行推行的公共养老金的私有化改革是基于错误的假设之上的。
王新梅说,在过去20多年的全球性养老金改革中,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提出的积累制可以应对人口结构老龄化的观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全面地被所有发达国家所拒绝。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教授杨俊认为,从1981年启动的智利个人账户改革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已经引起参保者的强烈反对;个人账户制度的激励功能实际非常有限,很多人都是只维持最低需要的缴费年限,还有许多人逃离了这一制度。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周弘则认为,目前有些关于个人账户的讨论混淆了国家和市场。通常情况下,公共养老金也分为两层,一是体现公平的基础养老金,二是体现收入差别的补充养老金,有点像我国的个人账户,两者都是现收现付的,投资部分很少。真正的个人账户是市场行为。
从统账结合走向统账分离
郑功成表示,20多年的时间证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大失误是在缺乏理性论证的条件下,简单地将完全私有化的个人账户引入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损害了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公共性与稳定性,也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后遗症。
李珍从制度建立伊始就反对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引入个人账户。她认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混入社会保险在理论上的困境是个人账户是私有财产,不具保险性质,将它嵌入社会保险之中在学理上不通。
李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正是因为在“统账结合”制度中共有私有产权混合,所以实践中没有人是由于个人账户制度的设计而愿意努力工作且积极参保多缴费,个人账户的激励假想理论并没有实现。
“当年想要通过统账结合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有公平性又要有激励性的美好愿望,在实践中证明是难以完成的,最后的结果是统账结合变成了一笔‘混账’。”宋晓梧说。

郑功成认为,简单地将完全私有化的个人账户引入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弱化了公共养老金的互助共济功能,也直接损害了这个制度的可靠性、可持续性,还造成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分割,并使完全个人账户化的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没法得到健康发展。
李珍认为,实行名义账户意味着对个人账户进行“做空”,空账迈不过的一个坎是如何计息。
名义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根本不同在于,储户是真金白银拿给银行,银行实现投资收益之后给储蓄利息,而名义账户中是没有钱的,个人交的钱已经拿出给退休人员发养老金了。
“计息低则账户持有人受损,计息高则下一代受损。”李珍说,改革之后,如果还像以前一样按一年期银行利率计息的话,参保人是受损的,并且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低下;而如果计入较高利息,那么很快会积累大量的负债。
李珍认为,与社会统筹不同,个人账户上的负债是硬约束的,未来不可能通过计算公式的调整减少养老金的支出,这意味着届时在职一代的负担会更重,会拖累中国经济的发展。
因此,李珍建议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社会养老保险中分离出来,让参保人建立自愿性储蓄养老制度,会减少因政府干预产生的扭曲。同时,个人账户的分离还需要其他参量改革来配合,否则制度的收支平衡就会出问题。
“如果改革之初只是将国家和企业包办的养老保障改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引入个人账户,再在这个制度基础上推进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那么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会顺利得多。”郑功成说。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个人账户之后,学界提出了多种完善个人账户的方案,诸多方案中,从统账结合走向统账分离被认为是一条根本解决之道,即将第一支柱中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分离,转向第二或第三支柱,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然而,统账分离需要对现行制度动“大手术”,尚难以成为完善个人账户的现实选项,养老保险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养老金改革对个人账户将如何处理?

8. 社会保障制度私有化理论是

继智利于1981年成功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私人化管理后,秘鲁、阿根廷、哥伦比亚、乌拉圭、墨西哥、玻利维亚、萨尔瓦多7个拉美国家先后开始尝试以自由市场政策为主导的激进式改革。同时,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也迅速铺开。英国75%的劳动力在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State Earn-ings Related Pension Scheme,SERPS)之外与私人职业养老金计划签约(Richard Blun-dell&Paul Johnson,1998);美国带有私人退休储蓄性质的401(k)计划已为1910万投保者积累了4400亿美元的资产,且年缴费流量达到1000亿美元(James M.Poterba et al,1998)。这种改革得到了包括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得曼、布坎南、加里·贝克尔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的肯定,并称之为社会保障私有化(Social Security Privatization,SSP)。从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轨迹看,这似乎是一种悖论:为什么被证明能实现帕累托有效的现收现付制会让位于基金制?为什么公共性质的社会保障会走上私有化道路,并体现出市场配置的效率?仅从经济滞胀、人口老龄化加速、投资回报率低下导致旧制度运行失败的角度来解释恐怕是不够的。本文谨从学术研究与国际接轨的立场探讨此问题,尝试给出社会保障私有化的理论解释。

  一、社会保障私有化的内涵

  社会保障私有化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种模式,它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规定收益制(benefit-defined)下的公共帐户转为规定缴费制(contribution-defined)下的私人帐户;二是政府公共部门的集中垄断性管理转为私人基金公司的分散竞争性管理。

  以改革的领头羊智利为例,智利是从1981年开始实行新的个人帐户存储式养老保险制度的。新制度规定,废除20年代从西欧引进的现收现付统筹制模式,劳动者每月按工资收入的10%缴纳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帐户,免征所得税。基金营运引入竞争机制,政府授权25家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对养老基金实行资本化管理,代表投保人使用这些基金参加生产性投资以及法律允许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证券投资,收益归投保人,以后随退休金支付给退休者。由于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效益有高有低,服务有优有劣,投保人可自由选择效益好的管理公司投保,以后也可以随时将基金从一个公司转到另一个公司。为了保障旧制度下已缴费人员的利益,参加旧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老职工转入新制度时,对他们以前已缴纳的保险费,由国家给予承认,政府发给“认可债券”,在他们退休时由国家财政按保险费金额并考虑消费价格指数再加上4%的利息拨入他们的个人帐户。1981年至1998年的18年间,基金的平均年收益率为11%(乔斯·派纳拉,1999)。

  从本质上讲,中国在1991年推出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方式衔接的改革已迈出了社会保障私有化的第一步,即公共帐户转为私人帐户。走不走第二步,什么时候走,当然要遵照中国国情。目前至少有两个前提条件不成立:一是基金运营尚未资本化,二是基金管理尚未市场化。

  二、社会保障私有化的理论基础

  从经济学发展的角度看,社会保障私有化实质上是凯恩斯主义败阵,古典主义复兴的表现。在过去的半个世纪,宏观经济学一直处于两派纷争的状态。凯恩斯主义认为私人经济存在着协调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另一个与古典主义相联系的学派,包括新古典学派、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则认为在政府政策给定的情况下,私人经济会达到一个尽可能好的均衡。谁是谁非,难以定论,因为人性的自利(self-interest)与公益(public-spirited),本善(being good)与为善(doing good),社会理性(social rational)与经济理性(econmic rational)始终存在冲突。早在1889年德国政府就率先创立世界上第一部(养老、残废、死亡保险法)。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制度最终形成是在30年代经济大危机时期,以美国1935年罗斯福新政期间制定的《老年退休计划》为标志。整个罗斯福新政都是建立在凯恩斯有效需求不足,必须实施宏观需求管理政策的思想之上的。按照凯恩斯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富人的消费倾向低于穷人的消费倾向,要提高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就应当均贫富,提高穷人收入水平增加社会消费支出,以刺激经济增长。这在当时,社会资源未被充分利用的情况下,效果明显,政府转移支付乘数可以充分表现出来。罗斯福新政成为第一个美国凯恩斯主义的神话。然而新古典主义认为凯恩斯式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必然扭曲价格机制,超越经济理性。现收现付式社会保障制度的天生弱点,就是以社会理性代替经济理性,在缴费者与收益者比例平衡时这一弱点并不显露,一旦缴费者与收益者比例失衡,如人口老龄化加速、失业队伍扩大、经济陷于滞胀等外生因素产生,这一弱点就会加剧。延长退休年龄、提高工薪税、降低社会保障金给付标准都极其有限,只有遵循个人经济理性,进行私有化,因为:

  第一,社会保障私有化能减少“公共地悲剧”。所谓公共物品是指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任何其他人消费的减少,或放宽一点,在对该物品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某个人消费的增加并不会使他人消费的等量减少(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1979)。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社会保障是公共物品,甚至是纯公共物品(奥尔Orr,1976;莫拉威茨Morawetz,1977),因为在现收现付制下一旦一项保障方案颁布,凡是符合条件的个人都可以享有,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严格地讲公共物品还应有一个与前两者相关的特性,那就是“平均成本递减”(黄有光,1979),即多一个人的消费会降低平均成本。而社会保障不具此特性,仅以养老保障为例:X先生早退休或寿命延长,享有养老金的增加,要么减少他人包括下一代的享有额,要么增加下一代的缴费额,不仅不存在平均成本递减,而且从某种角度讲也不存在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与私人物品性质的商业人寿保险无二。社会保障不同于国防等其它公共物品,其公共性的产生是信息的不对称、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和政府特有的稳定社会的职能。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人寿保险和失业保险市场极易存在市场失灵,个人的有限理性又造成寿命估计偏差和当前过度消费,单纯由市场提供必然低效,更不可能实现收入再分配。于是,为克服市场缺陷,使整个社会的收入趋于公平,公共供应的社会保障才产生。

  所以社会保障只是一种私有性公共物品(quasi-public goods),它有公共性,但公共性是外生的。在人的自利性驱动下,公共供应的私有性物品最容易产生过度消费,即“公共地悲剧”。

  和商业人寿保险一样,社会保障制度运在的成败最终取决于基金的偿付能力。虽然从帕累托效率角度看,不论是在实际工资增长率和市场利率外生的小型开放经济,还是在实际工资增长率和市场利率外生的封闭型经济,只要人口增长率和工资增长率之和小于市场利率,现收现付制总能实现帕累托有效(阿伦,1966;斯普里曼,1984)。简单地理解就是,每一代都替上一代缴费,再通过下一代的缴费增加福利,却不会有最后一代蒙受损失,因为人类生命无限延续(如果并没有地球爆炸等人类悲剧)。但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财政不堪负担宣告了现收现付制的失败。早期的保险精算求预见到高出生率高死亡率转为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带来的人口老龄化加速的确可以作为社会保障改革的解释,但根本原因是“公共地悲剧”。提早退休人为延长享受养老金的年限,制造残疾人为扩大享受救济金的比例等等对社会保障的过度使用导致福利怪圈的产生:一方面从政府手中拿到养老金和福利支票时喜形于色,一方面发现税负增加又骂口不绝。正所谓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筷子骂娘。于是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反对现收现付制,最明显的证据就是那些既可以选择公共养老金制度又可以选择市场养老金计划的雇员开始退出公共养老金制度。例如在德国,积极向公共养老金缴费的自雇工人比例已从1985年的62%下降到1995年的22%(阿克塞尔博施一苏潘和赖因霍尔德·施纳贝尔,1998)。社会保障改革自然而然向私有化演化,而私有化的立足点就是亚当·斯密的自利即公益。

  第二,社会保障私有化能实现激励机制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兼容。个人帐户与公共帐户的区别就在于公共物品性的强弱,个人帐户的建立把缴费与收益直接挂起钩来,消除了公共帐户中的激励紊乱。其实,不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美国、智利、新加坡等开征的工薪税、社会保障税、公积金基本上都是按照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的。为什么说社会保障私有化改变了融资方式,并能激励人们努力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保障项目呢?可以从差别税和均一税的角度来理解:在现收现付制采取的规定收益制下,缴纳得多不一定享用得多,存在很强的共济性,可视为在不同的投保人之间存在差别税率;在完全基金制采取的规定缴费制下,缴费与受益挂钩,缴纳得多消费得多,要消费得多势必缴纳得多,故可近似视为在投保人之间存在均一税率(之所以说近似是因为完全基金制下仍有一个最低保障标准)。根据前人的研究,差别性的税率结构会产生更大的扭曲效应(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1979),而私有化排除了这种扭曲。

  社会保障私有化能减少“岗位约束”(job-lock)。对公共养老金计划产生的“搭便车”现象和扭曲效应,人们早有认识,所以各国在公共养老金之外大都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金。但企业补充养老金通常以企业帐户形式存在,规定雇员必须为企业服务一定年限才能享有,这无疑增加了劳动力的流动成本,而个人帐户不受此约束,随劳动力流动而流动。这能让雇员感到时刻在为自己工作,并可在流动性很强的劳动力市场上真正寻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从而激发工作热情。

  社会保障私有化还能弱化“政治效应”。许多研究成果已经验性地证明,现收现付制会引起代际间的不公平(莫菲特,1984;奥尔巴克和科特利科夫,1987),那为什么一开始会选择这种制度,在当时理性经济人的远见(forward-lookng)应当也是存在的。托马斯·F·库尔莱和乔治.索瑞斯(Thomas.F.Cooley&Jorge Soares,1999)用政治效应来解释。假定在一个封闭的经济中人口增长率既定,社会保障会减少个人储蓄增加资本回报率,若把人的生命分为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工作,第四个阶段退休,那么,独有处于第一阶段人群的效用水平随政策变量而达到最大值,处于第四阶段人群的效用水平随政策变量(为正)下降,处于中间阶段人群的效用水平,能够实现内部最大化,第三阶段人群比第二阶段人群更偏好较高的收益,而政策决策权又掌握在第三代人群手里,所以始终难以退出原来的现收现付制度。

  一旦通过支付一定成本退出原有制度,这种政治效应立即弱化,将对最年轻的一代形成激励。

  同时,共同帐户转为个人帐户,垄断性管理转为竞争性管理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向商业保险趋同,它仍依靠以下方面实现社会保障功能:一是缴费强制,二是比例确定,三是税收优惠,四是监管严格,五是最低保障标准。社会保障私有化的一个典型模型是由哈佛大学马丁·费尔德斯坦和达特莫斯大学(Dartmouth University)的安德鲁·塞姆维克(Andrew Samwick)提出的强制性个人退休帐户(Mandatory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MIRA)。另一个典型模型是由波士顿大学的劳伦斯·考特里克夫(Laurence Kot-likoff)和哈佛大学的杰佛利·塞克斯(JeffreySachs)提出的个人保障体系(Personal Securi-ty System,PSS)。在PSS制度下,个人继续缴纳12.4%的工薪税,其中70%进入个人帐户,并由政府监管下的私人投资公司进行组合投资,另外30%进入伤残和遗属保险。这30%就意味着仍对妇女和残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从而兼顾效率与公平。

  第三,社会保障私有化能通过提高运营效率来增进社会福利。从智利经验来看,个人帐户的建立只是私有化的第一步,真正使私有化体现市场效率的是私人基金公司的竞争性管理。垄断性管理转为竞争性管理使得现收现付制下不具生产力的资本变为具有生产力的资本;较高的回报率大大提高工人的福利,这才是社会保障私有化最有生命力的地方。经济人在经济利益上的自我促进(self-advancement),促使投保人主动去寻求业绩良好、佣金合理的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以利润而不以公平为目标后自然也会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社会制度的转型是有成本的,社会保障私有化亦不例外,对社会保障私有化持反对意见的批评家的主要观点是:现收现付制转为基金制必然损失一代人的利益。沃尔宾(H·A.A.Verbon,1988)证明,在一个小型的开放经济中,从现收现付制到基金制的转变不可能是帕累托改进的。如果把最优的融资方式定义在给定的受益水平上缴费率最低,或者等价地,在给定的缴费率下受益率最高,那么,一个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就等价于政府的债务融资。这样,这个制度的帕累托有效问题就变成了一个公共债务政策问题。如果通过公共债务的方式进行转换。那么,如果利率大于经济增长率和人口增长率之和,转轨的年轻一代将会从中受益,但这是以转轨的退休一代以及将来各代的福利损失为代价的;反之,如果利率小于经济增长率和人口增长率之和,则转轨时的年轻一代要蒙受福利损失。因此,一旦选择了现收现付制的路径,就不可能在不伤害某代人利益的情况下退出。相对于转轨前的初始状态而言,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的转轨肯定要产生额外的成本。布里耶尔(Friedrich Breyer,1989)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展了沃尔宾的结论:当用基金制取代现收现付制时,要想在不使至少一代人的福利变得更坏的情况下就能补偿转轨中的第一代人的福利损失,一般来说是不可能的。这个结论不仅适用于利率外生以及资本市场完全开放的经济,而且也适用于资本回报由内生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封闭经济。这意味着融资制度的选择必然包含代际间的冲突。不管以什么样的政策进行制度安排的转轨,总是有至少一代人要蒙受损失。通俗地讲,就是在转型过程中总有一代人要缴两次费:一次是在现收现付制下替上一代缴费,一次是在基金制下替自己缴费。

  不过这与社会保障基金继续在现收现付制下运行丧失偿付能力相比,如美国估计社会保障引致的债务在4万亿到11万亿之间,社会保障私有化就根本不存在转型成本(米尔顿·弗里德曼,1999)。当然这是从机会成本角度看的。目前各国对转型到底需要多大会计成本没有确切和一致的分析,但对养老金隐性债务有一个估算:智利在改革初期其养老金债务占CDP的比例按不同折扣率算处于40%-130%之间,秘鲁为40%,哥伦比亚为90%,而多数OECD国家为100%-200%,中国由于养老金支出额只占GDP的2%,由现收现付转为部分或全部基金积累的成本比较小(世界银行,1998)。

  同时理论研究者还对转型前后整个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和各群体的收益情况进行了比较。通常对穷人和妇女研究较多,因为这是两个经济弱势群体。如果他们的社会保障收益在私有化之后并没有减少,反而增加,那么改革就是有效的。以美国社会保障私有化对女性的影响为例:据莎莉和斯彼格勒(Ekaterina Shirley&Peter Spiegler,1998)对3577个样本进行研究,其中女性1991名,她们中参加完全私有化和收入分事项目(Full Privatization and Earning Sharing)者的收益与参加公共性社会保障项目者的收益存在很大差异:96.19%的女性在参加私有化项目后收益增加大于2000美元,3.7%的女性收益增加小于2000美元,只有0.11%的女性参加完全私有化和收入分享项目后获得的收益与公共性社会保障项目的收益没有差别。

  三、结论

  公平与效率是社会保障的两难,社会保障私有化之所以成为世界性的改革趋向,在十它提高了效率又不排斥公平。政府不再作为局内人来实施收入再分配政策,而是以局外人姿态通过强制缴费、比例控制、税收优惠、严格监管和确定最低保障标准来修正市场失灵。公共帐户转为私人帐户,公共供应转为私人供应是对社会保障是私有性公共物品的肯定,是对经济人理性的尊重,它能防止“公共地悲剧”,实现有效激励,更能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增进社会福利。

  当然,社会保障朝私有化方向发展不等于现存的私有化模式不存在弊病,比如:智利的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面向公众吸收社会保障资金,整个社会保障基金的29%被用来进行市场营销,经营成本过高(周小川,1999);社会保障朝私有化方向发展也不等于一定要按拉美模式实行激进式改革,对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国家,比如中国,在资本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渐进式改革可能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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