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

2024-05-14

1. 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

由马歇尔大法官对“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判决给出的理由我们可以看出,主权平等是国家豁免的重要理论依据,即所谓“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当然关于国家豁免的根据理论界还有以下几种学说作为支撑,如治外法权说,尊严说,国际礼让说。但是只有主权平等说至今还得到了大多数专家和学者的支持。原因在于:首先主权平等理论正确反映了国际社会中国家的地位以及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因而也为国家豁免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客观依据。其次,主权平等理论能够从法律意义上正确解释国家豁免的存在原因。再次,主权平等理论还能说明国家之间相互给予豁免的原因,因为国家豁免正是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平等的一个结果。最后,主权平等理论作为国家豁免的根据,不仅为早期各国所接受,而且也得到现代各国实践和理论的一般承认。由此可以说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并与之密切相关的现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但是其豁免的范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这很大的争议。

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

2. 什么是国家 *** 豁免原则?

分类:  教育/科学 >> 科学技术 
   解析: 
  
 国家 *** 豁免
 
 (1)含义。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中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实践中,国家 *** 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国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因此 *** 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2) *** 豁免的范围。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诞生了“限制豁免原则”。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3)豁免的放弃。
 
  
 
 第一,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前者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但国家为主张其豁免权而出庭阐述立场并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第二,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3. 中国有豁免权吗

有豁免权,但是也有限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身份,可以成为当事人不受法律追究的护身符。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因履职行为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但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保护不是代表犯罪的“护身符”。

扩展资料:
事实上,公安机关通缉的行为并非其人大代表的正常履职行为而是属于个人经济犯罪行为,人大常委会理应严格区分人大代表正常履职与个人犯罪行为的界限,依照法定程序中止或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及其豁免权,构成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再现有法律中,没有关于人大对办案机关提请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审查期限的规定。这极易导致因许可时间过长而贻误办案侦查取证时机,增加破案难度。
同时也给一些权力机关滥用“刑事豁免权”为违法人大代表提供特权保护伞、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动摇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青年报:豁免权并非人大代表的特权护身符

中国有豁免权吗

4. 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

^_^说实话,这个题目很大。        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 发展 ,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       国家豁免原则意味着不追究享有刑事豁免权的人的刑事责任;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表明,实施战争罪等国际犯罪的任何人,均不因其官方身份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减轻处罚。解决这两项原则的冲突,可以根据法院的性质而区别对待:国际刑庭无条件坚持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国内法院,除了受害国法院,其他国家都应当尊重嫌疑人的刑事豁免权。据此,我国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利于保障我国及我国公民的权利,应当予以限制。国家享有普遍的管辖豁免权,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这被认为有悖商事主体平等原则,影响国际商业活动的正常发展。因而,诞生于19世纪末的限制豁免主义理论逐渐得到发展。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非主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从而将传统上对国家一切行为和财产的豁免原则或主张称为绝对豁免主义。
      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实践中,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及某些区域性的条约,也不同程度地采纳了限制豁免的原则,但各国的观点和做法并不完全一致。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91年通过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并提交联大审议。该草案也采取了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目前,其最后文本已在联大通过。但最终成为生效的条约,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可以说,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仍在发展,特别是其中对国家从事商业性质活动不予豁免的国际法规则,正在讨论和形成中。在这一领域,限制豁免的原则逐渐得到了多数国家支持。然而,在国际社会就此达成有拘束力的条约,以明确和完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具体范围和规则之前,传统的主权豁免原则仍然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在我国的现状,首先体现在在立法上,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国家豁免法》,仅有一些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法规之中,在国内法方面我国对外国国家豁免原则的承认,主要是通过对有关法律的类推解释和司法实践这两种形式而得到体现的。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也只涉及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外国军舰和非商业用政府船舶的司法豁免,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事实上,对涉及外国国家或其政府机构的民事纠纷。我国一般都是通过外交途径来加以解决的。⒆  在外交实践上,从港英司法当局审理的“两航公司案”中中国政府除了及时和多次提出严正抗议外。事后还断然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措施的态度到湖广铁路债券案中中国政府虽然开始完全拒绝应诉,但后来经过和美国政府的外交交涉,又雇聘当地律师出庭抗辩并提出撤销“缺席判决”的动议的态度的转变,可以看出我国在坚持国家豁免原则的前提下。还在灵活地运用着法院地国的法律手段。  在参加《国家管辖豁免草案》的历次磋商会议上我国代表声明必须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但同时要考虑国际实际情况,对国家豁免做出某些例外的规定,并表示肯定和支持《国家豁免草案》的基本规定。如1994年11月11日我国代表于第49届联大六委关于制定《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讨论的发言中再次指出: “作为我们讨论基础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历经多年的努力,在 总结 各方实践的基础上拟定出来的,应当等到充分的肯定。该草案充分照顾了限制豁免立场国家的利益和主张,同时也适当的考虑到了其他国家的立场。”

5. 中国有豁免权吗

有豁免权,但是也有限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身份,可以成为当事人不受法律追究的护身符。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因履职行为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但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保护不是代表犯罪的“护身符”。

扩展资料:
事实上,公安机关通缉的行为并非其人大代表的正常履职行为而是属于个人经济犯罪行为,人大常委会理应严格区分人大代表正常履职与个人犯罪行为的界限,依照法定程序中止或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及其豁免权,构成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再现有法律中,没有关于人大对办案机关提请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审查期限的规定。这极易导致因许可时间过长而贻误办案侦查取证时机,增加破案难度。
同时也给一些权力机关滥用“刑事豁免权”为违法人大代表提供特权保护伞、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动摇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青年报:豁免权并非人大代表的特权护身符

中国有豁免权吗

6. 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的区别

第一,外交豁免的主体是使馆和外交代表,国家豁免的主体是国家。
第二,外交豁免的基础是使馆和外交代表履行职务的自由和代表性,国家豁免的基础是国家之间的独立与平等。
第三,外交豁免与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有关,包含刑事管辖豁免和民事与行政管辖豁免。国家豁免与国家行为及其财产有关,涉及豁免外国法院的民事管辖与强制措施。
第四,外交豁免是基于身份,不区分行为的性质。而国家豁免往往在行为性质上区分国家的主权行为与商业行为,采取限制豁免的国家对外国的商业行为不给予豁免。

7. 限制豁免主义和绝对豁免主义是国际公法的内容还是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广义上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摘要】
限制豁免主义和绝对豁免主义是国际公法的内容还是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提问】
您好~这道问题问得很好,我需要一点时间编辑答案,还请您耐心等待一下。【回答】
这个属于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回答】
可是国际公法里面也有【提问】
广义上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回答】
三者并列且交叉【回答】
所以有内容交叉也是正常的。【回答】
我写的国公论文就是这个题目【提问】
偏了吗【提问】
不算偏题。但建议具体询问导师,这节里只提供参考意见。【回答】
好的【提问】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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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豁免主义和绝对豁免主义是国际公法的内容还是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8. 国家豁免权的国家豁免权定义:

法律术语,国家豁免权是指在国际社会中民族国家基于自身的主权而享有的不受外国主权干涉和控制的权利。民族国家政治独立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家豁免权,任何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都不服从其他国家的法律秩序,在平等者之间,没有统治。这个豁免权是绝对的。国家豁免权分为主权豁免和外交豁免。主权豁免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由本国自主处理,外部势力不预;外交豁免权是指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的司法豁免权,这种豁免权是以相互承认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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