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的破产清算有什么作用?

2024-05-14

1. 美国破产法的破产清算有什么作用?

美国破产法的破产清算具有三大作用:使得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处获得部分金钱;使债务人失去继续经营的资格,因为清算后,债务人已一无所有;破产财产的清算可使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破产是最复杂的法律领域之一,这其中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税法和房地产法等诸多方面。公司欠下的债务超出其偿还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申请破产,从而使公司的债权人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要么解除债务,要么制定偿债计划并继续经营。尽管企业破产仅占美国所有破产申请的2%左右,但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这类破产可能会对经济造成很大的冲击。

扩展资料
美国超500家大企业申请破产

据标普全球市场情报统计,截至10月4日,美国今年申请破产的较大规模企业达504家,超过2010年以来,任何可比时期的破产申请数量。申请破产企业中,消费、工业和能源企业占了大头。此外,截至8月底的数据显示,今年申请破产的、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数量达到了46个。
美国破产法是美国最古老的法律之一。如果企业申请破产法第11章破产重组,法院则会要求申请企业在其监督下继续保持运营,并制定企业重组方案,根本目的在于拯救企业。美国历史上也有不少企业都经历了破产法第11章的起死回生,例如通用汽车。
不过,实现重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行业巨头的费用可能超过千万美元,整个破产重组过程耗时从六个月到数年不等。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只有10%-12%的企业能够在成功重组后解除破产,回到正轨,大部分企业最终还是以清算告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破产法
参考资料来源:海峡网—美国超500家大企业申请破产怎么回事?原因曝光原来是这样

美国破产法的破产清算有什么作用?

2. 美国破产法的破产清算有什么作用

破产清算也称直接破产,即按照法律的规定把债务人的财产变卖或作价,然后分配给债权人,用以清偿债务人所欠的债务。按照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对所有的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性组织在不能清偿债务时均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要求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的申请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清算称为自愿清算,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清算称为强制清算。但从统计数据看,美国的清算案件,大约99.5%以上是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没有大量财产的债务人常根据破产法典第7章申请破产,我们称之为“第7章破产案”。

3. 美国破产法的破产法院

使该法院系统审理案件超越了破产的范围。1984年破产法修正案,重建了破产法院体系,削除了破产法院审理非破产案件的权力。美国是世界上有名的诉讼大国。不但普通诉讼案件多积案多,破产案件也多。据统计,1998年6月30日前的12个月内,美国破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1429451件,比上年同期增长8.5%。审结1364950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8.6%。尚有未结案1389585件,增长4.9%。在新收的1429451件破产案件中,有财产而申请破产的50202件,无财产而申请破产的1379249件。依篇章划分,按第7章申请破产的1015453件,其中有财产的30708件,无财产的984745件;按第11章申请破产的9613件,其中有财产的8632件,无财产的981件;按第12章申请破产的845件,均有财产;按第13章申请破产的403501件,其中有财产的9978件,无财产的393523件。在美国,一般的商业性破产案件,通常需一年半的时间才能审结。按第11章申请破产的案件,在纽约州北区约有20%案件重组成功。而在佛蒙特州有近50%的案件重组成功。美国破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只收取数额较低的破产费用。如佛蒙特州,个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破产法院只收170美元破产案件受理费。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破产法院只收800美元案件受理费。

美国破产法的破产法院

4. 美国破产法的简介

实体法律内容分列于以下各章:第1章,一般条款、结构的定义和规则;第3章,破产案件管理;第5章,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破产财团;第7章,清算;第9章,市政当局债务的调整;第11章,重组;第12章,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农场主的债务调整;第13章,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对公司来说,一旦陷入无清偿能力的状态,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选择何种破产程序解决债权债务的问题。基本的选择是在清算和重组之间,也就是第7章和第11章之间进行的。

5. 美国破产法的解释

破产是最复杂的法律领域之一,这其中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税法和房地产法等诸多方面。公司欠下的债务超出其偿还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申请破产,从而使公司的债权人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要么解除债务,要么制定偿债计划并继续经营。尽管企业破产仅占美国所有破产申请的2%左右,但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这类破产可能会对经济造成很大的冲击。根据早期的破产法,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唯一方法就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破产清算具有三大作用:一、使得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处获得部分金钱;二、使债务人失去继续经营的资格,因为清算后,债务人已一无所有;三、破产财产的清算可使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美国破产法的解释

6. 美国破产法的介绍

美国在1776年独立前,基本上无条件地适应英国破产法。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在加快吸收英国法的进程中,正式宣告以英国法为依据而采用适合美国国情的英国法,但是,美国法仍然继续接受了英国破产法的传统术语和原则。美国宪法将破产立法的权力授予联邦立法机关,规定由国会负责制定“适用于全美国的有关破产事项的统一法”,保持了破产立法权的统一。根据宪法的授权,美国国会在1898年前就通过了三部破产法,但是,这三部破产法的制定并未取得成功。

7. 美国破产法的重组

企业 债务人申请破产通常根据第十一章以向破产法庭提交一份“第十一章重组方案”的形式进行。财务状况恶化的公司能利用破产法第十一章。在第十一章破产程序之下,负债公司可以就债务的重组 问题 与债权人进行和解、谈判,然后由所有债权人投票表决是否接受债务人提出的重组计划。与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破产程序一样,一旦债务人申请破产法第十一章保护时,自动中止程序便开始生效。此时,如债权人欲向债务人索债,则必须申请法庭解除自动中止程序。与第七章与第十三章破产程序不同,第十一章重组程序里破产受托人很少介入。过去旧破产法曾规定,一但公司宣告破产,该公司经理就会被推定为无能或不称职,于是,就会在破产程序期间任命一位受托人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而In force的破产法则允许负债公司的经理层在公司宣告破产之后继续管理公司。在破产程序进行的期间,负债公司保留下来的经理层则被称为“占有债务人”(the debtor in possession),意指“债务人”被认为在继续“占有”自己的公司与事务。这一点似乎令人难以理解,在许多人看来,公司负债陷入破产境地乃公司经理层的过错所致。但在法律上允许负债公司的经理层继续对公司进行控制主要出于对下述因素的考虑:(1)允许负债公司的经理继续控制和经营负债公司, 有助于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尽早宣布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对其所负债务进行重组,收到起死回重的效果;(2 )负债公司的现有经理层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细节十分熟悉;(3 )此举有利于负债公司不因破产程序而中断经营并能顺利度过破产难关。几乎任何一家美国公司均可申请第十一章破产程序,且公司申请第十一间破产程序时,不必达到失去清偿能力的界限(insolvent)。 这一点似乎也令人难于理解,但破产法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下述两点:(1)鼓励负债公司迟早抓住重组时机。 一旦负债公司已失去清偿能力再申请第十一章破产重组程序,可能会为时太晚,以致无可救药。如果负债公司提前根据第十一章申请破产重组,更有利于满足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 )不致于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一种只有毫无希望的公司才申请破产重组的观念。这种观念不利于公司企业乃至整个 经济 的 发展 。在有一些情况下,破产法庭可以指定一位第十一章重组受托人在破产重组期间接替负债公司经理层管理公司。不过,由于前述的原因,这种情形是很少发生,只是在法庭认为有证据证明负债公司的经理层已无能为力或有不公正或违法行为,法庭才会指定一位受托人接管公司。负债公司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负债公司的最大债权人一般选举出一个“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委员会和负债公司(债务人)谈判,制订重组方案。负债公司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应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120 天)提出重组方案。在这段时间中,只能由负债公司提出重组方案。如果在此期间中,负债公司不能提出一份由法庭认可的重组方案,债权人可以提出各自的重组方案,并且交全体债权人表决,由债权人表决选定最符合债权人利益的某一个重组方案。虽然在美国有关第十一章重组方案法律条例众多且细致缜密,可是破产法仍赋予债权人和负债公司就重组方案进行讨价还价的广阔空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法庭希望债权人和负债公司能继续其相互间的业务往来,并就债务清偿自愿达成协议。负债公司提出第十一章重组方案应将不同的债权人分为不同类别(class)。重组方案一般不能百分之百的清偿债权人,有时还提出以债权人的债权换取重组公司的股权。然后由每一类别债权人对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如果多数类别的债权人表决接受重组方案,破产法庭会批准该重组方案,负债公司对债权人的所负债务则按照法庭批准的重组方案给以重新调整,确定新的债务清偿数额、方、期限等。有时,即便债权人表决反对负债公司提出的重组方案,破产法庭仍可将重组方案强加债权人,此举称之为“填塞”(cram down)。不过,法庭只有在首先确认负债公司提出的重组方案对所有债权人来说均为公平与公正的方案的前提下才会十分慎重的行使此项“填塞”权。

美国破产法的重组

8. 美国破产法的类型

以下四种破产类型分别以其依据的《美国破产法》(UnitedStatesBankruptcyCode)中的章节命名。破产申请属于何种类型,关键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某公司的一部分。第七章项下的破产是大多数人说“我在申请破产”时所指的意思。这是一种清算型破产,也就是说,由破产受托人出售债务人拥有的全部非豁免资产,以使债务得到可能实现的最大限度的偿还。个人、公司和合伙企业都有资格申请第七章项下的破产。无法通过清算偿还的那部分债务被免除。企业一般都会努力避免根据第七章申请破产,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企业就不能够继续经营下去。申请破产后产生的收入不属于破产的一部分,债务人可保留这些收入。第十一章项下的破产是最复杂的一种破产,也是大多数陷入困境的企业所申请的一种破产(不过,有些个人也可能申请这种破产)。如果根据第十一章申请破产,则债务人可继续经营和拥有全部资产,同时努力拿出一份重组方案,以向债权人还清债务。过去,对于企业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拿出重组与还债方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在《2005年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BankruptcyAbusePrevention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5)中提出了120天的时间限制。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未能提交重组与还债方案,则债权人可提交自己的方案。第十二章项下的破产专用于农场主。债务人仍然拥有和支配其资产,并和债权人一起制定还债方案。第十三章项下的破产和第十一章的类似,不过它只适用于个人。债务人仍然拥有和支配其资产,但他必须制定在三至五年内还清债务的计划。一部分债务也许能得到免除,这取决于债务人的收入情况。对涉及的债务金额也有限制。美国现行破产法典由“总则”、“案件管理”、“债权人、债务人及财产”、“清算”、“市政府债务之调整”、“重组”、“家庭农场主债务之调整”和“个人债务之调整”八部分组成。不同类型的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的不同章节申请破产,以达到不同的目的。破产法典的不同章节给申请人提供不同的破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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