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土地复垦的介绍

2024-05-14

1. 矿山土地复垦的介绍


矿山土地复垦的介绍

2. 矿山土地复垦恢复治理现状

西南地区矿山占压破坏土地面积为188639.47hm2,目前恢复治理的总面积约为2779.58hm2,为矿山占地总面积的1.5%。土地复垦与生态环境建设总投资历年累计约12.5亿元。土地复垦较好的矿山企业有云南磷集团公司昆阳磷矿、重庆南桐煤矿、西藏罗布莎铬铁矿、贵州盘县特区火烧铺煤矿、四川拉拉铜矿等矿山。随着国家和企业投入资金的逐年增加,矿山地质环境将逐步得到改善,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云南省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环境建设总面积为933.57hm2,为该省矿山占地总面积的2.55%(武军等,2003)。累计投资约3.5亿元。治理较好的昆阳磷矿,因位于滇池之滨,已先后投入巨额资金修筑了13个挡沙载洪坝,以减少水土流失,减缓泥沙对农田和滇池的污染。目前已在缓倾斜山坡露采场一采区,复垦了2160m和2140m两个水平台阶,复垦面积16.80hm2。复垦区植被已绿树成荫,局部恢复和改善了采坑生态环境,增加了滇池地区森林覆盖面积,减少了水土流失(照片6-1)。
云南富宁煤矿区土地复垦亦较好。该矿位于富宁县城东约2km处。煤层产于第三系煤系地层中,为褐煤。1957年建矿,1995年前为露天开采,年产量约1.2×104t。原露采区为荒山或河漫滩,由于矿区靠近城区,为缓解城乡用地紧张问题,煤矿自1983年开始,对废弃的采坑进行复垦。方法是将新露采区的剥离土用汽车运至老露采区回填,填平后用机械碾压平实,交与地方政府使用。在1983~1995年的12年内,剥离土方量582092m3,共投入复垦费用349万元,复垦了两个老露采区,总复垦面积为19.33hm2。复垦后农田用地10.67hm2,每年可产粮食64000kg,经济收入达5.12万元;果园用地2hm2,经济收入3.00万元;商业用地2.67hm2,经济收入40万元;生活住房用地4hm2,产生间接经济效益48.12万元。由于富宁煤矿多年来坚持开发与复垦并举,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矿山区域环境的改善。
重庆市自1980年以来,少数国有矿山陆续开展了复垦工作(照片6-2)。总计恢复治理面积185.05hm2,占该市总占用面积的1.4%(任幼蓉等,2006)。各县区土地复垦情况见表6-3。

照片6-1 昆阳磷矿山复垦区现状


照片6-2 重庆市南桐煤矿山鱼塘角6.13陷坑围堰治理工程

从表6-3可以看出,重庆市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总恢复治理率最高的是南川,为3.7%,其次是綦江,为2.9%;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总恢复治理率最低的是秀山,为0.3%,其次是城口,为0.41%。其中,矿山占用破坏耕地恢复治理率最高的是万盛,为6.8%,其次是万州,为3.3%;矿山占用破坏耕地恢复治理率最低的是巫山,为0.47%,其次是奉节,为0.53%。

表6-3 重庆市各县、区矿山占用土地复垦情况 单位:%

贵州省累计恢复治理矿山土地面积4549hm2,为该省矿山占地总面积的1.2%(徐文等,2006)。投资总金额为4.72亿元。其中盘县特区火烧铺煤矿,国家投资300万元,完成治理面积0.74km2;开阳磷矿国家投资300万元,完成治理面积4km2;兴义凹子冲煤矿国家投资280万元,治理面积3km2;万山汞矿国家投入200万元,治理面积1.67km2;遵义寒坡岭硫黄矿污染土复垦面积308.37hm2;清镇市红枫电厂废渣场,复垦面积348.23hm2。“十一五”期间该省将对务川汞矿、贞丰三河煤矿、观音山铁矿、息峰磷矿、玉华煤矿等56个矿山进行治理,计划复垦面积64.71km2。
西藏自治区截至2005年底,累计恢复治理矿山土地面积1523.13hm2(李震等,2005),主要恢复的为闭坑露采场、停用的废渣、石场以及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点等。已恢复的矿山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15.3%。恢复资金主要由矿山企业自筹。罗布莎铬铁矿区投入资金300万元,治理面积23.97hm2(照片6-3);改则县确格如砂金矿山投入资金200万元,治理面积6.2hm2。
四川省累计恢复治理矿山土地面积640hm2(李永贵等,2004)。主要对排土场、尾矿库和塌陷坑进行填平,然后植树造林种草、复垦和改造。恢复治理面积占该省矿山占压土地总面积0.69%。恢复治理较好的矿山有拉拉铜矿,该矿占地面积4km2,虽是开采老矿山,由于实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目前土地恢复治理率已达49.6%,已恢复治理的尾矿库复土厚50cm,已种上玉米等植物(照片6-4)。

照片6-3 罗布莎矿山香卡山矿段浆砌石排水沟


照片6-4 拉拉铜矿尾矿库复垦成玉米地

3. 生产的矿需要土地复垦吗?

矿山土地复垦,又称土地复垦,是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矿山土地复垦是对因采矿弃置的土地进行勘测规划、填平整治和开发利用的方法和过程。采矿作业造成土地破坏和荒芜,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摘要】
生产的矿需要土地复垦吗?【提问】
需要的【回答】
矿山土地复垦,又称土地复垦,是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矿山土地复垦是对因采矿弃置的土地进行勘测规划、填平整治和开发利用的方法和过程。采矿作业造成土地破坏和荒芜,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回答】
矿山土地复垦的方案上面有的复垦内容,生产的矿山是要复垦后才生才,还是可以边生产边复垦呢?【提问】
可以边生产边复垦【回答】

生产的矿需要土地复垦吗?

4. 矿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矿区土地复垦

此文原载《国土资源》2004年第7期
矿地使用权和矿区土地复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探究其中的联系,则要从矿地使用权的取得、该使用权与地上权、农地权的关系及处理这一链条来考察。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未作明确规定,只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原则作出使用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的要求。这一方面使矿地使用权取得无法可依,造成矿业管理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矿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占有使用权和后续复垦义务的不明确,或者管理权限含混给采矿后的矿区土地复垦带来隐患,这无疑是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率低的原因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对矿地使用权与相邻权的分析,借鉴国外通行的办法,结合我国矿业权管理实际提出在矿产资源法修改中加入有关矿地使用权的内容,统筹矿区土地复垦规划,促进矿区土地复垦工作开展的建议。
1 矿地使用权的取得
矿地,顾名思义是埋有矿产资源的土地。在矿地实施勘探、开采作业必然要使用土地,由于现行矿业权中仅包括地下使用权,并不包括地表的使用权,故欲合法地使用土地,就必须再取得以地表为客体的土地使用权,即为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地表,其存续期限视矿业权的需要而定。显然,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分属不同权利利益主体的情况下,出现法律冲突在所难免。
1.1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有泛指、专指之说。专指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包括以行政划拨、有偿出让、转让为主要取得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排他性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以民法规定的相邻关系为原则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诸如取水、排水、通行的权利等。泛指的“土地使用权”,即为一切依法或依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也就是经济上的“土地使用”加法律上的“权利”。除包括以上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外,还包括根据土地租赁、借用、承包经营等合同而取得的,按民法理论应当属于债权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依据土地租赁合同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据借用合同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承(转)包经营合同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2 矿地使用权
由于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及其产地的不可选择性,决定了矿地与一般工业用地有所不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要求,矿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申请—审批—授予和招(投)标—授予。申请—审批—授予,是指地勘或矿山企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主管部门予以审查,对符合要求者予以登记,颁发探矿、采矿许可证。招(投)标—授予,是指在无探矿权、采矿权设定的“空白区”,如果国家急于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或为解决某些勘查、开发的技术难题或有多个申请者时,发出招标书,选定中标人,为其颁发探矿或采矿许可证。问题是矿地使用权的取得还要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在目前土地所有权分属国家和集体的情况下,其使用权的取得要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矿产藏于国有土地上时,矿产和土地所有权同属一个主体,探矿权或采矿权人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及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使用权。难点在于矿产藏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时的处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可以将该幅土地征为国有,然后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探矿权或采矿权人,探矿权或采矿权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种矿地使用权伴随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设立而生,随着矿地面积的减少而部分消灭,最终与探矿权或采矿权一同终止。矿地使用权与探矿权或采矿权虽然分别取得,各自独立,但主体同为一人,行使起来不会产生纠纷。矿产藏于集体土地上时,这类土地可能是通过“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沟)使用权的拍卖取得的,也可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取得的承包地,这些集体所有,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的土地,欲取得矿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得到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同意,同时申请因土地相邻而产生的使用邻地的权利。
目前,我国探矿权用地基本是无偿的,只在重型山地工程如钻探、槽探、洞探等活动造成较大地表破坏时才对长期占有使用权人予以补偿。采矿用地按时间划分,1986年以前开办的矿山均是无偿划拨的,或者国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然后再划拨给矿山企业;1986年以后,采矿企业用地形式多样化,划拨、出让、承租、入股等。由于采矿企业占用土地权属不清,形式不一,造成土地复垦责任与义务的脱节、投资与收益分配的争议。计划经济时期,采矿企业无偿占有使用土地,产品被调拨或低价供应下游产业,企业无积累,矿山土地遭破坏、生产闭坑后的复垦往往无人过问;大规模矿业开发后,由于管理滞后,加上复垦投资收益的不明确,导致矿区土地复垦欠债更大。
2 矿地使用权与相邻关系的处理
矿产的勘探与开发除涉及上述提到的农村承包地、四荒地外,还可能涉及林区、草原畜牧区、重要建筑构筑物等,这些分别以地表的不同部位为自己的客体,能同时存在。在它们并存期间,仅仅发生相邻关系或一般的物权关系,不产生其他效力冲突。当申请矿地使用权时与相邻客体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为讨论清楚,这里将林区、草原畜牧区、重要建筑构筑物等使用权归为地上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使用权归为农用权。
2.1 矿地使用权与地上权
这部分土地基本是国有的,我国《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我国《草原法》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留一部分植物和母株。
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如桥涵、公路用地一样,基本是按照国家建设需要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在上述土地上申请矿产的勘探与采矿,均是地上权先成立,矿地使用权后产生。一旦发生矿地使用权须占用存在地上权的地表时,一般由地上权人与矿地使用权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地上权,改设矿地使用权,矿地使用权人赔偿地上权人的损失,法律应予承认。在重要建设区域,未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矿地使用权不得取代地上权。当然,如果国计民生、国家战略利益决定,矿地使用权必须产生,占用存有地上权的地表,那么地上权必须终止,矿地使用权取而代之,效力优先。
2.2 矿地使用权与农用权
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了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这时农用权与矿地使用权的客体在土地的不同部位,二权有并存的可能。无论二权的客体是否呈上下排列结构,二权或者为物权之间的一般关系,或者为相邻关系,无谁的效力优先问题。如果勘探、开采作业须占用农户承包或拍买人经营的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征得现行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在保证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下,采取双方协商一致的经营使用权转让方式由农用权转为矿地使用权,并向农用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倘若农用权人不同意终止农用权,或者发包人不同意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述结果就不会发生。因此,不存在法定的矿地使用权优先于农用权的规则。但是,如果国计民生、国家战略利益决定,矿区或工作区必须占用农户承包的或拍买人经营的土地,那么,不论农用权人是否同意,发包人是否准许,农用权必须终止,矿地使用权具有优先的效力。当然,矿地使用权人必须如数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赔偿金。
3 国外矿地使用权的取得
传统上,在各国的矿业立法中,尽管存在着土地所有权和矿产管理方面的差异,但其宗旨均倾向于矿地使用权优于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表现在:通过矿业立法,赋予矿地使用权人在许可证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建筑必要设施和在周边土地通行。若矿地使用权人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法律规定的土著人居住区除外)不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矿地使用权人可以向法庭申请裁决,按法庭决定的数额将补偿费交给法庭后,无论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与否,即可开展工作;矿地使用权人不补偿由于矿业经营或因知道有矿存在而使土地增值的部分;与其权利对应的是要求矿地申请人满足环境恢复、土地复垦的规定。下面介绍几个矿业大国的矿地使用权管理情况。
南非:1994年4月颁布的《矿法》规定,国有土地中的矿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向私人转让的国有土地,国家保留了宝石所有权,其他为土地所有者所有;传统的私人土地中的矿产归土地所有者所有。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要进行矿产的勘探和开发,除有合法的矿产所有权外,还必须得到南非矿产能源部颁发的勘探和采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前1个月,可提交书面申请换取新的勘探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得者原则上享有地表和水的使用权,但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权利金和补偿金,对公有土地需缴纳不超过5%的可协商的权利金;对私人土地需双方协商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无法达成协议时根据《仲裁法》裁定。
加拿大:矿产资源属联邦和省两级所有,西北及有空地区矿产资源、大陆架资源和铀矿资源属于联邦所有。土地既有联邦所有,也有省所有,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社区或私人所有。在联邦所有的土地上勘探、开采,矿业权人要与土地所有者谈判,达成协议,如在三个月内无法达成协议,可申请政府协调。公司为了获得土地准入,要同当地居民进行复杂的谈判。政府为了说服土地所有者让出土地,有的还要将权利金收入分一部分给土地所有者。法律规定,公司申请采矿权时,必须同时提供矿区环境评价报告和矿山闭坑复垦环境恢复方案。由政府环境、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在矿山环境评价报告与闭坑复垦方案通过后,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澳大利亚:所有的国有土地均可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或租得勘查或开采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公园、国有森林、木材保留地、水源保留地、土著居民后裔保留地除少部分以外,是不允许授予采矿租约或一般用途的租约的;海滩、海床、国内可通航水域下的土地及保留下来的作为城市区域的土地,经公共事务部长的书面许可才能进行有条件和期限的采矿;在私人土地上采矿要经所有人和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达成协议。《澳大利亚矿业法》规定,如果在某一特定区域内进行大规模的采矿,公共事务部长要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宣布位于通告规定区域的土地,不得再提出勘探许可证申请或授予勘探许可证。为便于地表采矿作业,采矿承租人需对地表申请取得一般目的租约,以达到对土地的排他性占有,安装、放置和操作与采矿作业有关的机械;放置从上述采矿租约所授予的土地中得到的矿物或矿渣;将土地用于与采矿作业直接相关的其他目的。
美国:按照美国矿业法,对可租用矿产,要取得公有土地上的煤、油气、油页岩、硬沥青、磷酸盐、钾盐和钠的采矿权,必须持有内政部颁发的执照和许可证,并与土地管理局签订租约,履行租约条款(包括支付各种款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有土地上必须从事勘查和开发,保护资源和环境等)。在既得土地中,要获得采矿许可证,必须首先获得土地管理局授予的租矿权与公有土地的使用权(指用在架设管线、道路、电路等的许可权)。要获得非竞争性或优先权租约,在拥有勘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土地中必须发现“有价值的矿床”,即能够证明存在“商业储量”。在收到优先权租约申请书以后,土地管理局授权的官员,在地质调查所矿山督察员的帮助下,将进行技术检查和环境分析。在租约出租之前,内政部长将在受采矿影响的地区召开公众听证会,经过县办的报纸上连续登载3个星期后,租约才能被确定、发布,否则不能出售租约。
对可标定矿产,申请特许采矿权最基本的要求是,发现可以开采并可以销售获利的有价值的矿产。颁发最终的矿产登记的证书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按规定连续出版公布申请证明和公布声明;交讫捐税和规定费用;交讫购买资金。
采矿租约期满可申请延续,每20年延续申请一次。20年期满时,承租人必须收到续约通知后30天内提出意见,否则表示承租人同意续约上的承租项目。当勘查许可和采矿租约终止时可以解除土地租约。
法国:探矿权的取得包括3种情况,申请授予排他性勘探许可证,由地表权人或征得地表权人的同意向省长申请,若未经地表权人同意可由矿业部长批准并催告地表权人表示意见后进行。
4 明确矿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推动矿区土地复垦的进程
目前,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率只有10%左右,相对美国、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复垦率在80%以上有很大的差距。为加速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的进程,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寻求新的突破。
(1)明确矿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过程中应明确矿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程序,矿地占有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矿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农地权的关系及协调机制。
(2)理顺矿区土地复垦投资与收益分配的关系。修改《土地复垦规定》,进一步强化“谁破坏、谁复垦、谁受益”的管理思想,理顺复垦投资与收益分配的关系,加快矿区土地复垦进程。
(3)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我国待复垦矿区近400万公顷(6000万亩),而且还在以每年2万公顷(30万亩)的速度递增。按照平均投入2万元/亩左右,完成全国矿区土地复垦的投入即达1.2万亿元,如此大规模的投资活动,面对的又是各种各样的待复垦土地,必须做好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各方面力量,有序推进。

5. 矿区土地复垦规划研究

此文原载《国土资源》2004年第3期
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矿区土地复垦的对象包括四类:一是挖损地,即露天开采矿山的采矿场;二是压占地,包括废石场、尾矿库及电厂粉煤灰库等;三是塌陷地,因矿体采出后形成采空区使地面塌陷或出现裂缝;四是占用地,包括矿山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道路等。本文所提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是指单个矿区的复垦活动,是与矿山设计同时进行的规划活动。
我国的矿区土地复垦大致经历了1989年《土地复垦规定》颁布以前的自发复垦和之后的依法复垦两个阶段。多年来,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一方面积存了大量的待复垦矿区。统计表明,我国因工矿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和压占废弃的土地约400万公顷(6000万亩)。在复垦资金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每年增加工矿废弃地达4万多公顷。尽管《土地复垦规定》规定了复垦的主体,对复垦组织、土地权属、资金来源等作了原则规定,但没有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工作中出现的资金渠道、利益分配、复垦标准、管理监督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不能协调行动,没有形成依法复垦的机制。许多矿山没有按照“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做出矿区土地复垦的规划,有规划的只是笼统提出复垦土地面积,缺乏正式设计,更谈不上切实可行的组织措施和资金保证。
近年来,在矿区土地复垦技术研究方面主要集中于:稳定化技术的研究、无害化技术的研究、绿化技术的研究、功能化技术的研究及社会、生态、经济效益的综合研究,而管理体系,包括复垦规划的编制、复垦标准的制定、政策法规的健全等方面,仍有待于各方面的努力。本文主要就矿区土地复垦规划的一般问题、规划的原则、规划的内容、规划的步骤提出粗浅的看法。
1 土地利用规划与矿区土地复垦规划
在我国,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性质和目的,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设计三种类型。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下,即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和深化,包括以开发为核心内容的土地开发规划、以整治为核心内容的土地整治规划、以复垦为核心的土地复垦规划、以保护为核心的土地保护规划和以整理为中心的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按其废弃地的类型可分为矿山开发废弃地复垦规划,煤矿塌陷地复垦规划,交通、水利等工程压挖地复垦规划,废弃宅基地复垦规划等,见图1。
矿区土地复垦仅指矿区废弃地和塌陷地的复垦两类。复垦规划包括两种:一种是资源开采前的复垦规划,将剥离—采矿—复垦结合在一起,边开采边复垦,以期达到理想的社会经济效益和最小的环境影响,实现最短的矿区生态恢复周期;第二种是对过去遗留下的废弃地和塌陷地制定的复垦规划。一般土地利用规划地貌相对静止稳定,地表物质组成相对明确,适宜性评价结果易落实到斑块,土地利用目标相对具体。而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所面对的对象,是一种未来空间的人工再造地貌,时空变化剧烈,地貌有一定的稳定期,地表物质组成需根据许多因子进行科学预测,土地适宜性评价是对未来空间可能出现的土地类型进行评价,土地利用目标由系列子目标或阶段目标组合而成。

图1 土地利用规划分类图标

2 矿区土地复垦规划的内容
矿区土地复垦是一个复杂得多专业、多学科的系统工程,需要集地质、采矿、环境工程、地球化学、土壤、生态、植物、水保等专业的人员共同参与。按照科学合理的矿区土地复垦要求,复垦规划与矿山项目所涉及的矿山设计、生产、闭坑、复垦和复垦土地的开发利用五个阶段均不可分割。
在矿山规划和设计阶段需要调查土地动态、地质、土壤类型、地表水和地下水、动植物的组成、土地利用、传统或其他特别需要保护的资源,大型的矿区可以将整个矿区按不同的环境特征和敏感度细分为多个土地单元,以选择能最佳实现生产和复垦目标的技术。矿山生产阶段包括矿山场地的准备、矿区表土剥离后的保护、生产设施的建设、矿石开采和尾矿及剥离废石的处置等,为保证复垦工作的开展要做到:保护进入矿区的道路畅通并能扩展;使安置矿石和覆盖层土壤的运距最短;避免损害环境敏感区域土地单元;对采矿区外的影响最小,并避免陡峭劈土和填土或其他大量的挖土工作;对附近土地使用者造成的噪声和视觉影响最小;便于实施矿区排水计划;使矿区的位置对以后矿山用地最合理。闭坑阶段与土地复垦相关的工作包括矿区的系统评估、复垦地开发利用规划、地貌和生态系统的重建、对闭坑计划和复垦活动的可能效果进行评价,同时应尽早完成地表测绘和覆土工作,尽早恢复植被、地表排水系统及畦地。复垦和复垦土地的开发利用阶段主要是对土地的熟化和生态系统进行监测。
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涉及到矿山规划设计直至矿山闭坑、复垦土地的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矿山土地复垦规划应当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矿山生产规划;土地复垦管理规划;复垦地开发利用规划;采后矿区发展规划。这4个方面贯穿于矿山开发从初始的设计阶段、矿产开采阶段直到资源枯竭后的矿区发展,而矿区土地复垦管理规划与其他3个方面的规划密切相关,并确保矿山生产阶段经济效益与土地开发利用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协调,为资源枯竭后矿区的自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基础,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 矿区土地复垦规划的原则
资源开发对水体、大气、土壤、动植物、地下资源等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矿区土地的复垦是恢复或弥补这些影响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我国土地供需形势,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如下规划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根据矿区所在地的自然、气候条件,按照土地适宜性评价的结果,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使遭破坏的土地发挥最大效益,将有潜在可能性的生产力变为现实生产力。如将深积水区改造成鱼塘,将无积水区改造成耕地、林地或园地。因地制宜不仅体现在空间差异上,而且体现在实践更替上。比如,采煤塌陷前的水田,因地下水系遭到破坏,塌陷后部分地段则由于地表地下水的疏干而只能发展旱作农业。
(2)持续性原则。可持续发展思想对于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显得特别重要,因为矿区废弃地、塌陷地的产生正是源于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可持续性。只有土地复垦规划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立足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才有利于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变“废弃”为可利用,达到永续利用。
(3)综合效益原则。矿区土地复垦追求的目标是融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为一体的综合效益最优,即使土地复垦寓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之中,谋求社会、经济、生态三效益的统一。
(4)统一的原则。坚持开采工艺设计与复垦设计相统一是国外矿山通行的做法,也是采矿法规明确要求的。把复垦内容纳入采矿计划之中,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使开采程序和排土程序及排土工艺根据土地复垦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调整,既可节省复垦费用,更能使遭破坏的地表尽快恢复其功能。这也是我国矿山规划必须重视的一点。
4 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步骤
根据矿区土地复垦规划的内容和原则,一般可由以下6个步骤组成:
(1)确定规划范围和规划目标。对已形成废弃地和塌陷区,其规划范围应根据周围的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由地方政府提出;对生产矿区和规划矿区则应由矿山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确定。规划目标由确定复垦范围的机构提出并广泛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
(2)复垦资料的收集。主要包括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土壤、水文、地质、人口、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资料,为复垦土地的分类和评价奠定基础。
(3)复垦土地的分类与制图。在综合分析规划区内的自然特征、人类需要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规划目标和原则,选取影响复垦土地利用类型的主导因子作为分类指标,进行复垦土地的分类和制图,以此作为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基础。
(4)复垦土地评价。在复垦土地分类制图基础上,对各类土地进行评价。
(5)复垦土地规划与设计。根据上述评价结果,按照规划原则的要求,构造合理的复垦土地的利用格局。
(6)复垦土地规划实施与调整。矿区土地复垦规划的实施伴随着矿山的开采逐步推进,其复垦计划的调整与采矿计划的实施同时进行。为保证复垦规划的顺利实施,还要制定出一套详细的措施,促使规划方案的全面实施。

矿区土地复垦规划研究

6. 土地复垦


7. 矿山关闭与复垦

【关闭矿山】是指采矿权人将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全部开采完毕,而自然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但关闭矿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关于关闭矿山的有关程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关闭矿山程序】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开采完毕,而自然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关闭矿山的程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关闭矿山的各项手续。
【矿山复垦】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整治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的工作。
【停办矿山】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尚未完全开采完毕,但矿山因经济效益、矿产品市场、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停止生产,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停办矿山时采矿权人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需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闭坑地质报告】是指采矿权人在结束开采活动前一年向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时一并提交的,主要论证矿产储量的开采利用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以证实该矿区范围内矿产储量确已耗竭或保有储量无法采出的报告。
【关闭矿山报告】是指采矿权人在其闭坑地质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后编写的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应附有以下文件:反映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的、经过批准的闭坑地质报告;国家规定应保留的地质、测量及开采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拟采取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措施;各种费、税缴纳情况及其证明材料;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并标明不安全隐患地点等。

矿山关闭与复垦

8. 废矿土地复垦补偿标准 废弃矿山土地复垦问题求助

没有统一标准,具体受损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同土地复垦人协商损失补偿费用。
根据我国《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