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医保报销比例

2024-05-16

1. 武汉市医保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武汉医保报销比例分为以下四项:
1、普通门诊医疗费提高到300元及以下的费用报销30%,将居民医保门诊费报销额度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
2、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报销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由报销86%,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89%,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报销92%;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比例分别为82%、85%、88%。
3、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现行的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担10万元到20万元的住院费,超过20万元继续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
4、参加武汉市城镇基本医保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同时其城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武汉市医保报销比例

2. 武汉市医保报销比例

武汉医保报销比例分为以下四项:1、普通门诊医疗费提高到300元及以下的费用报销30%,将居民医保门诊费报销额度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2、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报销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由报销86%,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89%,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报销92%;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比例分别为82%、85%、88%。3、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现行的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担10万元到20万元的住院费,超过20万元继续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4、参加武汉市城镇基本医保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同时其城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武汉医保报销比例

2022年武汉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一、普通门诊      1、报销比例: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      2、报销额度: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3、起付标准: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医疗等级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200元。      注:符合生育法规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普通门诊有关法规。      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证      1、报销比例: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2、报销额度:高血压月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元;糖尿病月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两病” 并发的月度支付限额为50元。      三、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      1、报销比例: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苯丙酮尿症支付比例为70%。      2、报销额度: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15万元不等。办理了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和肝移植术后抗排斥的门诊重症病种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最高可赔付30万元。      四、住院医院级别起付线标准支付比例第一次住院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三级医疗机构      800元      400元      60%      二级医疗机构      400元      200元      70%      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      200元      200元      90%      备注      使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在异地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使用特殊药品的,按照相关法规的医保支付标准和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后,再按乙类药品的支付管理相关法规执行。      注:      1、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2、符合生育法规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3、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4、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五、大病保险      1、报销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证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赔付比例备注      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      6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      65%      10万元以上      75%      2、起付标准:符合大病保险保证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武汉医保报销比例

4. 武汉医保报销比例

武汉 医保报销比例 分为以下四项: 1、普通门诊 医疗费 提高到300元及以下的费用报销30%,将居民 医保 门诊费报销额度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 2、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报销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由报销86%,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89%,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报销92%;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比例分别为82%、85%、88%。 3、由城镇职工大额 医疗保险 基金和参保人按现行的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担10万元到20万元的住院费,超过20万元继续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 4、参加武汉市城镇基本医保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同时其城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 武汉医保报销标准也随着武汉医保报销比例有所变化,具体如下: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2.一级医院400元; 3.二级医疗机构600元; 4.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5. 武汉市医保住院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武汉市医保住院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6. 武汉市医保住院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一)武汉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乙类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
4、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5、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二)武汉普通职工住院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分段,医保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
一、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10万以内,医保基金比例分别为:
1、社区、一级医院基金对在职职工可报销92%,对退休职工可报销93。6%;
2、二级医院基金对在职职工可报销89%,对退休职工可报销91。2%;
3、三级医院基金对在职职工可报销86%,对退休职工可报销88。8%;
4、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二、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10—20万,医保基金支付96%;
三、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20—24万,医保基金支付98%;
四、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

扩展资料:
每一次住院有一个基本起付线的免赔额,分别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50元,三级医院1000元,这些费用需要员工自行承担。甲类药和乙类药按比例报销,进口药不予报销,超过4万元保障额度就得自行付钱。
员工门诊费用可从个人账户中扣除,扣完以后由员工自行付费。员工住院费用按比例报销:1万元费用三级医院报销86%;1万至2万元费用三级医院报销88%;2万至4万元费用三级医院报销92%。如果员工连续几年不生病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累计滚存。
参考资料:医保百度百科

7. 武汉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武汉职工医保报销范围包括住院、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大额医保等,具体2023年武汉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已经出炉,不同情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请仔细阅读查看。2023武汉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一、门诊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设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年度设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为7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500元。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1、在职职工: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2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2、退休职工: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16%,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4%;      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3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8%;      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注: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二、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需先负担起付标准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一个保险年度内2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1、职工住院: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6%,个人自付比例14%;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9%,个人自付比例11%;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个人自付比例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个人自付比例8%。2、退休人员:      个人自付比例是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三、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      1、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肝移植术后抗排斥的报销比例:职工为87%,退休人员为90%;      2、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高血压3级(有心、脑、肾、主动脉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有感染、心、肾、眼、神经、血管并发症之一的)、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报销比例:职工为80%,退休人员为85%;      3、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病4期及以上)、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慢性重度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LD3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III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替换术后、孤独症(孤独谱系障碍)、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症状的)、重症肌无力(中度全身型及以上)、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经影像学证实并且有严重神经功能缺损)、癫痫、冠心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冠心病外科治疗术后、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的报销比例:职工为60%,退休人员为65%。四、大额医保报销比例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6号)所列重症疾病(上方所列重症(慢性)疾病),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24万元以上(不含24万)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8%,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4%;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至24万元(含24万元)的部分,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余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政策规定负担。

武汉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8. 武汉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分段,医保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
一、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10万以内,医保基金比例分别为:1、社区、一级医院基金对在职职工可报销92%,对退休职工可报销93。6%;2、二级医院基金对在职职工可报销89%,对退休职工可报销91。2%;3、三级医院基金对在职职工可报销86%,对退休职工可报销88。8%;4、享受待遇的残疾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二、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10—20万,医保基金支付96%;
三、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20—24万,医保基金支付98%;
四、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