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督导组工作职责

2024-05-15

1. 银行督导组工作职责

1.业务督导:


追踪活动量管理、组织和辅导团队经理使用产说会、训练营等项目提升团队产能;


2.业务团队会议管理:


协助业务团队进行早夕会经营和周、月度、季度的业务经营会议,保证业务人员的会议出勤率等;


3.日常业务辅导、培训:


根据团队体能,对业务团队进行日常辅导和组织专项培训,新员工的入职培训;


4.网点专员产品销售资格培训:


负责业务人员代理人资格培训,负责万能类等产品的业务员认证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


5.政策宣导和工作配合:


负责落实各项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宣导工作;进行荣誉体系、战报追踪、竞赛追踪等工作的宣导和督导;


6.大型活动的策划与实施:


策划及组织协调银行、客户的大型活动、内部会议、活动,支持分公司的大型活动;


7.完成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摘要】
银行督导组工作职责【提问】

1.业务督导:


追踪活动量管理、组织和辅导团队经理使用产说会、训练营等项目提升团队产能;


2.业务团队会议管理:


协助业务团队进行早夕会经营和周、月度、季度的业务经营会议,保证业务人员的会议出勤率等;


3.日常业务辅导、培训:


根据团队体能,对业务团队进行日常辅导和组织专项培训,新员工的入职培训;


4.网点专员产品销售资格培训:


负责业务人员代理人资格培训,负责万能类等产品的业务员认证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


5.政策宣导和工作配合:


负责落实各项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宣导工作;进行荣誉体系、战报追踪、竞赛追踪等工作的宣导和督导;


6.大型活动的策划与实施:


策划及组织协调银行、客户的大型活动、内部会议、活动,支持分公司的大型活动;


7.完成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回答】
我想要一个演讲的资料【提问】
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同事:


大家好!


今天我能站长这个讲台上,首先,感谢各位领导给我这次展示自我、施展才华的机会!决定参加这次竞聘前,我曾度德量力,思虑再三,之所以参加个人银行业务负责人的竞聘,一方面,是对分行人事制度改革的拥护和支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做改革的参与者与推动者。这也是作为分行的一员必须敢于接受挑战、敢于接受考验的最好体现;另一方面,是想借次机会锻炼自己,接受大家的检阅与评判,争取更好地为分行发展服务的机会。近年来,在领导的培养下,在同志们的关心与鼓励下,我一直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勤奋学习,严于律己,政治思想不断成熟,工作经验不断丰富,知识储备不断增长,感觉可以更好的为分行的发展服务,希望有一个进一步施展才华的实践平台。【回答】

银行督导组工作职责

2. 业务督导的岗位职责

  市场督导顾名思义,就是监督和指导,专职业务督导就是针对市场终端进行的监督和指导的行为。作为一项综合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业务督导在未来的市场营销中将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这也意味着对督导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1、负责辖区内零售终端生动化建设,公司门店资源的合理投放与布局。
 
    2、收集运营商的促销信息,与运营商,代理商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3、收集终端市场信息(包括竞品厂商)。
 
    4、地面促销活动的策划,促销活动的执行及促销员的培训,管理,促销过程各项工作的协调和监控。
 
    5、协调代理商和零售商的关系,完成公司的终端销售量的要求。
 
    6、辅助当地主管完成总部的各项工作要求,根据当地市场状况全面落实和执行。

3.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责

1、制定规章、规则与审批或者核准职责;
2、发行与交易环节的监管职责;
3、对证券发行人、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职责;
4、证券业务人员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的制定与监督职责;
5、信息监管职责;
6、对证券业协会的指导监督职责;
7、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职责;
8、其他职责。
相关法律: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责

4. 银行督导 具体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啊?

检查督导是指以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及行内的规章制度为依据,核查各级机构零售银行柜面业务管理及核算质量,以达到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操作风险,解决和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监督行为。严格意义上讲,银行督导的工作内容为检查督导以下内容:
1.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2.内部控制与风险管控情况。
3.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辖内机构管理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
5.采取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持续完善能力。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5. 银行银监会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银监会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行银监会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6. 银监局的主要职责

银监局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是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具体包括: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0、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7. 银监局的职能职责职权

法律分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职能机构。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划入的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第二条 主要职责
(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局的职能职责职权

8. 银监局的主要职责

法律分析:银监局的主要职责: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职能转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