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4

1.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是指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 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综合开发方式进行建设并向社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第四条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批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检查、督促、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审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城建开发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市计划、土地、规划、房改、房地产、建管、物价、地税、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
  (一)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 有明确的开工、竣工时间;
  (三)具有不少于项目投资总额30%的自筹资金;并且已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本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贷款承诺。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计委申报,由市计委会商市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进行审批,对批准的项目应明确前期准备期限。开发建设单位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该计划作废。第七条  已经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城建开发办汇总,提请市建设、计划、土地和有关专业银行联合组织项目初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建设、计划、土地、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市计委会同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联合组织审查。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后,应及时向市计委申报开工报告,由市计委下达开工批复。
  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计委申报项目开工报告和市计委下达项目开工批复,应同时抄送市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物价、房改、建管、地税、银行等部门。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月向市建设、计划、土地、房改、统计、银行等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报表和分阶段建设资金到位报表。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及《安徽省城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并遵守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权。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和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应达到100%,优良品率应达到30%。
  经济适用住房的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销售住房时,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市城建开发办核验的规划建筑面积和市计委出具的投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规费减免手续( 详见附表)。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由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内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2 %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3 %以下的利润等八项因素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城建开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由市物价部门行文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明确供应对象、核定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经济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供应;
    (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征收(优惠征收的费用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三)建设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工程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工作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经济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规模适中、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原则,分为大、中、小套型,其中大套住房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中套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小套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
    城市危旧房改造及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中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套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110平方米以内。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公开发布执行。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预售条件及预售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购买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将购买人情况向社会公示的制度。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少1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居住标准。第十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它证明文件向市经济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经济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核实无误的,开据购房证明;
    (三)购房人持购房证明到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残疾人、劳动模范。
    除第二款优先对象以外,申请人数较多时,应当按照公开摇号等办法确定购买人。

3. 合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少1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居住标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它证明文件向市经济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经济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核实无误的,开据购房证明; 
(三)购房人持购房证明到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残疾人、劳动模范。 
除第二款优先对象以外,申请人数较多时,应当按照公开摇号等办法确定购买人。

合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4. 合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少1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二)家庭年收入低于合肥市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三)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居住标准。

5. 合肥经济适用房公示如何申请?有什么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三个条件:1、家庭所有成员都必须是合肥市区户口;2、收入要符合合肥市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标准;3、住房面积要达到当年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005年合肥市住房困难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申请流程:
第一步、申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市经济房中心领取《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第二步、申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手续完备的《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申购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簿、有住房家庭的房地产权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的租赁证明、结婚证(离婚
证),其它相关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市经济房中心提出申请。第三步、市经济房中心对申购人所携带材料初步审验齐全后给申购人出具《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受理单》。
第四步、市经济房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第五步、
市经济房中心适时将申购人及家庭情况在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10天)。并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申购人进行核查。第六步、市经济房中心向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人核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通过16845566信息查询台及其它形式公布准购证发放情况。第七步、申购人持准购证到销售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当符合条件的申购人数多于房源数时,以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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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适用房公示如何申请?有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