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2024-04-28

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示范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国务院批复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坚持新发展理念,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二、示范区和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范围依照《总体方案》确定。三、上海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联合成立的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四、两省一市共同设立的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执委会),作为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

  示范区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五、示范区执委会根据本决定授权,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工作统筹推进,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

  青浦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示范区执委会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七、在示范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总体方案》不一致,需要调整实施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

  因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举措,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实际需求,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更好发挥排头兵和试验田的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国家推进浦东新区改革开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不一致的,自动作相应调整。二、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市人民政府可以聚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发展、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等重点领域,制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经济领域行政管理职权,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决定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但确需由市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除外。三、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聚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发展、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等重点领域作出相关决定、决议或者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围绕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建设等重点工作,依法决定在一定期限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需求,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建立沟通联系机制。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六、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改革举措的有效实施。七、本决定自2019年7月26日起施行。

3. 16项举措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推出16项税收便利服务举措,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围绕促进长三角区域内经济协同融合,通知明确,推出便利跨省企业迁移业务办理、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便利跨省房产土地税源管理业务办理3项措施,进一步便利长三角区域企业跨省办税。
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通知称,在税收执法层面,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在办税服务层面,制定长三角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和长三角区域通办清单,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围绕加强长三角区域纳税人涉税信用信息共享,通知明确,实施共用动态信用积分、共认信用评价结果、共推风险预警提醒3项措施,有利于提升区域内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据了解,税务总局目前已在上海、宁波试点信用动态监控,按照信用等级相应提供服务与管理措施。
围绕提升区域纳税服务水平,通知推出实现智慧办税、统一纳税咨询、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等3项措施,探索运用5G、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智慧办税,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

16项举措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

4. 上海已制定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上海市市长应勇7月22日在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扩大)上表示,中央已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长三角“一极三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目前,上海已制定落实《规划纲要》的上海实施方案,主要是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抓好“七个重点领域”合作、“三个重点区域”建设。
其中,“七个重点领域”,就是围绕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创新、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对外开放、统一市场等重点领域,加快与苏浙皖三省对接,把《规划纲要》中明确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尽快落实落地。“三个重点区域”,就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和虹桥商务区。

5. 16项举措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推出16项税收便利服务举措,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围绕促进长三角区域内经济协同融合,通知明确,推出便利跨省企业迁移业务办理、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便利跨省房产土地税源管理业务办理3项措施,进一步便利长三角区域企业跨省办税。
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通知称,在税收执法层面,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在办税服务层面,制定长三角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和长三角区域通办清单,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围绕加强长三角区域纳税人涉税信用信息共享,通知明确,实施共用动态信用积分、共认信用评价结果、共推风险预警提醒3项措施,有利于提升区域内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据了解,税务总局目前已在上海、宁波试点信用动态监控,按照信用等级相应提供服务与管理措施。
围绕提升区域纳税服务水平,通知推出实现智慧办税、统一纳税咨询、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等3项措施,探索运用5G、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智慧办税,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

16项举措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