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13

1. 社会保险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1、保险利益原则由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很多潜在的威胁,故而各类意外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为了减轻自己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需要承担的经济压力,不少人会选择在平时购买保险,其中购买最多的是社会保险,购买社会保险原则是如何规定的?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2、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损失补偿原则有三个派生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委付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
60、
61、条就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4、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社会保险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2.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互助共济。
我国社会保障以公平正义共享为基石,以互助共济为基本原则,走的是政府主导、社会化、多层次的发展道路,致力于为全体人民提供基本生存与发展保障。
这一制度特质决定了社会保障学科的鲜明价值取向是促进全民共享和增进全民福祉,进而需要构筑起具备人文关怀的专业知识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实践不仅提出了人类社会保障史上最丰富的研究课题,而且为全球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在我国社会保障发展中,借鉴国外经验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及时总结中国经验、解决中国问题并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理论贡献。

扩展资料:
社会保障坚持互助共济基本原则的优势:
一是风险应对者由个体壮大为集体,即以群体之力帮助个体抵御风险;
二是个人基本生存发展条件由不确定变为确定,面临风险的个体通过纳税或缴费,能够以确定的小额成本获得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是防范风险的行为由利己转化为利他,个体为解除基本生存发展后顾之忧而参加社会保障计划,结果是所有参加计划的人都能获得保障,这正是基于利己目的而达成利他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中国社会保障学科建设:回顾与展望

3.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社会保障的原则
(一) 公平原则(公平特征&福利性特征)
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归宿。
公平原则的最充分体现是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体国民普遍享受社会保障。
(二) 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刚性发展的特征)
社会保障是国家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因此,社会保障的发展必须坚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一方面,社会发展变化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变化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无一例外地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撑。
(三) 责任分担原则(社会化特征)
社会保障制度亦日益呈现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分责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在正式制度安排中,政府虽然承担着主导责任但已经不再是全部责任,企业与个人均参与其中。
 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结合正日益构成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特色,而非正式制度型社会保障措施通常都是企业、社会乃至个人承担着更多责任,政府只起支持和鼓励的作用。
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有机结合,将放大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效能。
(四) 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多样性特征)
 普遍性原则:是1942年贝弗里奇起草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政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符合社保制度对社公平&公正的追求,体现了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
 选择性原则:是一些强调效率优先的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遵循的一项原则。其含义在于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社会保障的项目、对象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等。
遵循选择性原则既能满足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亦不会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构成沉重包袱。
(五) 其他原则(法制规范性特征)
还需要遵循互济性原则、法制性原则等。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 社保规则是怎样的?

等你安定下来了,可以把曾经买过的社保转过来,但医疗转不了,你可以选择把医疗那部分的钱提出来。社保是有年限的,不管你在哪里缴纳,连续缴纳15年就不用交了,可以领退休金了
养老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本地户口,可以通过户口所在地社保局或单位交纳社保;而非本地户口或农村户口,只能通过单位方式参保了。

5.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点: 一体化原则;社会化原则;法制化原则;科学化原则:就是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必须科学划分、层次分明,特别是对以下几个方面应分开管理:执资分开;执政分开;执监分开。拓展资料: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的原则: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人的需求分为生活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普遍性原则。所谓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3)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城乡有别原则。又称“区别性”原则,所谓区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社会保障标准。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差别很大,决定了我国社会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二元体制。因而,在保障形式、项目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要有所区别。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6. 社会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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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的问题,我找了很多资料,并加以综合后,给出如下目前最为完善的答案,希望能帮助到你,谢谢!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1、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是社会和国家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医疗需求,使每个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时,能够及时地从社会保障方面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基本的医疗和药品,从而能够正常地生存下去。人的基本生活包括:营养、衣着、住所和获得个人自由与进步的机会,这是保障基本需求原则的基本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需要原则,也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要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就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地确定基本生活保障线,这是基本生活保障的依据。基本生活保障线是指平均每人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水平或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低于这个水平,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就要受到影响。基本生活保障线也是衡量是否贫困的标准。在我国,目前将基本生活保障线确定为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失业人员救济标准线、农村扶贫标准线,分别确定不同的待遇标准。此外,还应确定最低养老金标准线等,以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2、社会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障是个人消费的分配,社会可供分配的消费品的数量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以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标准要与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所能提供的财力、物力相适应。西方福利国家在社会保障标准方面,待遇过高,包揽过多,给政府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养成了国民的依赖心理,改革举步维艰。目前,许多国家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都力图避免这一弊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还没有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生活水平。而且,全国还有几千万人没有摆脱贫困,解决问题。中国的基本国情一方面决定了建立社会保障的必要,另一方面又限制了社会保障项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也不能过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具有刚性,易升不易降。但也不能过低,要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需要,保证对象的基本生活。中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必须的项目一定不能少,重要的事情先办,范围和水平不能过高过宽。法定的基本保障只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想要提高受保人的生活质量,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进行补充保障。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成员有安全感的稳定机制,也是保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调节机制。保证公平,即在社会保障制度下,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劳动者,即使没有了收入来源或收入极低时,也应有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权利。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在高低收入之间有再分配的功能,让每个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生病、伤残或死亡时能满足其基本生活要求。社会保障不体现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保持经济运行的较高效率,社会保障也不能再像计划经济那样吃“大锅饭”。因此,社会保障在考虑公平时,还要尽量考虑效率,体现激励原则,如保费一般是按个人工资比例缴纳的,工资高者缴的多,享受标准也高。效率原则就是要让对社会做出贡献大的,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高一些,这会激励劳动者更好地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率。在这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要考虑“公平”和“保障”的要求,如果离开了“给劳动者以物质保障”这一宗旨,仅以劳动贡献来决定保险待遇,那么只要按劳分配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搞社会保障。但是,效率也决不可少,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基本手段,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必然起作用。经营好的单位和经营差的单位相比,不仅在职职工的工资待遇要高一些,而且社会保险待遇也应好一些。从职工个人来看,劳动好的和劳动差的相比,不仅工资收入高些,而且保险待遇也高些。如果不体现这一区别,职工退休时不管原来劳动和工资如何,拿一样的退休金,无疑是打击先进,鼓励落后。可见,社会保险中要体现激励要求,效率原则,保险待遇一定要有差别。当然,这种差别要有一定的度,不能大到主次不分,甚至主次颠倒的地步。社会保障只能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如果失业救济金比就业时工资还高,人们宁肯失业也不工作。这种保障,不仅没有效率,也失去了公平。4、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鲜明特点。公民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履行一定的义务之后就应享受保障的权利。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所以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社会保障的经办主体虽然是国家,但其费用负担却是以个体劳动者付费为前提的。因此说,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特点。首先,社会保障是人人平等享受的权利。现代社会保障区别于以往各种慈善救济事业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是公民应当享受的一种权利。人人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意味着反对各种歧视,包括反对职业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政治歧视、宗教歧视等。其次,权利主体应承担义务。与权利主体相伴随的是义务,公民、社会成员作为医务的主体要履行应属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资格。义务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基本的,称之为劳动(或工作)义务;第二个层次是捐献(或缴费)义务。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增强公民自我保障意识,强化投保意识,有助于每个公民从个人利益上关心自己的保障待遇,从而密切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风险的社会保障机制。

7. 社会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对于你的问题,我找了很多资料,并加以综合后,给出如下目前最为完善的答案,希望能帮助到你,谢谢!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1、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是社会和国家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医疗需求,使每个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时,能够及时地从社会保障方面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基本的医疗和药品,从而能够正常地生存下去。人的基本生活包括:营养、衣着、住所和获得个人自由与进步的机会,这是保障基本需求原则的基本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需要原则,也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要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就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地确定基本生活保障线,这是基本生活保障的依据。基本生活保障线是指平均每人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水平或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低于这个水平,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就要受到影响。基本生活保障线也是衡量是否贫困的标准。在我国,目前将基本生活保障线确定为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失业人员救济标准线、农村扶贫标准线,分别确定不同的待遇标准。此外,还应确定最低养老金标准线等,以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2、社会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障是个人消费的分配,社会可供分配的消费品的数量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以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标准要与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所能提供的财力、物力相适应。西方福利国家在社会保障标准方面,待遇过高,包揽过多,给政府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养成了国民的依赖心理,改革举步维艰。目前,许多国家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都力图避免这一弊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还没有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生活水平。而且,全国还有几千万人没有摆脱贫困,解决问题。中国的基本国情一方面决定了建立社会保障的必要,另一方面又限制了社会保障项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也不能过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具有刚性,易升不易降。但也不能过低,要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需要,保证对象的基本生活。中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必须的项目一定不能少,重要的事情先办,范围和水平不能过高过宽。法定的基本保障只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想要提高受保人的生活质量,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进行补充保障。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成员有安全感的稳定机制,也是保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调节机制。保证公平,即在社会保障制度下,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劳动者,即使没有了收入来源或收入极低时,也应有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权利。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在高低收入之间有再分配的功能,让每个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生病、伤残或死亡时能满足其基本生活要求。社会保障不体现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保持经济运行的较高效率,社会保障也不能再像计划经济那样吃“大锅饭”。因此,社会保障在考虑公平时,还要尽量考虑效率,体现激励原则,如保费一般是按个人工资比例缴纳的,工资高者缴的多,享受标准也高。效率原则就是要让对社会做出贡献大的,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高一些,这会激励劳动者更好地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率。在这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要考虑“公平”和“保障”的要求,如果离开了“给劳动者以物质保障”这一宗旨,仅以劳动贡献来决定保险待遇,那么只要按劳分配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搞社会保障。但是,效率也决不可少,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基本手段,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必然起作用。经营好的单位和经营差的单位相比,不仅在职职工的工资待遇要高一些,而且社会保险待遇也应好一些。从职工个人来看,劳动好的和劳动差的相比,不仅工资收入高些,而且保险待遇也高些。如果不体现这一区别,职工退休时不管原来劳动和工资如何,拿一样的退休金,无疑是打击先进,鼓励落后。可见,社会保险中要体现激励要求,效率原则,保险待遇一定要有差别。当然,这种差别要有一定的度,不能大到主次不分,甚至主次颠倒的地步。社会保障只能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如果失业救济金比就业时工资还高,人们宁肯失业也不工作。这种保障,不仅没有效率,也失去了公平。4、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鲜明特点。公民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履行一定的义务之后就应享受保障的权利。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所以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社会保障的经办主体虽然是国家,但其费用负担却是以个体劳动者付费为前提的。因此说,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特点。首先,社会保障是人人平等享受的权利。现代社会保障区别于以往各种慈善救济事业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是公民应当享受的一种权利。人人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意味着反对各种歧视,包括反对职业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政治歧视、宗教歧视等。其次,权利主体应承担义务。与权利主体相伴随的是义务,公民、社会成员作为医务的主体要履行应属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资格。义务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基本的,称之为劳动(或工作)义务;第二个层次是捐献(或缴费)义务。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增强公民自我保障意识,强化投保意识,有助于每个公民从个人利益上关心自己的保障待遇,从而密切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风险的社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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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8. 社保规则是怎样的?

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国家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