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2024-05-13

1. 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途径:
1、协商。
2、调解。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
一、房屋装修赔偿争议有哪些处理方式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二、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啊
1、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
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2. 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途径具体是

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途径:一般情况下,由融资交易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若当事人无法协商的的,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一、房屋租赁纠纷怎么办
房屋租赁纠纷解决办法:
1、租房纠纷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寻求一位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人;
2、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请求调解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
3、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则不能提起仲裁。
二、运输合同纠纷怎么诉
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也可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如果事先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签订了仲裁协议,也可以到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解决供销合同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解决供销合同纠纷的方法如下:
1、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合同当事人在协商不一致时,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
3、合同当事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合同未规定仲裁条款,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合同纠纷,寻求司法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3. 交易问题解决融资融券纠纷的途径具体是哪些

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途径:一般情况下,由融资交易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若当事人无法协商的的,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交易问题解决融资融券纠纷的途径具体是哪些

4.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原因

融资融券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途径: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由第三方介入调解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方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5. 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影响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和过低,可以通过融资的买入和融券的卖出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二、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三、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方面,为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四、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资者交易理念、改变 “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实现收益。融资融券交易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一、杠杆交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40万元,亏损4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二、强制平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三、监管风险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四)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四、其他风险(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保管不善或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损失,因为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信用额度,从而造成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资者可能遭受损失。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财务安排,合理规避各类风险。 对投资者的影响1、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一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获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因此,在没有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在熊市中,除了暂时退出市场外没有任何风险回避的手段。融资融券的推出,可以使投资者既能做多,也能做空,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以赢利的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投资者可以融券卖出以回避风险。2、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具有财务杠杆效应,使投资者可以获得超过自有资金一定额度的资金或股票从事交易,人为地扩大投资者的交易能力,从而可以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例如,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被称为“买空”。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可以通过提供一定比例担保金就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投资者到期偿还本息和一定手续费。当证券价格符合预期上涨并超过所需付的利息和手续费,投资者可能获得比普通交易高得多的额外收益。但这种收益与风险是对等的,即如果该证券的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出现上涨,而是出现了下跌,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下跌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承担融资的利息成本,将会加大投资者的总体损失。3、有利于增加反映证券价格的信息信用交易中产生的融资余额(每天融资买进股票额与偿还融资额间的差额)和融券余额(每天融券卖出股票额与偿还融券间的差额)提供了一个测度投机程度及方向的重要指标:融资余额大,股市将上涨;融券余额大,股票将下跌。融资融券额越大,这种变动趋势的可信度越大。因此,在融资融券正式推出以后,公开的融资融券的市场统计数据可以为投资者的投资分析提供新的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融资融券可以放大证券供求,增加交易量,放大资金的使用效果,对于增加股市流通性和交易活跃性有着明显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流动性风险。据统计,国外融资融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重都达到15%以上的水平,美国为16%~20%,日本为15%,我国台湾地区为20%~40%。同时,融资融券也有助于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对市场波动起着市场缓冲器作用。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那么证券市场将呈现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涨跌不定,或暴涨暴跌。但是信用交易和现货交易互相配合之后,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会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趁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交易同样发挥了市场的缓冲器作用。对证券公司的影响1、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有效性从境外的融资融券制度看,证券公司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尤其在日本、韩国、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担当起证券公司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包括证券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融资。我国证券公司当前有效的融资渠道还比较有限,回购市场融资规模比较小,也不能满足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而股票质押贷款、短期融资券、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都很难开展起来,使得股权融资仍然是证券公司主要考虑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结构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显得并不合理。融资融券推出以后,特别是证券金融公司成立以后,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一种新的合规融资渠道,有利于改善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2、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建立新的盈利模式当前,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仍然始终是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发展融资融券交易,这无疑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盈利模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业务本身的利息和手续费、由于融资融券带来的交易放大而多收取的佣金、对融资融券账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等。在美国,融资融券的业务收入占比在5%-10%左右。同时,信用交易对交易活跃度的促进,也有利于改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生存状态。融资融券业务的导入将有利于我国证券业成功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3、有利于推动证券公司的产品创新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各种创新都需要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等的条件之一就是存在卖空套利机制。与股票期货和期权相比,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放大作用较小,信用扩张度也较小,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介于现货和期货期权之间,它比期货期权更具有普适性。像在国际上已广为盛行的130/30投资策略产品正是基于融资融券制度而产生的。因此,融资融券的推出将有利于激发证券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

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影响

6. 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融资融券是一种股票投资的方式,有着放大交易风险的作用。有投资肯定就有风险,那你们知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有什么吗一起来了解一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1、市场风险融资融券是杠杆式的投资工具,是一把“双刃剑”,放大了效益,也必然放大风险。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另外,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更可能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投资者的亏损可能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更为严重。对融资者而言,如果股价深跌,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便可能会全部化为乌有。
2、保证金追加风险融资融券类似于期货交易模式,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融资融券所具有的逐日盯市和保证金可能持续支付的特点,就使得投资者融资买进的股票在下跌行情中出现类似期货交易的“逼仓”现象。因此,融资融券交易将使得投资者的行为更加短期化,市场博弈也更加激烈,对投资者的流动性管理要求也更高。
3、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针对的是个股,而个股时常会发生涨跌停或停牌,此种情形下,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都会因此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导致内幕交易加剧融资融券也有可能加剧内幕交易。当获得利好或利空的内幕信息时,由于融资融券的杠杆性及做空机制,内幕交易者会立马进行融资或融券以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加剧市场的波动性,起到了助涨杀跌的作用。香港市场的老虎基金卖空建行事件就是很好的佐证,从反向来看,或许卖空量的突变可以用来预测某只股票的短期走势,对于此结论投资者可参照2009年5月26日的报告“卖空量与股价的关系-卖空量可作为部分股票的先行指标”及2009年11月30日的报告“从衍生品看香港后市--市场再次应验卖空量的预见性,已做详细论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7. 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途径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二、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途径
融资融券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三、融资融券的风险
风险一:强制平仓
在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留意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证券公司为了保护其自身权益,对投资者信用资产负债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如果因为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最低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或是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为了防范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通常会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证券公司需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但投资者对自己信用账户资产也应负有一定的谨慎、注意责任。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会被强制平仓从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为了防范被强制平仓,投资者需要做到:首先,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当持续主动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指标,而当收到证券公司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时,投资者应当及时补足,以免超过时间被强制;其次,为了避免在市场大幅波动导致严重亏损时无法及时补仓,投资者平仓时切勿满仓操作,同时为防止损失面扩大,建议设立止损位和止盈位;最后,投资者还需要随时留意自己信用账户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随时留意自己的手机、短信、电子邮箱以及信件等通信工具,以防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未看到通知而延误补仓时机,导致被强制平仓的严重后果。
风险二:投资亏损放大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投资者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可能遭受的损失也越大。如果风险得不到及时控制,亏损将相应加大,甚至有可能造成出现负资产或投资全损失的现象,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注意:首先,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了解和掌握融资融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仔细阅读、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交易风险揭示条款,对我国目前的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应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其次,投资者应合理利用融资融券的财务杠杆,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将亏损控制在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应根据股票自身的价格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市场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来慎重选择;最后,投资者应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以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和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控制,从而及时止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风险三:授信额度
被调低或被取消
为防范投资者授信额度不能足额使用,或是授信额度被调低或取消的风险,投资者应关注选择授信额度较高、融资融券额度充裕的证券公司。
首先,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第3条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因此,在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投资者应需要留意该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

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途径

8. 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途径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二、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途径
融资融券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三、融资融券的风险
风险一:强制平仓
在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留意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证券公司为了保护其自身权益,对投资者信用资产负债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如果因为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最低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或是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为了防范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通常会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证券公司需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但投资者对自己信用账户资产也应负有一定的谨慎、注意责任。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会被强制平仓从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为了防范被强制平仓,投资者需要做到:首先,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当持续主动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指标,而当收到证券公司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时,投资者应当及时补足,以免超过时间被强制;其次,为了避免在市场大幅波动导致严重亏损时无法及时补仓,投资者平仓时切勿满仓操作,同时为防止损失面扩大,建议设立止损位和止盈位;最后,投资者还需要随时留意自己信用账户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随时留意自己的手机、短信、电子邮箱以及信件等通信工具,以防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未看到通知而延误补仓时机,导致被强制平仓的严重后果。
风险二:投资亏损放大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投资者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可能遭受的损失也越大。如果风险得不到及时控制,亏损将相应加大,甚至有可能造成出现负资产或投资全损失的现象,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注意:首先,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了解和掌握融资融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仔细阅读、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交易风险揭示条款,对我国目前的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应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其次,投资者应合理利用融资融券的财务杠杆,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将亏损控制在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应根据股票自身的价格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市场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来慎重选择;最后,投资者应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以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和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控制,从而及时止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风险三:授信额度
被调低或被取消
为防范投资者授信额度不能足额使用,或是授信额度被调低或取消的风险,投资者应关注选择授信额度较高、融资融券额度充裕的证券公司。
首先,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第3条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因此,在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投资者应需要留意该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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