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焦点解读

2024-05-14

1. 2019年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焦点解读

 
  据成都民政微博报道,《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主要有三大焦点问题引发广大市民关注。
    
    焦点问题一:
    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是标准
    规划先行,《条例》首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提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标准是必须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
    对于新建和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允许“水”。比如分多期建的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首期就要建,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小区条件有限,也必须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给”养老服务设施。
    焦点二:
    老年食堂“无死角”覆盖所有社区
    社区居家养老融合是重点,为此《条例》拟定各级政府可以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闲置的企业厂房、校舍、商业设施、农家院等场所和设施,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场所。
    社区居家养老关键环节包括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餐饮配送、代缴代购、医疗保健、心理关爱、应急救助等服务。
    其中用餐方面特别强调,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布点设置老年食堂和助餐点,确保老年助餐覆盖所有社区。
    焦点三:
    重点扶持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
    《条例》拟出的扶持措施有多个亮点,首当其冲是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而且这个比例还要逐步提高。
    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性支持,设立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第三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
    第三十七条(老年人养老补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针对具有本市户籍老年人的养老补贴制度。
    第三十八条(社会化养老机构补贴)
    对新建和改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具有本市户籍老年人的,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服务性床位补贴。
    第三十九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贴)
    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建成运营的社区微型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年根据民政部门的评估等级,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利用租赁房屋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房租补贴。
    第四十条(土地供应)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国有公益性用地没有明确用途的,可以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公开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允许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住宅小区内增加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以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四十一条(税费优惠)
    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
    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用电、用水、用气、光纤、宽带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推进医养结合)
    鼓励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专科,设置护理型病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老年病专科医院可到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区。医疗机构应当与养老机构建立长效互助机制。
    养老服务组织可以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通过远程健康监控、远程诊断、健康档案动态管理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本区域的老年人每年一次体检。
    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健全药品配送渠道,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用药需求。
  

2019年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焦点解读

2. 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养老服务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并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本市坚持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向,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综合利用政府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优待服务、志愿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第五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精神慰藉的义务。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老年优待、高龄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等基本养老服务。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和区(市)县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九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入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发展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分布和养老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其他县(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通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善与居住(小)区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多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进行建设,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要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通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方式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敬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第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和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损坏养老服务设施。第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予以补偿或者重建。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3. 2019年成都养老促进条例8月施行解读

 
  导语:"养老促进条例"8月施行,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补贴1万。
     
     新规定
    养老,你最关心的是什么?是经济供养、生活照料,还是精神慰藉、健康关心?无论答案是什么,老人所需要的赡养和照顾都是人口老龄化面临的巨大挑战。
    《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将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长期护理”等老年人较为关心的问题提出了探索意见,也对发展养老服务提出众多扶持措施。
    截至底,成都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249.28万,占全市户籍人口的20.59%,老龄化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5个百分点。未来10年内,伴随社会老龄化发展的养老服务需求还将持续增加。对此,《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应运而生,将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6月21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相关单位负责人对《条例》新规进行了全方位解读。
    焦点1/长期护理
    成都探索相关保险制度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规定,是《条例》中最抢眼的内容之一。长期护理是指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健康质量的照护方式。建立长期护理险,能够减轻失能老人的经济负担,满足其照护需要,也是老年人较为关心的问题。
    成都市人社局副局长、医保局局长黄德斌说,从前瞻性角度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条例》中设置了“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等与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相关的金融产品”的内容。
    黄德斌透露,成都作为全国首批10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之一,目前正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准备将其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内容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长期护理险不同于目前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一旦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得到补充和完善。
    不过黄德斌强调,现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其实现路径和制度框架还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调研论证,所以目前尚未形成具体的实施方案。
    焦点2/精神慰藉
    赡养人须常回家看看
    《条例》对家庭成员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的表述也受到极大关注。“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助、抚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精神慰藉的义务。”
    精神慰藉该如何理解?成都市民政局副局长刘永昌回答说,精神慰藉是有别于其他三项义务的赡养和照顾,强调陪伴和心灵关怀,“比如赡养人应当常回家看看,要尊重老人。”
    刘永昌说,这也是考虑到目前成都居家养老的普遍情况和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认识,为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衔接而做的要求。
    焦点3/老年食堂
    要确保覆盖所有社区
    73岁的曹婆婆是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社区“长寿食坊”的忠实粉丝,因为这家社区老年助餐点能供给一日三餐,曹婆婆已经2年没在家煮过饭。
    这样便利的生活方式,将会有更多人可以享受。《条例》规定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并设置老年食堂和助餐点,确保老年助残服务覆盖所有社区。
    值得关注的还有《条例》对服务人员的鼓励和激励。《条例》提出,对进入公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工作三年以上的普通高校或者职业院校的毕业生,以及在同一养老机构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护理人员,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贴。
    焦点4/扶持措施
    新建养老机构可获补贴
    《条例》明确的多项扶持措施是亮点,包括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而且这个比例还要逐步提高。
    对新建、改建社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收住本市户籍老人,《条例》提出了相应的建设补贴和床位补贴规定。成都市民政局副局长刘永昌说,根据目前执行的标准,新建公益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12000元;新建非公益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
    有扶持帮助亦有法律责任约束。《条例》指出,擅自改变政府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不光收回补助、补贴和有关费用,还会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提出要求,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时,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
    焦点5/医养结合
    养老机构可开康复医院
    围绕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尤其细化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具体内容。成都市卫计委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毛火平说,成都市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体检、心理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
    同时,成都市组建家庭医生团队2487个,累计签约180万户、430万人,签约率35%以上。老年人签约115.5万余人,签约率48%。
    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是《条例》提倡的主旋律。
    典型案例
    在熟悉环境养老最受老年人欢迎
    成都35家“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6月21日下午,成都金牛区黄忠街道9号大院内,一栋两层小楼并没有因为闷热困住人,后院和露台上不乏老人在走动和闲聊。
    自2012年开业以来,这家拥有25张床位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一直呈满员状态,同时还有周边的几十位住家老人,享受其提供的各种上门服务。
    这是成都晚霞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在本市的其中一个点位,也是成都市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一处缩影。《条例》强调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也在这里找到答案。
    成都市民政局副局长刘永昌说,积极发展居家与机构相融合的社区养老是着眼老人的实际需要,“在老人熟悉的生活环境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餐饮配送、便利购物、医疗保健、心理关爱、应急救助、活动场所等服务。”
    以成都晚霞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为例,该中心目前依托社区建设的微型养老机构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点位共计62处,床位数1260张。“现在常住老人1143人,同时还为3241位老人提供定期上门服务,”相关负责人告知,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表现出极大的喜欢。
    老人的这一需求,也体现在成都对社区养老的规划布局上。刘永昌告知,根据《成都市社区养老院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未来3年成都将建设社区养老院200个,实现社区养老院在中心城区街道、区(市)县政府驻地镇、“十三五”规划的小城市全面覆盖。其中,今年将完成72个建设任务。此外,成都今年将建成社区日间照料中心666个。
    “医养结合是关键词,”黄德斌说,成都市人社局及时将开展“医养结合”业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市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目前35家机构已全部纳入。”
    热点问答
    问:成都市医养融合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答:到2017年,各类养老机构都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老年健康档案建立率达8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30%以上;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协议服务签约率达80%以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护理型床位占全院床位5%以上。
    问:目前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越来越多,请问医保部门有何考虑?
    答: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能够依法提供医疗服务,可以纳入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
    二是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进行统筹规划和功能定位,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一般规模较小、服务能力有限,其服务对象也主要是其入住的老人。我们认为,其内设医疗机构应以门诊诊疗为主,医保开通门诊刷卡业务即可。需要住院的可以转诊到其他大型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2019年成都养老促进条例8月施行解读

4. 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养老服务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并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本市坚持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向,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综合利用政府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优待服务、志愿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第五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精神慰藉的义务。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老年优待、高龄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等基本养老服务。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和区(市)县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九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入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发展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分布和养老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其他区(市)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通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善与居住(小)区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多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进行建设,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要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通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方式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敬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第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和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损坏养老服务设施。第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予以补偿或者重建。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5.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决定(2018)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等10件法规修改决定已于2018年8月31日经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三款修改为:“其他县(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决定(2018)

6.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9年政策解答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具有宝清县户籍,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社保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新农保和城居保。
二、2019年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新变化?
1、缴费标准提高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2个档次。
(政府代缴的缴费困难人员仍保留原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已脱贫的精准扶贫人员,继续代缴到2020年)
2、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了。
65-79周岁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113元;80周岁以上基础养老金每月118元。
3、缴费补贴标准提高了。
年缴费200-1000元的原缴费补贴不变,年缴费1500元补贴提高至100元,2000元补贴120元,3000元补贴140元。
4、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
逐年连续缴费满15年后,再逐年缴费的,每多缴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
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哪儿办理?
农村居民到所在村或乡镇政府(农保事务所);城镇居民和在宝清居民的农村居民到民生大厦一楼大厅B04号窗口办理。
四、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农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
每年1―4月份为集中缴费时间。缴费当年有政府补贴,补缴以前年度保费的没有补贴。

7. 成都市养老保险条例

2016年成都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新规定,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从今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失业保险总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企业减负、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昨日,成都市人社局公布了最新的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和度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成都市今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从今年1月起按49018元执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最低档326.8元、一档490.2元、二档653.6元、三档817元一共4个档次。养老保险分4档最高817元/月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了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018元(以下简称“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统计局公布了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7644元(以下简称“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也随之调整。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档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今年1月起按49018元执行。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应当在12月24日前足额缴纳。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最低档326.8元、一档490.2元、二档653.6元、三档817元一共4个档次。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应当在12月24日前足额缴纳。对应的4个档次,1~5月每月应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差额39.4元、59元、78.8元、98.4元。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6月起按47644元执行,其中:按统账结合9.5%比例(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的,以3176元(月平均工资的80%)为月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301.72元;按住院统筹4%比例缴费的,以3970元为月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158.8元;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以3970元为月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23.82元。事业单位缴费工资按47644元执行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档次和金额,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规定执行;度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基本养老金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49018元。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编制内职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6月起按47644元执行。用人单位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6月起按47644元执行,其中下限为2382元/月,上限为11911元/月。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1月起按49018元执行。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1月起按47644元执行。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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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老保险条例

8. 成都市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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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17年最新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最近,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6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2016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5781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61330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如实申报工资。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缴费工资与上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本人可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已缴费标准差额。符合2017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社保经办机构计发2017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7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239号)规定执行。2017年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标准,按照省社保局统一规定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2016年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6年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6年度市平工资执行。符合2017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2017年1月起按2016年度市平工资执行。社保待遇同步增长成都市社保经办业务启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全市社保经办业务启用2016年度省平工资、市平工资后,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在社保费缴纳和待遇计算上将发生变化,多项待遇水平将随之提高,所有涉及待遇享受的参保人员都将受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市社保经办机构计发2017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6年度的省平工资执行,人均基本养老金将增长141元,人均增幅7.39%。具体到个人增长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每个人的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会有所不同,但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最后提高的金额将会越大。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间办理基本养老金预算预发业务的人员,将使用2016年度省平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补发金额将在2017年6月下旬发放到预算预发人员银行账户中。已办理预算预发的人员不需要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新核定手续。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发2017年度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6年度省平工资执行。2017年1月1日后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将调整为21927元,较上年增长1753.68元,增幅8.69%。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7年度因疾病住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上限调整为367980元,较上年增长23100元,增幅6.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上限调整为215412元,较上年增长14556元,增幅7.25%。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2017年度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的基本医疗费,调整为每月388.46元,较上年增长24.42元,增幅6.71%。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度,核发工伤工亡人员待遇时,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发放)相比去年每人增长1924.98元;核发经鉴定达到护理依赖等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月发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增长160.4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长128.3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长96.25元;5―10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发放),5级工伤人员增长4491.62元、6级工伤人员增长3849.96元、7级工伤人员增长3208.3元、8级工伤人员增长2566.64元、9级工伤人员增长1924.98元、10级工伤人员增长1283.32元。单位职工涉及缴费金额增长的,一旦发生工伤,1―10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发放)、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月发放)、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均会有所增加。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单位职工缴费金额的增长,均会提高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待遇。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2017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及个体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涉及职工平均工资的,使用2016年度省平工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时涉及职工平均工资的,使用2016年度市平工资。随着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部分缴费基数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单位参保人员社保费缴纳标准适当调整,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同步调整,具体标准按照《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拨打咨询热线12333、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微博或到所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进一步了解我市社保经办业务启用新的省平、市平工资相关政策和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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