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红十字会的介绍

2024-04-27

1. 江西省红十字会的介绍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江西省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分会。江西境内的地方红十字,当时主要从事战地救护和为赤贫难胞免费医疗。

江西省红十字会的介绍

2. 江西省红十字会的介绍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生活为工作目标;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国际人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在政府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人道主义工作。江西省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分会。江西境内的地方红十字活动起始于1912年,当时主要从事战地救护和为赤贫难胞免费医疗。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和关心红十字事业的发展。1956年10月,江西省红十字会成立,副省长欧阳武当选会长(“文革”期间,红十字会活动停止)。1984年6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了省红十字会,并组织了省红十字会第二届理事会,副省长柳斌和陈癸尊先后任会长。1991年6月,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副省长陈癸尊当选会长。1993年、1999年副省长黄懋衡、 胡振鹏先后当选会长。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江西省红十字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下,2001年10月理顺了省红十字会管理体制,确定了“三定”方案。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和99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红十字会,现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5000多个、会员50多万人。全省有1601所大、中、小学成立了红十字会,有青少年会员30余万人。着力备灾救灾工作:1989年以来,共募集各类救灾款物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用于救助江西省的受灾群众和灾后重建工作。省红十字会一直致力于开展现场的、群众性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为保障安全生产、普及救护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此外,省红十字会从2002年以来把“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列为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的重要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使江西省无偿献血工作得到快速发展,推动我省树立文明新风。2001年省红十字会成立了全省第一个角膜捐献中心、第一个遗体捐献登记接收站;2002年3月,实现了首例遗体捐献,打破了江西省在这一工作领域“零”的记录;2003年8年,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江西省分库成立。2003年由省红十字会推荐的省红十字志愿护理服务中心主任章金媛获得了国际护理界的最高荣誉奖——南丁格尔奖章。2003年6月,江西省红十字会四届三次理事会召开,选举方娅为专职副会长。省红十字会理顺体制工作迈出实质性一步,全省红十字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江西省红十字会将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弘扬新时期“井冈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所赋予的神圣职责,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建设和谐新江西,谱写更加壮丽的江西红十字事业新篇章!

3. 江西省红十字会的江西省红十字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标志使用办法》,《江西省实施办法》。(2)开展备灾救灾工作,积极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3)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进行现场的、群众性的、初级卫生救护训练,减轻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的伤残和死亡,弘扬人道主义精神。(4)推动江西省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开展造血干细胞、角膜、遗体捐献的动员、宣传和相关数据录入、上传、检索工作。(5)开展社会服务和人道主义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到社区或福利院、敬老院、医院,为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服务。(6)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加强青少年人道主义教育。(7)开展国际人道法的传播工作。江西省红十字会理事会名誉会长:苏荣省委书记 吴新雄省长名誉副会长:胡振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汤建人省政协副主席会 长:谢茹 副省长常务副会长(正厅) :方娅专职副会长(副厅):刘安娜副会长(兼职):晏驹腾 省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章凯旋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郭奕珊 省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许以国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杨六华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辜华荣 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关晏民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郭爱华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秘书长:戴莹

江西省红十字会的江西省红十字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4.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各级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指导下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为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办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第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办事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红十字会日常工作。第五条 全省性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第六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第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发外国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往来和合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照《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以及红十字会章程履行职责,在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保障和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第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做好救灾的准备工作,根据每年灾情的预测和实际情况、筹措救灾物资,组织群众参加卫生救护培训,学习疾病防治知识,进行抗灾救护训练,提高抗灾能力。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对公安、铁路、交通、商业、民航、旅游以及采掘、地质勘察等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单位,重点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参与输血献血的组织、宣传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加强对红十字会血站的管理。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和知识层次,开展相应的卫生和救护知识教育,在校内外开展体现红十字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助人为乐等活动。第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当地红十字会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并报告上一级红十字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公路、铁路、航运、航空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应当优先放行;执行救助任务的车(船)免交路、桥、渡口通行费。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所在行业和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适当的经费支持。
  红十字会配备的赈灾救护车免交公路养路费。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兴办或者参与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来自境内外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和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费待遇。
  境外无偿援助或者捐赠的物资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待遇的,必须用于救助工作,不得移作他用。
  对进口的用于救灾和突发事件的捐赠物资和设备,海关、检疫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所在行业和单位的资助。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募捐活动。每年募捐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向社会募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
  省红十字会可以选择适当的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设立红十字基金或者基金会。
  红十字基金或者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并依法接受银行、审计和民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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