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联合国专门机构

2024-05-16

1. 什么是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创设的那种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这些国际组织无论在组织上或者是在活动上都是独立的,它们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只不过是根据协定与联合国建立特殊的法律关系。
联合国专门机构共有18个,分别是:1.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2.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4.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5.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6. 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7.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World Bank)8.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9.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10. 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11. 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12 .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13.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1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15.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16.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UNIDO)17.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18.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联合国专门机构(同联合国建立联系的政府间机构),就是在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的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的组织。这些国际组织无论在组织上或者是在活动上都是独立的,它们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只不过是根据协定与联合国建立特殊的法律关系。

什么是联合国专门机构

2.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机构特点

联合国专门机构有以下特点:1. 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只有在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科学、卫生等领域负有广泛活动职能的国际组织才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2. 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根据联合国与专门机构所订立的协定,联合国承认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专门机构承认联合国有权向它提出建议并协调其活动,专门机构要定期向联合国提出工作报告,双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彼此交换情报与文件,彼此协调在人事、预算和财政方面的安排。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协调联合国与专门机构的关系。3.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联合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会员国、联系会员国和观察员,联合国的成员国并不当然是专门机构的成员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组织约章、机关体系、议事规则和经费来源。其决议不须经联合国批准。根据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成立的那种对某一特定业务范围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各专门机构以政府间协定作为其法律基础,其宗旨、原则、组织形式及职权范围等主要问题,均由此种基本文件加以规定。一般说,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专门机构,但有些专门机构也允许非自治领土和地区参加,不过这种成员的权利往往受到一定限制。

3.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机构关系

专门机构是由各国政府签订一定的创建文件而成立的,它们在国家间就某一特定领域如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或其他有关方面进行工作。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规定,凡经公约规定而成立的有关国际事务的机构,如经缔约各方认可,均应置于国际联盟的管理之下。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由各国政府间协定所成立的各种专门机构,通过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订立协定同联合国发生关系,这类协定须经联合国大会核准。联合国与各专门机构之间的协定,一般不仅确认了各专门机构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而且规定了它们同联合国进行联系的特殊形式与条件,如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但无表决权),经请求时相互把议事项目列入会议议程,彼此交换文件与情报,协调人事、预算、财政等方面的安排。各专门机构同意考虑联合国向其提出的任何建议,并且愿意就其对任何这种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和联合国提交报告,从而使各专门机构正式被纳入联合国体系。但是,各专门机构仅依据协定同联合国发生关系,它们本身是自主的。它们始终保有其独立地位,并不构成联合国的附属机关。它们各有其成员国、组织文件、体系结构、议事规程、经费来源以及各自的总部。它们的决议与活动也不需要联合国批准,联合国只是以经社理事会同它们协商并向它们提出建议等方式来调整彼此间的活动。协调一致,是联合国与各专门机构相互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经社理事会还设有一个“协调工作行政委员会”,以实施上述协定并加强各机构之间的配合。这个委员会由联合国秘书长和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首脑组成,联合国秘书长任主席。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机构关系

4. 联合国的16个专门机构都是什么?

联合国专门机构一共是15个,分别是:
1、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英文名称:World Bank)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简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通称。也是联合国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同时也是联合国的一个下属机构。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五个成员机构组成;成立于1945年,1946年6月开始营业。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英语: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成立的。
与世界银行同时成立、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我们常听到的“特别提款权”就是该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
3、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英文名称: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缩写WHO,中文简称世卫组织)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置在瑞士日内瓦,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是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卫生组织。
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缩写UNESCO)于1945年11月16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法国首都巴黎,现有195个成员,是联合国在国际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成员最多的专门机构。
该组织旨在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促进各国合作,对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其主要机构包括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

5、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是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 1946年12月 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简称“劳工组织”。
其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订公约和建议书;提供援助和技术合作。该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每年开会一次。
6、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简称“粮农组织”,于1945年10月16日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系统内最早的常设专门机构,是各成员国间讨论粮食和农业问题的国际组织。
其宗旨是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标准,改进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改善农村和农民的经济状况,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保证人类免于饥饿。组织总部在意大利罗马,现成员共有194个成员国、1个成员组织(欧洲联盟)和2个准成员(法罗群岛、托克劳群岛)。
7、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简称农发基金,是联合国系统专门向发展中成员国提供粮食和农业发展贷款的金融机构。根据1974年11月在罗马召开的世界粮食会议于1976年筹建,1978年1月正式开始业务活动。
农发基金有成员国173个。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其宗旨是筹集资金,以优惠条件提供给发展中的成员国,用于发展粮食生产,改善人民营养水平,逐步消除农村贫困。
8、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英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1982年5月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截止2012年9月,已有171个正式成员。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的作用是创建一个监管公平和有效的的航运业框架,普遍采用实施。涵盖包括船舶设计、施工、设备、人员配备、操作和处理等方面,确保这些方面的安全、环保、节能、安全。
9、世界气象组织
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是联合国系统有关地球大气现状和特性,它与海洋的相互作用,它产生的气候及由此形成的水资源的分布方面的权威机构。
WMO拥有国家会员185个,地区会员6个(截至2013年1月1日)。它的前身是诞生于1873年的国际气象组织(IMO) 。WMO建立于1950年,次年成为联合国有关气象(天气和气候)、业务水文和相关地球物理科学的专门机构。
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专门机构。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设立。该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2018年12月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年度报告称,2017年中国在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位居世界第一,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强劲表现带动了全球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创新高。
1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44年为促进全世界民用航空安全、有序的发展而成立。民航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制订国际空运标准和条例,是191个缔约国(截止2011年)在民航领域中开展合作的媒介。
2013年9月28日,中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38届大会上再次当选为一类理事国。
12、国际电信联盟
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的一个重要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简称“国际电联”、“电联”或“ITU”。
国际电联是主管信息通信技术事务的联合国机构,负责分配和管理全球无线电频谱与卫星轨道资源,制定全球电信标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电信援助,促进全球电信发展。
作为世界范围内联系各国政府和私营部门的纽带,国际电联通过其麾下的无线电通信、标准化和发展电信展览活动,而且是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的主办机构。
国际电联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其成员包括193个成员国和700多个部门成员及部门准成员和学术成员。每年的5月17日是世界电信日(World Telecommunication Day)。
13、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是联合国大会的多边技术援助机构,成立于1966年,1985年6月正式改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任务是“帮助促进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协调联合国系统在工业发展方面的活动”。 宗旨是通过开展技术援助和工业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
除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间有关工业领域问题的论坛外,其主要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综合服务,在政策、机构和企业三个层次上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高经济竞争力,改善环境,增加生产性就业。
14、万国邮政联盟
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简称“万国邮联”或“邮联”,是商定国际邮政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前身是 1874年10月9日成立的“邮政总联盟”,1878年改为现名。
万国邮联自1978年7月1日起成为联合国一个关于国际邮政事务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宗旨是促进、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并向成员提供可能的邮政技术援助。
其宗旨是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发展邮政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会员国所要求的邮政技术援助。
15、世界旅游组织 
世界旅游组织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缩写:UNWTO) 是联合国系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旅游领域的领导性国际组织。最早由国际官方旅游宣传组织联盟(IUOTPO)发展而来。2003年11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158个正式会员国和6个联系成员 。
其宗旨是促进和发展旅游事业,使之有利于经济发展、国际间相互了解、和平与繁荣。总部设在西班牙马德里。
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年度统计数据显示,中国2015年全年出境游人次已达1.2亿,2016年春节出境游人次预计将达近600万,中国继续坐稳最大出境游客来源国的宝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

5.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征

法律分析:1. 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
只有在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科学、卫生等领域负有广泛活动职能的国际组织才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2. 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
根据联合国与专门机构所订立的协定,联合国承认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专门机构承认联合国有权向它提出建议并协调其活动,专门机构要定期向联合国提出工作报告,双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彼此交换情报与文件,彼此协调在人事、预算和财政方面的安排。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协调联合国与专门机构的关系。
3.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会员国、联系会员国和观察员,联合国的成员国并不当然是专门机构的成员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组织约章、机关体系、议事规则和经费来源。其决议不须经联合国批准。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十条 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大会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第十一条  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二、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
第十二条 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二、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
第十三条 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子)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丑) 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二、大会关于本条第一项(丑)款所列事项之其他责任及职权,于第九章及第十章中规定之。
第十四条 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源如何,包括由违反本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得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第十二条之规定为限。
第十五条 一、大会应收受并审查安全理事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该项报告应载有安全理事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已决定或施行之办法之陈述。二、大会应收受并审查联合国其他大会所送之报告。
第十六条 大会应执行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制度之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
第十七条 一、大会应审核本组织之预算。二、本组织之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三、大会应审核经与第五十七条所指各种专门大会订定之任何财政及预算办法,井应审查该项专门大会之行政预算,以便向关系大会提出建议。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征

6. 联合国专门机构有哪些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7.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有哪些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有哪些

8.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介绍

联合国专门机构(同联合国建立联系的政府间机构),就是在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的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的组织。这些国际组织无论在组织上或者是在活动上都是独立的,它们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只不过是根据协定与联合国建立特殊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