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2024-05-15

1.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慈善组织的特点: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是自主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慈善组织不能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而是指其利润不得分配给成员或发起人,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以保证其公益目的以及财产不会被私人所利用。慈善组织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开展慈善活动是慈善组织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表明了慈善组织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慈善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有哪些?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2.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拓展资料: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法律依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为的。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4.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解读

您好~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解读如下:《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释义] 登记是成立慈善组织的法定程序。本条分别按新设慈善组织和现有社会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两种情况,对设立慈善组织的管理部门、期限和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的话,麻烦给个赞哦~(在左下角进行评价哦)您的举手之劳对我来说很重要哦~[微笑]~【摘要】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解读【提问】
您好~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解读如下:《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释义] 登记是成立慈善组织的法定程序。本条分别按新设慈善组织和现有社会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两种情况,对设立慈善组织的管理部门、期限和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的话,麻烦给个赞哦~(在左下角进行评价哦)您的举手之劳对我来说很重要哦~[微笑]~【回答】

5. 慈善总会属于民政局吗

法律分析:慈善总会属于民政部门的下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总会属于民政局吗

6. 认定慈善组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民政部出台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该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社会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需要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慈善会属于民政局下属吗

慈善总会属于民政部门的下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者、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分享发展成果而制定的法律。一、《慈善法》共12章112条,涉及慈善机构的申请登记、监督检查和个人求助。其中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三类慈善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享有税收优惠的权利;明确了开展扶贫的慈善活动特殊的优惠;允许企业在结转捐赠后三年内扣除。二、民政局办公室职责:1、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工作;2、负责综合调研工作;3、负责草拟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4、制订全县民政工作年度计划;5、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等工作;6、指导、监督全县民政行政执法工作;7、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三、募捐方法1、创始基金捐款:凡愿意捐助5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企业、机构、团体,按《中华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有关规定,经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创始基金捐款人,其基金进入"中华慈善总会创始基金"帐户。创始基金捐款人将被授予"中华慈善总会创始人"及永久理事称号。中华慈善总会创始基金是永久基金。总会用其利息支付各项成本费用,以保证将所募善款全数用于慈善事业。创始会员捐款:凡捐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企业、团体,在近两年内均可成为总会创始会员。捐款进入社会善款账目,全数用于慈善事业。2、专项捐款:由捐款人自行选定捐款使用方向、地区或项目。专项捐款进入社会善款帐户,全部用于慈善事业。3、专项基金:可由捐款人自行确定该基金的具体名称并决定基金利息的使用方向。每个专项基金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由总会代为管理。4、一般捐款:不规定捐款使用方向和具体用途,交由总会选择项目,安排使用。凡愿意捐助总会扶助的安老、助孤、助贫、助残、助教、助医及社区服务、社会工作等各项慈善福利事业者,捐款不论多少,总会一概欢迎。其捐款全部进入社会善款帐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会属于民政局下属吗

8. 慈善会属于民政局下属吗

慈善总会属于民政部门的下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者、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分享发展成果而制定的法律。一、《慈善法》共12章112条,涉及慈善机构的申请登记、监督检查和个人求助。其中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三类慈善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享有税收优惠的权利;明确了开展扶贫的慈善活动特殊的优惠;允许企业在结转捐赠后三年内扣除。二、民政局办公室职责:1、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工作;2、负责综合调研工作;3、负责草拟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4、制订全县民政工作年度计划;5、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等工作;6、指导、监督全县民政行政执法工作;7、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三、募捐方法1、创始基金捐款:凡愿意捐助5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企业、机构、团体,按《中华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有关规定,经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创始基金捐款人,其基金进入"中华慈善总会创始基金"帐户。创始基金捐款人将被授予"中华慈善总会创始人"及永久理事称号。中华慈善总会创始基金是永久基金。总会用其利息支付各项成本费用,以保证将所募善款全数用于慈善事业。创始会员捐款:凡捐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企业、团体,在近两年内均可成为总会创始会员。捐款进入社会善款账目,全数用于慈善事业。2、专项捐款:由捐款人自行选定捐款使用方向、地区或项目。专项捐款进入社会善款帐户,全部用于慈善事业。3、专项基金:可由捐款人自行确定该基金的具体名称并决定基金利息的使用方向。每个专项基金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由总会代为管理。4、一般捐款:不规定捐款使用方向和具体用途,交由总会选择项目,安排使用。凡愿意捐助总会扶助的安老、助孤、助贫、助残、助教、助医及社区服务、社会工作等各项慈善福利事业者,捐款不论多少,总会一概欢迎。其捐款全部进入社会善款帐户。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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