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的政策为什么叫窗口指导,这个词是怎么来的?

2024-05-14

1. 央行的政策为什么叫窗口指导,这个词是怎么来的?

确切的说窗口指导是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的一种,不能说央行的政策就是窗口指导。
窗口指导:是指央银行通过劝告和建议来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行为,属于温和的、非强制性的货币政策工具。是一种劝谕式监管手段,指监管机构向金融机构解释说明相关政策意图,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根据监管信息向金融机构提示风险。窗口指导是监管机构利用其在金融体系中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引导金融机构主动采取措施防范风险,进而实现监管目标的监管行为。
窗口指导产生于50年代的日本。这是由当时特殊的条件所决定的: 

  ①日本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比一些西方国家高,因而日本银行更注重对信贷量的控制; 

  ②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日本政府和金融当局更倾向于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 

  ③日本的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在战后较长时期不甚发达,利率的杠杆作用受到抑制,银行信贷是占主导地位的融资方式,因此,英、美等国家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在日本缺乏有效的市场运行基础。

央行的政策为什么叫窗口指导,这个词是怎么来的?

2. 窗口指导的影响

一般认为,窗口指导最大的缺点在于引致不公平的格局,有可能发生“听话的好人吃亏,冒险的人发财”等现象,所以必须扩大道义劝告的对象,尽可能包容所有金融机构。2003年,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就指出股份制商业银行放款太快,而国有银行则更“听话”一些。窗口指导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银行自主权,也可能造成金融机构资产趋同化,这取决于央行的预测水平以及具体的劝说形式。 在中国,窗口指导的最大危害将是引致贷款的大起大落:当被劝告时,商业银行都蓄积力量,一待风声一过,便是贷款的超常增长。2003年第四季度,商业银行听从劝告缩小放,而到2004年1季度多数银行则是贷款大增。对于以银行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中国,贷款的大起大落就是投资和经济的大起大落。所以,银监会提出,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当避免采取那种只图省事不负责任的简单化的做法,草率地做出对某个行业或某类客户“贷与不贷”或者“停止放款”等“一刀切”和“切一刀”的错误决策。央行也表示在坚决控制对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行业的任何形式的授信的同时,应对有市场、有效益的产业和企业以及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给予持续、必要的信贷支持。所以,央行在运用窗口指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窗口指导只能临时运之于宏观调控的危急时刻窗口指导只能临时运之于宏观调控的危急时刻,切不可变成一项持续的短期、中期政策。运用窗口指导,是为了弥补市场化货币政策工具效力的暂时不足,而不能喧宾夺主。一旦危急时刻过去,就应搁置窗口指导政策,而应加快运用和培育市场化调控工具,特别是利率工具。2.窗口指导作用的发挥必须基于一定的经济金融条件事实上,窗口指导作用的发挥必须基于一定的经济金融条件,包括:以间接融资为主导,而且银行为数不多,这样便于央行去逐一“劝告”;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威望和地位,而这取决于央行是否拥有足够的控制信用的法律权力和手段。中资银行已达130余家。随着192家外资银行逐渐开展人民币业务,窗口指导政策的效力必然下降或者付出高额的监管成本。日本在1977年之后,基于金融结构的变化、间接工具作用增强,就很少采用强制色彩的窗口指导政策,只在1990年代初期泡沫经济和金融风潮时期几度采用窗口指导最常用的手段。3.窗口指导的运用形式对其效力发挥也有直接影响 就属性来说,道义劝告或窗口指导并非仅仅强调强权,倘那样会使商业银行过于“忧虑”,产生一种被压迫感的不愉快反应,这会促使商业银行阳奉阴违——千方百计地去逃避央行的“劝告”。道义劝告作用的发挥不过是调控主体央行的强权与受控主体商业银行的切身利益相结合,重要的是使商业银行产生一种这样的感觉,即“我”的调整并非出于外在压迫,而是符合“我”的直接利益,从而自觉自愿地与央行配合。所以,道义劝告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利用央行本身雄厚的技术力量和信息优势,对经济金融形势、商业银行体系的资金状况、产业及信贷结构进行分析和预测,随之将结果及时公布于众,以影响市场预期,使市场深信央行的劝告是绝对正确的。这方面,央行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已经开启了很好的基础,市场期待央行将其由季度变成月度,国际主要央行都已有翔实的月度报告。

3. 窗口指导的中国运用

在中国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政策工具中,没有明确的窗口指导这一说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类似的做法。由于中国的公开市场业务还不成熟,法定准备率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作用又有限,货币政策的最主要工具是信贷的计划管理。而信贷计划管理是与窗口指导密切相关的,窗口指导的做法贯穿在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专业银行的整个信贷计划和资金管理过程中:①中国人民银行在审批专业银行上报的信贷计划时,也规定专业银行年度和季度的信贷最高限额;②对专业银行信贷投向提出建议,指导信贷结构的调整;③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及时提出信贷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进行窗口指导的特殊形式,是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行长联席会或业务部门之间的碰头会制度。自1987年以来,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建立了比较稳定的联席会与碰头会制度。行长联席会或业务部门碰头会平时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在经济活动高峰期的第四季度则往往每旬举行一次。在上述会议上,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报告即期的信贷业务进展情况,中央银行则向专业银行说明对经济、金融形势的看法,通报货币政策的意向,提出改进专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和调整信贷投向的建议。虽然联席会或碰头会采取温和的道义劝告方式,指导性政策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专业银行通常都能接受这些建议或劝告,成为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及时互通情况、贯彻货币政策的有效途径。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除总行一级外,各级分行也建立了具有类似作用的联席会和碰头会制度。

窗口指导的中国运用

4. 股票窗口指导什么意思

窗口指导(moral persuasion/window guidance)窗口指导概述  窗口指导: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劝告和建议来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行为,属于温和的、非强制性的货币政策工具。是一种劝谕式监管手段,指监管机构向金融机构解释说明相关政策意图,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根据监管信息向金融机构提示风险。窗口指导是监管机构利用其在金融体系中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引导金融机构主动采取措施防范风险,进而实现监管目标的监管行为。窗口指导的产生  窗口指导产生于50年代的日本。这是由当时特殊的条件所决定的: 

①日本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比一些西方国家高,因而日本银行更注重对信贷量的控制; 
②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日本政府和金融当局更倾向于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 
③日本的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在战后较长时期不甚发达,利率的杠杆作用受到抑制,银行信贷是占主导地位的融资方式,因此,英、美等国家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在日本缺乏有效的市场运行基础。窗口指导的目的  实行窗口指导的直接目的是通过调控贷款资金的供求以影响银行同业拆放市场利率;间接目的是通过银行同业拆放市场的利率功能,使信贷总量的增长和经济增长相吻合。日本银行利用其在金融体系中所处的中央银行地位和日本民间金融机构对其较大的依赖关系,劝告它们自动遵守日本银行提出的要求,从而达到控制信贷总量的目的。有时,窗口指导也提出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以保证日本经济中重点倾斜部门的资金需要,达到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窗口指导特点  以限制贷款增加额为特征的窗口指导,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虽非法律规定,只是劝告性指导,但由于这种指导来自享有很高信誉和权威的中央银行,实际上带有很大程度的强制性。如果民间金融机构不听从指导,尽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最终要承受因此带来的其他方面的经济制裁。中国的窗口指导  在中国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政策工具中,没有明确的窗口指导这一说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类似的做法。由于中国的公开市场业务还不成熟,法定准备率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作用又有限,货币政策的最主要工具是信贷的计划管理。而信贷计划管理是与窗口指导密切相关的,窗口指导的做法贯穿在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专业银行的整个信贷计划和资金管理过程中: 
①中国人民银行在审批专业银行上报的信贷计划时,也规定专业银行年度和季度的信贷最高限额; 
②对专业银行信贷投向提出建议,指导信贷结构的调整; 
③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及时提出信贷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进行窗口指导的特殊形式,是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行长联席会或业务部门之间的碰头会制度。
自1987年以来,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建立了比较稳定的联席会与碰头会制度。行长联席会或业务部门碰头会平时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在经济活动高峰期的第四季度则往往每旬举行一次。在上述会议上,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报告即期的信贷业务进展情况,中央银行则向专业银行说明对经济、金融形势的看法,通报货币政策的意向,提出改进专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和调整信贷投向的建议。虽然联席会或碰头会采取温和的道义劝告方式,指导性政策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专业银行通常都能接受这些建议或劝告,成为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及时互通情况、贯彻货币政策的有效途径。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除总行一级外,各级分行也建立了具有类似作用的联席会和碰头会制度。

5. 我国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有根本上的区别,国外有没有

金融租赁公司是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是银行机构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成立的公司。必须接受银监会严格的监管(如1104报表系统)。

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必须经过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批准即可,而且监管不严格。

金融租赁公司相比其它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租赁设备价值较高,灵活度不够,资金充裕,大项目较多。

“Financial 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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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证监会提示机构减仓创业板是真的吗

应该明白一个事实,虽然证监会口头提示机构投资者削减创业板持仓或约谈基金负责人控制买入创业板股票节奏之说或许并不属实,但作为机构投资者本身来说,在目前创业板投资风险高高在上的情况下,这些机构投资者本身就有控制创业板投资风险、削减创业板持仓的要求。这种风险控制是机构投资者的日常管理工作,是不需要管理层来面授机宜,进行“窗口指导”的,更何况监管层已经开始提醒风险的。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既然目前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十分突出,投资者又何必非要抱着创业板这块烫手的山芋呢?所以,选择削减创业板仓位,甚至远离创业板,这是成熟的、理性的投资者所必然的选择。先知先觉才是有个优秀投资者应该具备的素质,而非要等到监管层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才有所动作,那时为时已晚。投资者者一定还记得,不久之前监管层对券商融资融券的一系列动作对大盘的影响吧。请不要做疯狂创业板的接盘侠。

7.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09年金融危机背景下为什么中国经济一枝独秀

不好意思来晚了。主要原因是,我国的金融体制并未完全是市场经济,也就是没有完全开放。金融监管较严,所以对金融危机有一定的抗击力。其次是我国的城乡二元制经济结构,经济发展的层次所具有的特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格局,以及国内广阔的市场需求。再次是经济刺激计划的快速实施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09年金融危机背景下为什么中国经济一枝独秀

8. 请问一般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很抱歉,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这个概念目前我没有了解,只能为你提供以下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业务指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促进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对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约束力,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在自己的主营业务中应遵循本指南。
  对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遵循本指南的状况,银监会授权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负责监督。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主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分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三大类,
  (一)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            出租";"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b)在委托购买式直租中,用户企业所指定的标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赁公司自行购买、而是由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别的法人企业购买。这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其代理人的该法人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该法人机构则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该法人机构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户企业指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同直接购买式直租相同。
  (2)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转租人。第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转租赁中,租赁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终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最终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购买方式同直租一样,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也可以是委托购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转租赁中的第一出租人。这时,作为转租人的法人机构无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是转租赁中的转租人。这时,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内法人机构,则后者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转让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
  (3)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4)回转租是回租和转租赁的结合,即,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了用户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后不是直接出租给该用户企业,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另一企业法人,由后者通过同该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
  (二)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有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1)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牵头人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2)杠杆租赁是指某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它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则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租赁公司同这些金融机构订立无追索权的银团贷款协议。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三)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该信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一方不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金融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中国法人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出卖人不是中国法人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四、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承租人的任何金钱债务需要担保以及如果约定有担保时的担保类别,由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商定。如果有担保,则相关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管辖。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应该是固定资产,即不消耗的、可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有体物。但是,随附于有体物的、否则该有体物将不能发挥其功能的软件,应视为该有体物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为了保证融资租赁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该融资租赁项目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但必须严格遵循《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该项目租赁融资额的60%。
  七、为了保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在对承租人企业的应收租赁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将该债权变更为对该承租人企业的股权。
  八、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本着将应收租赁债权质押和对租赁物的处分权抵押的精神,以证券化的形式申请发行金融租赁债券。但是必须编制具体方案,报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各商业银行是否受理由金融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债权作为质押申请的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由各该商业银行决定。
  十、鉴于我国对各类不同资产有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凡是在所有权转让环节需要到有关部门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该类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有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审批确认之后方为有效。
  十一、在回租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环节中,如果该标的物不属于需要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则在我国当前法定的公示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至少要有出让该财产的机构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响应的公证程序。
  十二、融资租赁项目中的任何金融租赁公司不担风险的部分,都不构成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应该严格地按照表外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十三、任何租赁业务,如果其中有或有租金的约定,则无论该租赁业务如何命名,就或有租金的部分而言,它不是任何租赁业务,而是投资业务。应该按投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其业务总额不得高于所有者权益的30%。
  十四、如果将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都考虑在内,则租赁应收款不得低于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含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的)60%。
  十五、本指南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除此以外,关于金融机构和银行信贷业务的联系,我想恐怕你混淆了概念,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银行业也有金融租赁业务,各大银行现在也有了自己的银行租赁机构。
  它可以利用租赁公司的中介功能,控制资金投向分散信贷资金风险; 通过租赁公司的专门帐户,保证资金的安全; 增加银行的结算业务。

  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