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只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有限制吗?

2024-05-14

1. 单只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有限制吗?

您好,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单只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有限制吗?

2. 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限制有哪些?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你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证券公司就不能也不会向你融资、融券。也就是说,炒股不到半年的新股民首先被取消了资格,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股民也没资格。由于券商也担心风险,在制定条款时可能对客户的资金量有最低门槛的要求,这样资金量太小的股民可能就不能参与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借钱还钱,借股票还股票。这意味着融资买入的证券下跌时,你需要追加资金以还款,融券卖出的股票上涨时,你也需要增加资金来买入同样数量的股票才能平仓。成融资融券的担保品,主要包括现金、上证所挂牌交易基金和债券、股票等三类。其中,对于股票担保品还列出了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包括上市交易满三个月;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采样期间日均换手率不低于3%。日均波动率不超过3%,波动幅度不超过60%;持有1000股以上股东人数超过5000人;前50名流通股股东合计持股占流通股比例不超过60%;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未受特别处理(非ST股)等。沪深300成份股,也包括上证50成份股将是券商乐于接受的抵押品。

3.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限制有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限制有:1.信用证券账户中标识为担保物的证券可交易,但不得买入担保物和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并且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融券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3.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限制有哪些?

4.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限制有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限制有:
1.信用证券账户中标识为担保物的证券可交易,但不得买入担保物和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并且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2.融券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

5.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融资融券门槛
  融资融券已经降低门槛,只需股票开户满六个月,资金量达到10万,便可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要求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买入数量、
  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融资”标识、
  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卖出数量、
  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融券”标识、
  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券卖出申报价格的限制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融资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A,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A。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

  以下是融资融券交易流程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6. 可以在哪些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3、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7. 可以在哪些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3、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可以在哪些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8. 可以在哪些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3、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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