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024-05-14

1.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济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有保障集体资产的义务。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管理;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乡镇企业、土地、森林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第二章 资产所有权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条 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未利用地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农田水利、电力、乡村道路、机械、交通工具、通讯、文教、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作等企业中按照协议享有的资产份额;
  (五)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从事公益事业、投资投劳、入股或者联营所形成的新增资产;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八)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第七条 集体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登记前应当明晰产权。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当在取得、变更、消除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属于村、组的集体资产,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乡、镇的集体资产,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第八条 除国家征用土地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资产的性质。第九条 集体资产产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鼓励与发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依靠集体资产,找准经营项目,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通过技术、投资、入股、联营等多种形式利用集体资产兴办经济实体;鼓励和支持农村中介组织依法利用集体资产进行各种农产品的流通活动。
  各级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对参与集体资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相应的政策和业务咨询。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利用集体资产进行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第四章 资产经营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集体资产的经营权。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由专人负责;采取承包、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经营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除责任地外,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经营,应当进行招标,中标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应当进行折旧的,按规定计提折旧费。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依法经营、保护、管理所经营的集体资产的义务。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通过依法拍卖、转让或者由于经营方式改变而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由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移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资产总值的依据。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一、建立严格的费用管理制度1.村干部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加绩效工资的方法,固定补贴部分是指财政支付村干工资部分,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除乡镇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再搞误工记工。2.村干部办公费(包括通讯费、烤火费)包干到人,不报发票、超支不补,节余归己,具体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村级经济状况确定,年底一次性补给。村干部去县及县以上单位开会,一律乘坐公共汽车,凭据报销。除防洪抢险、紧急事故处理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得租车。3.村干部因公出差的车船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实行一程一报,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同期县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差旅报销单,车船费必须凭车船票据报销。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标准包干报销。村干部因公出差,每人每天生活费补贴标准为:省外40元,省内其他地区25元,本市县其他地区12元,本乡镇范围内不予补助生活费。已领生活补贴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二、会计报表是指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1.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代理记账会计每季度与村报账员结账后,应在结账后10日内记账完毕,并根据总账的各科目余额产出各村的科目余额表并装入各村该季度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年终决算后再编制一份年终科目余额表及相应的各类明细表,做结转下年余额的依据装入下一年度的一号凭证中。2.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状况的报表,各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以村为单位每年在决算后填制一张资产负债表,并装入年末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三、年度收益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2.按协议规定向投资者分利;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法律依据:《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3.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是指对直接归农民集体占有、支配、管理的各项资产所发生的收入、使用、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的核算、计划、监督与控制。简单来说就是农民对集体的财产活动进行计划和监督,保障农民的集体利益,建设新农村。下面是村居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主要内容:
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简明、规范、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财产保全等方法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规范账务处理程序
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财务事项都应当按照工作流程规范进行账务处理。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给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县(区)、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建立民主管理机制
要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重大的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充分履行职责。规范实行财务公开,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村干部要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
财会人员培训上岗
财会人员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定期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等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从事农村会计电算化的财会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审计监督渠道
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按照三年轮审制度,组织好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结合财务公开工作,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审计;组织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工作,组织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会计电算化管理
要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利用电脑和专门的电算化软件进行村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公开的质量,推进村级财务会计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4.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5.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6. 村 级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保障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搞好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接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为记帐。
        第六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登记入帐的各项收支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
        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和会计帐簿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第八条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
        (一)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简称"农税"附加,下同);
        (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统一经营收入;
        (四)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
        (五)土地补偿费;
        (六)扶贫、救济款;
        (七)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
        (八)利息等其它收入。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业务不记入村级财务帐内。
        第九条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农税"附加只能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其中,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购置费、报刊征订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等项支出。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据以入帐。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审批权限,报乡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要严格按照帐款分管的规定,由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收支保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库,不准坐支。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对村内的应收款项要及时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不得长期挂帐,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对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物资、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物资、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其名称、数量和金额。
        第十五条村级财务计划,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财会档案的管理,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三章民主理财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村民代表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听取和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本村财务收支帐目,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异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会计。
        第二十三条村会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村级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中。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5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那些?(1)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2)各项收人。包括产品销售收人、租赁收人、服务收人等集体经营收人;发包及上交收人;投资收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1)各项收入①各项承包合同的发包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用;④村地补偿费;⑤库区移民遗留问题专项资金下拨到村部分;⑥救灾扶贫款;⑦上级有关部门拨款;⑧其他收入。(2)各项支出①生产建设性支出(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必须列到明细);⑤出租车支出(必须列到明细);⑥差旅费、办公费支出;⑦集体企业经营支出;⑧其他支出。(3)各项财产①现金、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质;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总结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法律依据: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中。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5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那些?(1)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2)各项收人。包括产品销售收人、租赁收人、服务收人等集体经营收人;发包及上交收人;投资收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1)各项收入①各项承包合同的发包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用;④村地补偿费;⑤库区移民遗留问题专项资金下拨到村部分;⑥救灾扶贫款;⑦上级有关部门拨款;⑧其他收入。(2)各项支出①生产建设性支出(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必须列到明细);⑤出租车支出(必须列到明细);⑥差旅费、办公费支出;⑦集体企业经营支出;⑧其他支出。(3)各项财产①现金、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质;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总结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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