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执行救助金规定

2024-05-14

1. 申请法院执行救助金规定

法律分析:(一)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二)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院执行救助金规定

2. 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以后可以领到执行款吗?

建立司法救助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应有之义,是人民法院化解执行难,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中推出的一项新举措,但由于它是一种新生事物,基层法院在实施时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执行救助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
       由于执行救助制度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大多出现在各级法院对人大、政协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信息中,社会各界对其性质的理解和认知程度不一,更不用说对其法律定位的正确认识。这无疑影响到执行救助制度的构建、实施乃至效用的发挥。 
  
(二)执行救助行为单一  目前人民法院对困难当事人给予的执行救助仅限于一定的金钱补偿,基本上是法院一家在唱“独角戏”,并没有将执行救助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执行救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  就基层法院而言,目前执行救助基金的筹集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政府财政拨款,此为主要渠道;二是法院从有限的办案经费或返还的诉讼费用中“挤出”部分资金。以龙马潭区法院为例,由于受地域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政府财政拨款的数额极其有限。而对于法院“挤出”的有限救助基金更是“杯水车薪”,难以为继,也无法满足执行工作现状及所需。  
(四)执行救助基金发放的范围、对象、标准不统一  设立执行救助基金的目的是要救助那些因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不能实现,且生活又非常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当救助无救助、不当救助而救助的问题,违背了执行救助的基本意义。那些进行上访、生活相对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法院为解决信访问题,优先对其实施了救济;而那些未上访的和其一样甚至比他更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却可能因为救助资金数量有限而没有得到救助。更有甚者,生活并不困难,但由于长期上访或缠访的,却得到了执行救助。另外,执行救助基金发放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少则几百元,多的数万元,主要是按照执行案件的标的款作为参照发放。  
(五)执行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监督不力  由于执行救助基金的筹措渠道窄,资金数量少,享受的人员不多,因此,在执行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发放上,主要是按照法院内部的审批程序进行发放。而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执行救助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应从如何有效监督方面制定、完善相关监督程序和规定,防止人情案、关系案。

3. 法院执行司法救助条件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一、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3、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4、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五)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6、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3)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4)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三、法律援助基本条件
法律援助条件如下: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
2、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其中,农村的属社会救济对象;城镇的其家庭成员收入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3、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法院执行司法救助条件

4. 法院执行司法救助条件

法律分析: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5. 申请司法救助金标准

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为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一、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各地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3、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六条 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申请司法救助金标准

6. 申请司法救助金标准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此外,具有以下6种情形者可申请司法救助基金:一是交通肇事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三是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四是劳动报酬类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五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六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拓展资料: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7. 司法救助金额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第三条 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二)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三)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司法救助金额发放标准

8. 法院有权执行政府照顾救助金吗

亲,法院是无有权执行政府照顾救助金的,因为救助金是属于民政部门直接管理范围的。如果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可以持相关证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用药情况、必要的病史材料及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等。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根据对象的不同按照不同比例实施分段救助,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摘要】
法院有权执行政府照顾救助金吗【提问】
能不能打电话说【提问】
亲,法院是无有权执行政府照顾救助金的,因为救助金是属于民政部门直接管理范围的。如果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可以持相关证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用药情况、必要的病史材料及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等。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根据对象的不同按照不同比例实施分段救助,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回答】
亲,我这边没有电话权限哦[左捂脸]【回答】
嗯【提问】
谢谢你给我的回复【提问】
我是一名艾滋病患者,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政府每个月照顾我个人的生活费,法院应该给我执行吗?因与前妻离婚,我们地方法院判决我补尝我前妻15000精神费,我根本就没有赚钱的渠道【提问】
亲,根据你的描述情况来看,法院是应该给您执行的,毕竟您没有经济来源。【回答】
我赔我前妻15000万啊?,我现在没钱赔前妻,前妻到法院执行局执行我了,银行卡都冻结了,政府照顾我的生活费是通过银行卡的,以后我怎么过日子【提问】
亲,您目前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要被判刑的。【回答】
所以目前是不用赔的。【回答】
那我可不可以去法院申请取消冻结或执行【提问】
可以的亲【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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