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指的是

2024-04-28

1. 放宽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指的是

法律分析:放宽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指的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发布的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放宽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指的是

2. 为什么要大幅放宽市场准入

放宽准入是双赢之举。
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任何国家都难以在一切领域做到绝对领先。过去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和开放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成功的两大法宝,开放也是一种改革。追溯改革开放历程,外资的进入充分发挥着“鲶鱼效应”,推动中国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形成及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放宽市场准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了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改革开放40年来,外资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放开市场准入、利用外资既可以有效弥补国内相关领域投资的不足,又可以带动国内就业和增加税收。在进出口方面,外资企业进出口接近全国进出口总额的50%;在工业产值方面接近全国的25%左右;在税收方面提供20%左右的全国税收;在就业方面提供了约10%的就业。外资企业还充分利用其国际职业培训经验,通过投入大量职工培训等人力开发资本,提高了中国人力资源素质。而且,现阶段我国资金相对充沛,外汇储备十分丰裕,进一步开放市场,需要看重的是外资质量,需要依靠的是经商环境,需要鼓励的是外资内销。
同时也要看到,放宽市场准入、积极利用外资,也为国际资本提供了巨大的投资机会和市场空间,优化了全球产业链布局。一大批跨国企业通过进入中国市场、扎根中国市场、深耕中国市场,获得了超预期回报。

3. 放宽市场准入规则是如何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

法律分析:放宽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机会均等,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放宽市场准入规则是如何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

4. 放宽市场准入规则是如何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

法律分析:
放宽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机会均等,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5. 放宽市场准入规则是如何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

放宽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机会均等,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放宽市场准入规则是如何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

6. 放宽市场准入怎么理解?

法律分析:
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7. 我国将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这三地率先出台特别措施

我国将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下称《方案》),明确在制定出台上述三地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的同时,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
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制定出台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在2020年10月11日公布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已经提出。
该实施方案显示,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深圳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放宽能源、电信、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教育等领域市场准入。
近日,珠海市委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要发挥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横琴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制度创新优势,在推动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和体制机制“软联通”上率先破题,在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走在前列,推动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要素市场化配置、营商环境、城市治理、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目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方案》已经进入报批阶段。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产业所所长崔卫杰此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特定区域有体现开放水平更高的负面清单,也符合我国渐进式推进改革开放的传统——在局部地区试验成熟的基础上,再在更大范围放开。
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不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上列出的是内外资都被禁止或限制的投资领域,体现的是内外资一致性的管理,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
《方案》提出,我国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自2018年12月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正式发布以来,秉承每年动态修订的原则,已经过三轮修订。
在2020年12月16日公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禁止准入和许可准入两类事项缩减至123项,相较于2018版(151项)缩减比例达到18%。
如果与2016年试行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中的328个事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缩减比例则进一步提高到了62%。
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孟玮在2020年12月的发布会上表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每年动态修订的工作机制,充分体现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成效,及时回应市场主体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的呼声。
孟玮表示,清单的修订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实现平等准入,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
《方案》进一步明确,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同时,我国要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制定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标准并开展综合评估。
近三年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持续清理和规范违规制定的准入类负面清单,取消各地区自行编制发布的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23个,有效杜绝了“负面清单满天飞”的情况,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都在不断增强。

我国将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这三地率先出台特别措施

8. 当前对外开放要放宽市场准入标准

法律分析: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改革开放要加大力度,在经济体制改革上步子再快一些,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推进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扩大对外开放,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