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计划生育法2021年新规定

2024-05-13

1. 云南计划生育法2021年新规定

调整了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并明确了生育二孩是夫妻的权利,并规定初婚再婚均可享18天婚假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十六条规定,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云南计划生育法2021年新规定

2. 云南生育政策2022年新规定

云南婚、产假多少天      按照原有法律规定:1、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晚婚假已经取消,那么云南婚假应该为:      婚假3天+新增加婚假15天=18天!2、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云南产假应该为:98天+60天=158天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      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一款、第三款。      将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八、将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合并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优待金不再退回。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变;不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他人多胞胎生育的;”      删去第五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再婚夫妻再婚前所生以及送养的子女总数。”      此外,对个别文字、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 2022年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2022年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政策如下:1、正常分娩报销。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2、人工干预分娩。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3、剖宫产。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生育保险报销流程:1、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2、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受理对材料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领取报销款,对审核没通过的需出示书面报告。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如下:1、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3、诊断证明;4、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2022年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4. 云南生育险报销标准2022

云南生育险报销标准2022      一、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1、顺产25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 3000元;      3、剖宫产4000元;      4、产前检查费500元;      5、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6、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 450元;      7、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150元;      8、生育营养补助500元(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500元。      二、2022年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女职工生育或男职工配偶生育连续缴纳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      2、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三、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第二条 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5.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最新修订

云南省产假有多少天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云南省产假最新规定云南婚、产假多少天      按照原有法律规定: 1、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晚婚假已经取消,那么云南婚假应该为:      婚假3天+新增加婚假15天=18天! 2、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云南产假应该为:98天+60天=158天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      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一款、第三款。      将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八、将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合并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优待金不再退回。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变;不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他人多胞胎生育的;”      删去第五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再婚夫妻再婚前所生以及送养的子女总数。”      此外,对个别文字、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最新修订

6. 云南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定

报销标准: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流程      A      1、女职工怀孕后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活中有很多事情要求我们提供结婚证的时候基本上都是一本就足够了,所以申请生育津贴不需要把两个人的结婚证都携带上,但要注意是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而且除了结婚证,申请生育津贴还需要孩子的出生证,投保人的身份证原件等材料的。      一、生育保险报销      是指生育保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的补充行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是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是指生育保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的补充行为: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 晚育假增加15天;      4 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二、报销流程及材料      (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昆明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      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      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昆明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昆明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昆明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昆明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      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      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结算清单的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序整理,(诊疗费4元可报销);      《昆明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      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      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7. 云南生育险报销标准2022

法律分析:
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针对生育保险中的保障项目的不同来指定的标准,它的项目包括:生育津贴、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产生的费用和生育而产生的医疗费。
二胎生育险报销标准具体有以下五点: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云南生育险报销标准2022

8. 云南生育险报销标准2022

云南生育险报销标准2022一、生育保险报销比例:1、顺产2500元;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 3000元;3、剖宫产4000元;4、产前检查费500元;5、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6、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 450元;7、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150元;8、生育营养补助500元(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500元。二、2022年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女职工生育或男职工配偶生育连续缴纳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2、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三、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材料:1、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材料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10、收款收据。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报销材料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第二条 主要政策:(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