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全文

2024-05-16

1. 2019年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全文

 
  6月29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根据规定,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在制定保障性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时,应当考虑残疾人因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享受八类优惠和照顾。根据计划,《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全文尚未公布,以下就为大家介绍下其相关内容:
    一、禁止伪造或买卖残疾人证
    《条例》中规定,残疾人的监护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残疾人。并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残疾人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或者冒用他人残疾人证。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相应处罚规定。
    二、规划建设残疾人康复场所
    《条例》规定,市、区(市)至少建设一处符合标准要求的残疾人综合康复服务机构,社区规划建设应当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场所或者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市、区(市)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发放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
    《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度精神残疾人和生活困难的精神残疾人纳入免费定期服药范围,并按照规定对其住院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三、设置残疾儿童公办幼儿园
    《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残疾儿童数量、分布情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根据需要设置残疾儿童公办幼儿园。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学前教育部。残疾学生达5人以上的普通义务制教育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资源教师或特殊教育班。
    《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
    四、住房保障考虑残疾人因素
    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并逐步提高缴费档次和标准;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制定轮候排序计分规则时,应当考虑残疾人因素,确定加分标准,并征求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意见。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房屋。对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应当优先安排。
    五、无障碍设施同步规划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居住建筑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用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地铁、轻轨等交通环境应当达到无障碍建设要求,候机(车、船)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特殊乘客专用座椅。
    此外,视力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便利。
    六、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享受以下优惠和照顾
    1、进入实行收费的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动物园、文化活动中心、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享受免费或者优惠待遇,重度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与残疾人享有同等待遇;残疾人根据需要,在以上场所免费使用轮椅、获得必要的辅助性服务。
    2、持专用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
    3、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
    4、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减半交纳移动通讯工具信息费。
    5、残疾人家庭在本市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申请安装使用宽带网络设施的,按照规定减半收取网络使用费。
    6、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在本市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使用固定电话的,减收固定电话费。
    7、农村残疾人家庭和城镇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按规定减半交纳或者免交生活用电、水、燃气、采暖等费用。
    8、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照顾措施。
  

2019年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全文

2.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鉴定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标准进行,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遗弃、虐待残疾人。第四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五条 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事业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残疾人工作,并指导残疾人联合会开展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兴办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第七条 市和各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第八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残疾人福利基金增值和以多种形式募集的资金;
  (三)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
  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对上述经费的管理,接受各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福利企业事业单位残疾人组织,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0.5%-0.8%提取活动经费,企业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有残疾人组织的非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为残疾人组织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第十条 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和扶残助残、为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第十一条 市设立康复医疗中心;各区、市设立康复医疗点,对残疾人实施康复医疗。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社区康复站,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各区、市应设置学龄前聋童语言训练班,对学龄前聋童实行语言康复训练。凡达到规定标准的聋童,普通小学应予接收。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械费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进行医疗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参加合作医疗的,按规定由公费或合作医疗负担;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亲属负担;对确属贫困的残疾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酌情给予补助。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少年、儿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各乡、镇和街道负责动员帮助残疾少年、儿童按时进入学校学习。
  市盲校对全市盲童实施盲教育。市和各区、市聋哑学校对所在地聋童实施聋教育。各区、市设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各乡、镇设弱智儿童辅读班;农村学区小学要开办随班就读,对弱智儿童实施弱智教育。
  各中、小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杂费。
  残疾儿童可就近入学。各中、小学校对残疾人无当地户口的子女就学应给予照顾。第十三条 市盲校、聋校和各区、市聋校举办职业技术教育,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民政、教育、劳动部门举办残疾人成人职业技术教育,对残疾青年、职工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上述学校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录用后,其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慈善捐赠和服务。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福利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将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按照规定安排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专门协会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自身特点开展群众性工作。第六条 残疾人的监护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口状况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
  对自愿申请并经具备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其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免交残疾鉴定费和残疾人证工本费,所需费用由区(市)财政负担。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残疾人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或者冒用他人残疾人证。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等机制。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组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和孕产期保健等服务。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新生儿残疾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市、区(市)应当至少建设一处符合标准要求的残疾人综合康复机构,承担服务示范和科研培训职能。社区规划建设应当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场所或者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康复室(站)。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发放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纳入社会福利机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优先实施残疾儿童少年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救助与补贴,为生活困难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救助。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度精神残疾人和生活困难的精神残疾人纳入免费定期服药范围,并按照规定对其住院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有条件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对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医疗机构应当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4. 青岛2022年残疾人补贴政策

2022年城阳区重度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认定条件、 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认定条件      1、具有城阳区户籍。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      二、申领范围      1、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一、二级下同)残疾人。      2、城乡非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1)城乡非低保家庭中18-29周岁,本人无业或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单身重度残疾人。      (2)城乡非低保家庭中30周岁以上,本人无业或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离异或丧偶重度残疾人。      3、上述范围之外的年满18-55周岁就业年龄段的其他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1、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按本区每人每月低保标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月人均领取低保金之差发放就业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另按照一级每人每年800元、二级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加发就业生活补贴。      计算公式:就业生活补贴每月发放额度=(当地每人每月低保标准-家庭每月领取的低保金总额÷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数+(800元或600元)/12。      2、城乡非低保家庭中18-29周岁,本人无业或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单身重度残疾人和城乡非低保家庭中30周岁以上,本人无业或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离异或丧偶重度残疾人,其本人按照当地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发放就业生活补贴。      3、上述范围之外的年满18-55周岁就业年龄段的其他重度残疾人,按一级每人每年800元、二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就业生活补贴。      四、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至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救助。      2、评估、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和收入评估,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青岛市困难重度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将相关申请材料和公示结果报街道审查。      3、街道审核、审批。街道残联、民政完成对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已享受低保金额等工作后,街道残联在审批表中填审核、审批意见。

5.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4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经区(市)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依法履行其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其监护责任。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遗弃、虐待残疾人。第五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六条 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有关问题,其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十条 社区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协会。残疾人协会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十一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残疾人福利基金增值;
    (三)募集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就业服务、文化生活建设、法律服务、志愿者助残活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的建设,保障残疾人用品用具的供应和维修服务。第十五条 残疾人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进行医疗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对医疗费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但确属贫困的残疾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从市及区(市)财政康复经费、残疾人福利基金、社会福利金中酌情给予补助。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工作。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学前教育工作。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人数,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动员帮助其按时进入学校学习。
    盲校、聋校、弱智教育学校对所在地盲童、聋(哑)童、弱智儿童实施特殊教育。各区(市)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各乡镇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弱智儿童辅读班,各普通中、小学应当接收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及普通中、小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杂费。
    残疾儿童可就近入学。第十八条 市和各区(市)盲校、聋校举办职业技术教育,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民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残疾人成人教育,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4修正)

6.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1)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经市、区(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依法履行其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其监护责任。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遗弃、虐待残疾人。第五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六条 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有关问题,其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十条 社区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协会。残疾人协会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十一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残疾人福利基金增值;
    (三)募集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就业服务、文化生活建设、法律服务、志愿者助残活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的建设,保障残疾人用品用具的供应和维修服务。第十五条 残疾人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进行医疗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对医疗费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但确属贫困的残疾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从市及区(市)财政康复经费、残疾人福利基金、社会福利金中酌情给予补助。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工作。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学前教育工作。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人数,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动员帮助其按时进入学校学习。
    盲校、聋校、弱智教育学校对所在地盲童、聋(哑)童、弱智儿童实施特殊教育。各区(市)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各乡镇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弱智儿童辅读班,各普通中、小学应当接收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及普通中、小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杂费。
    残疾儿童可就近入学。第十八条 市和各区(市)盲校、聋校举办职业技术教育,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民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残疾人成人教育,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7. 青岛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青岛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新)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青岛市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  1、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2、青岛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方式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取得《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在审核通过后,由残保金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现场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
 
 二、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申报审核残保金的,可提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待审核通过后,使用残保金代征系统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写。
 
 附注:
 
 1.《一般缴款书(收据)》为一式四联。
 
 2.使用地税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打印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自残保金审核机构领取的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
  4、青岛市残疾人保障金自助办理 
  青岛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开设网上自助办理缴费,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进行,可登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理。根据《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青岛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青岛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新)

8. 青岛残疾人最新政策

1、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上限,切实保障残疾人积极就业的权利。2、按照国家文件说明,残疾人可以申请补贴:一种是低保补贴,另外两种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3、对抚养服务机构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场所规格等做出了具体要求。一、残疾证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二、残疾人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1、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2、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三、辅助器具优惠政策1、对贫困残疾人(肢体、视力、听力)免费适配辅助器具。2、对贫困缺肢残疾人免费装配假肢。3、对贫困07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