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被接管或被指令合并?

2024-04-29

1. 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被接管或被指令合并?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指令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接管和指令合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或者被指令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有两种理由要件: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将会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时。
  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是指诸如管理混乱、决策失误、风险集中,或者违法经营、出现重大经济刑事案件等,这些事由都可能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危机。信用危机,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存款人的存款,陷入经济困境。如果信用危机不能有效制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会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相比较,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世界各国都制定法律尽量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严格监管,目的是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从而保障存款人权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注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包括业务重整,但并不意味着被接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业务机构眼主体资格的变更。而合并则是指在组织机构、地址、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重大变更。被接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因接管而发生变化,而被指令合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则肯定发生变化。
一、分业经营的适用范围
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ba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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