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企业印章的刻制、使用的规定有那些

2024-05-16

1. 国家对企业印章的刻制、使用的规定有那些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79〕234号),有些条文应作修订。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重新统一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六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各直属机构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及国务院直接批准的全国性公司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或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个别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经国务院批准可刊国徽。

  (七)国务院有关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间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九)国务院设置的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十)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三)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四)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单位,以及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四点五厘米,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三),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另行规定制发办法。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三)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地方外事办公室、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颁发。

  (四)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五、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对企业印章的刻制、使用的规定有那些

2. 企业印章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公司印章的管理为:
1、先对公司的印章进行分类。通常情况下,各类印章会安排给指定的专员进行保管和用印,行政公章一般不合适与其它印章归属同一个人管理;
2、制定印章的用印审批流程,并制作相关的用印审批表,实行用印审批制度;
3、印章原则上不允许被带出公司,如确实因为工作、业务需要,可由相关的负责人批准,并由申请人写借出凭证及详细标明借用、归还时间、用途;
4、公司需加强对印章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的监督及管理;
5、当公司印章出现损毁或者遗失时,必须要及时至主管部门做好登记备案,避免公司存在使用多枚同一种类型印章的风险出现。

法律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四)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五)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3. 印章使用规定

印章的使用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法律依据:《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公章、法人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法人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印章使用规定

4. 关于企业印章的法律规定

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5. 关于企业印章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关于企业印章的法律规定

6. 印章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社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现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社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1、印章由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外出时,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办公室及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范围管好和用好印章,特殊情况需报有关领导批准。
        2、印章保管印章者要坚持原则,对上不唯命是从,亦不能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违章违纪。印章管理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随用随锁。
        3、凡机构成立,从批准之日起,由上级主管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刻印社刻制单位全称公章,并印发启用通知,如系机构改称,在启用使用新印章的同时,应将旧印章截角作废。
        4、凡单位撤销,其印章应由被撤销单位填写旧印章卡片边同印章上交主管机关办公室立卷备查或封存;若无保存必要,可由主管机关自行截角作废。
        5、加盖下行公文的.印章,部门一般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批;部门比较重要的文件,由分管领导签批;全局性重要文件由主要领导签批后盖章。
        6、呈送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汇报等公文,须经社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盖章;
        7、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有关部门的公文、信函、报表盖章及基层单位上送、出具的文函、证件、合同、协议等,需加盖本社公章的,由处室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8、为本社干部出具的一般证明,如户口迁移、领取邮件、身份证明、购买车票等可由印章掌管者给予盖章。
        9、凡出差需开具介绍信的,省内由分管领导签批,省外由主要领导签批。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使用,以防纰漏。
        10、凡基层要求主管机关出具证明的,重要的要经领导签批,一般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签批。但不得交来人直接到办公室盖章,以防途中作弊。
        11、除上述明确规定用印外,凡未列入需用印的,属于掌管者职权范围内的小事可自行酌情处理,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不得轻率输,应请示后再盖印。
        12、加盖公章的位置要正确。公文用印要印迹清晰,位置端正,印要盖在署名中央,以盖印时能压住年月日为宜;几个单位联合行文的,印迹不可互相重叠;公文用印必须与署名一致。
        13,加盖公章时,掌管者不能图省事,把印章交给来人自行用印。
        14、建立印登记制度,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以供查考。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7. 印章管理规定

1.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和法定代表私人印章分管;
2.建立登记簿,经济类合同的进行印章使用登记;
3.印章带出公司,需审批同意;禁止在空白文件盖公章;
4.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与印章一致;为了加强对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没有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存在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部法律,主要包括印章管理、印章经营单位管理、罚则的内容。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5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用印章必须小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办事机构印章中的办事机构名称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会印章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条 印章使用审批。印章使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审批制度。
第三条 严格印章使用管理。印章使用时必须有审批手续和用章登记,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属于用章范围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加盖印章。

印章管理规定

8. 刻公章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淘宝上不能刻公章。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