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的形式

2024-05-15

1. 外资金融机构的形式

(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的形式

2. 外资金融机构的作用

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外资金融机构最大的特点是它引进外资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其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它作为引进外资的中介机构,以发行多种债务凭证或吸收外汇存款的方式将外资引入我国,并通过发放贷款、间接投资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资金,为我国吸收外资拓宽了渠道,为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有益作用。

3. 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是怎样的

一、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是怎样的
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无论其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本质上是外国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在我国的分支机构。1979年以来,外国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断增多。一开始,这些分支机构多以银行代表处的形式存在,主要负责总行与客户的业务接洽与联系,不从事银行存、贷款等金融业务。1982年以来,逐渐地在我国特准的开放城市成立办事处、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资财务公司、外资银行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金融业务活动。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国务院于1994年2月25日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月和4月又分别发布和实施了《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
在总结多年来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以及体现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独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儿
根据<条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金融业务机构,比照适用该条例。
二、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高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是怎样的

4. 什么是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的作用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的形式
 
 
 
 (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外资银行、外资分行设立为例:
 
 
 
 (1)设立申请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由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2)正式申请和审批
 
 
 
 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的设立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正式申请表填好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①由申请者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正式申请书;
 
 
 
 ②拟投资银行或外资分行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③对拟作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
 
 
 
 ④设立外资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书;
 
 
 
 ⑤其他资料。
 
 
 
 (3)登记注册、申领许可证
 
 
 
 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书30天内,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应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目前外资银行和外资财务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业务主要是外汇业务,主要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与汇兑及经批准的外汇投资业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外国人。
 
 
 
 外资金融机构的作用
 
 
 
 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外资金融机构最大的特点是它引进外资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其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它作为引进外资的中介机构,以发行多种债务凭证或吸收外汇存款的方式将外资引入我国,并通过发放贷款、间接投资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资金,为我国吸收外资拓宽了渠道,为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有益作用。

5. 国际金融机构的产生与发展

为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曾先后出现各种进行国际金融业务的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其发端可以追溯到1930年5月在瑞士巴塞尔成立的国际清算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布雷顿森林国际货币体系,并响应地建立了几个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作为实施这一国际货币体系的组织机构。1957年到70年代,欧洲、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中东地区的国家为发展本地区经济的需要,通过互助合作方式,先后建立起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如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

国际金融机构的产生与发展

6. 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发展遇到了哪些阻碍?

据报道,近年来,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发展遇阻,目前,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开展业务掣肘较多,持股比例、设立形式、股东资质、业务范围、牌照数量等方面均有限制。

报道称,专家表示,当前,我国金融业对外资开放仍然有三方面比较明显的限制:一是在金融机构牌照方面,对包括国内国际资本申请牌照仍然比较严格;二是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占股比例限制,仍然限制比较严格;三是在资本市场管制方面,通过QFII等工具对国际资本参与国内资本市场有比较严格的管控。

金融业放开将首先在外资持股比例以及牌照等方面有所体现,持股比例会放开,20%单一股东、25%多个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应该可上调,甚至让外资可以直接控股银行、债券公司。如果是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给一些牌照。

下一步应更多开放外资银行在境内业务的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健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加快资本市场开放步伐,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融资,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希望中国可以成为世界向往的发展地!

7. 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是我国经济受外部影响变大,甚至受控于他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现状政策趋势
一,中国金融业当前对外开放的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银行业
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1,图2).
从整体上看,外资银行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业务经营较为活跃,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5年增长253.6%.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2,保险业
从不同领域的比较看,中国的保险业则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
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参见图5,图6).在北京,上海等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
3,证券业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2年半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网络和资金实力,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图7).
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第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
(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参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FS:PAGE]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
(三)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25日发布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维持原框架下进一步突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使其尽可能与中资监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这一条例成为现阶段中国对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最主要依据.另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规体系.在证券业中,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6年9月开始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对外资证券基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中,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的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中国沿用国际惯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银监会目前对各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分别制定了ROCA评价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价体系,对分行进行合并的考核评价,对其总行及其在全球的业务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外资银行颁发3类不同的营业执照,在监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银行业
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2,政策焦点
(1)法人导向政策
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初稿中明确指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该条例初稿中明确:对于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将实行差别政策.①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FS:PAGE]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等.
虽然目前该条例仍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按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于银行运营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金额,资本充足率,大客户集中度比率等标准,外资银行现有水平与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阶段会制约其业务发展.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外资行目前的存贷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机构的设立将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一定的成本.按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下设分行运营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资本等事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
(2)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对法人银行,允许其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其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除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还需单家审批,另外,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设定了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
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后,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
(3)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
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将会坚定的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政府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
(二)证券业
1,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2,政策焦点
(1)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通[FS:PAGE]过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停止了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的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2)交易和买卖A股
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8. 对本土金融企业与外资企业在面对中国市场时的优劣进行分析

对于外资企业中国市场

优势

  1、经济环境稳定。这是众多外资企业所看重的主要优势。

  2、劳动力密集且便宜。这是众多外资企业降低成本,规避风险所看重的。

  3、市场巨大。这包括中国市场本身的巨大,还有亚洲市场的巨大。由于中国在亚洲,特别是在亚洲中部、东部和南部的巨大影响力和辐射能力,可以让获得巨大的市场商机。

  4、巨大的发展前景。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这次的金融风暴后,中国的发展前景更为世界看好。

  5、中国对“与世界接轨”的强烈渴望。这种愿望,是外资企业在国内能获得比较好的政策支持。

  6、信息不对称的巨大优势。由于过去西方经济的发达,很多他们知道并且熟悉运用的方式、策略、产品、技术等等,拿到在我们这个正在飞速发展的市场中使用,会有强大的优势,能获得高于平均收入水平的收益。这是外资企业在稳定的成熟市场所难以获得的。

  劣势

  1、文化的不兼容。这是外资企业管理者遇到的比较头疼的问题。中国员工的管理无法运用西方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思想,但形成完善的中式管理体系又需要很长的时间。两者的兼容是件复杂的事情。

  2、我国企业的飞速发展,给外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而且这种威胁已经逐步不局限在中国或者亚洲市场,这种威胁已经是全球性的竞争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