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可不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

2024-05-14

1. 公诉案件可不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八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公诉案件可不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

2. 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从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上,必须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是,从案件条件上,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3.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有哪些方面的程序规定

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罪 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作了区分。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适用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检察院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2.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等,被告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进行陈述和辩护;有辩护人的,辩护人 也可以发表辩护意见。如果被告人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不作陈述和辩护。3.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 辩护。这里规定的“互相辩护”,程序和内容与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相同。辩论时,公诉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应先向审判人员请求发言,得到许可后再进行发 言,辩护是“互相”进行,没有严格顺序。辩论的内容,包括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况,只要与本案定罪量刑有关的,都可进行辩论。规定简易程序,目的就是为了简化办案过程,体现诉讼经济,符合审判实际的需要。但是,简易程序要在确实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简化。保障被 告人的权利,在法庭审理中主要就是要保证被告人有充分的陈述和辩护、以及必要时的辩论。这些程序内容,本条明确规定了下来。需要简化的内容,主要是对于是 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甚至包括法庭辩论等程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掌握。因为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案情简单、罪行较轻,且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案件,简化了也不会影响到正确定罪量刑。这类案件,实际上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供认不讳的,实际中公诉人也没有必要每个案子都出 庭。因此,本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有哪些方面的程序规定

4. 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具有哪些情形

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控辩双方同意,简化了普通程序中的一些流程,降低人力、物力、诉讼成本,使刑事案件快速结案的一种特殊程序。简易程序应当在20天内结案。一审案件一般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一种例外,应当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简易程序不能滥用。为了防止法院滥用简易程序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重新作出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解读:1.只有基层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2.基层法院审理的都是一审案件,只有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审、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新《刑事诉讼法》删去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的起诉书都称他们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里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得是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共同认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律师和法官一方不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而不能用简易程序。4.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不承认或者不完全承认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尽管控、辩、裁三方都认为被告人有罪,也要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让被告人在法庭上充分阐述自己不认罪的理由。只有被告人完全同意检察院的指控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5.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尽管检察院、法院、辩护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对检察院的指控也没有异议。但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还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6.原《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诉不理案和被害人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相关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多数不认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一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虽然都是轻微犯罪案件,确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不是简单的事情。所以《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一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根据这项新规定,公诉人、辩护人、法官、被告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不一定能适用简易程序了。

5. 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见》将上述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表述为: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按照管辖的规定,此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归属人民检察院。因此,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要以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者建议为必要条件。所谓人民检察院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6. 什么是案件审理简易程序,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有:(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7. 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注意事项

第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这样的案件审理时被告不到庭,就无法知道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是否基本一致,无法知道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有无原则分歧,所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三,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凡是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都不可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不可能具备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注意事项

8.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下: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哪些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