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入评标专家库?

2024-05-16

1. 如何加入评标专家库?

1、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2、当地建委、交易中心、招标办等机构咨询一下。

如何加入评标专家库?

2. 怎样建立企业的评标专家库

1、有的法规强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专家库。
例如: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例如: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第八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
2、有的法规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专家库,例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3、所以,招标代理公司需要根据自己业务需要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建立专家库。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所需要的专家可以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抽取。
    但是,专家库是招标代理机构实力的体现,最好建立自有的专家库。

3. 怎样建立企业的评标专家库

1、目前,全国范围内只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的相关规定,应该各地均通用。
2、招标代理机构建立自己专家库时,专家条件至少满足以上规定条件,同时自己可以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建立自己的专家库管理制度。符合条件者均可进入自己专家库。专家库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招标项目评标随机抽取专家和招标项目咨询的需要。
3、如政府主管部门对专家库有要求(如人数),那么招标代理机构应尽量使自己专家库满足相关要求(在满足要求之前,并不影响专家库的建设和完善)。
4、专家库还根据自身专家库情况应进行专业分类。专家数量和专业当然是多多益善。

怎样建立企业的评标专家库

4.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库的建设

●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专家库的管理● 资格评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专家培训: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专家档案: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专家考核: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专家库的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5.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按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一) 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二)协助专家组组长组织和召集专家组专家会议;(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工作;(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6. 评标专家库的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库是指各类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建立专家库的目的是向交易主体提供合适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OO三年四月审议通过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条例,条例中专门明确了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办法。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需要建设、完善或补充专家库系统以符合新的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新形势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需要。

7. 评标专家库的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库是指各类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建立专家库的目的是向交易主体提供合适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OO三年四月审议通过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条例,条例中专门明确了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办法。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需要建设、完善或补充专家库系统以符合新的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新形势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需要。

评标专家库的简介

8. 怎样成为评标专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相关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摘自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