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哪些情况下

2024-05-16

1.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哪些情况下

纳税人需要享受上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
(二)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根据上述规定,则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限制性条件中规定了股息收取人应为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方可。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哪些情况下

2.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时,申请人需要出示和提交的资料为:
1.企业
(1)需出示的资料
①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
②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需提交的资料
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两份);
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两份);③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复印件;
④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个人
(1)需出示的资料
①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
②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需提交的资料
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两份);
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两份);
③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复印件;
④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而且,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区县局、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3. 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你知道吗

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时,如果取得相应的收入且在投资东道国负有纳税义务,为适用我国与东道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减轻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一般简称为《税收居民证明》。因此,取得《税收居民证明》是“走出去”企业和个人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前提。持有《税收居民证明》,企业和个人就可以在东道国申请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已与102个国家正式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香港、澳门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形成了基本覆盖中国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经营大多数区域的税收协定网络。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主动申请办理《税收居民证明》,获得相应的税收利益。

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你知道吗

4. 企业和个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企业纳税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1.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及其执行
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限制税率一般比国内法的规定税率优惠,如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为7%。
2.政府全资拥有金融机构利息免税
我国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东道国免税,部分协定还将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也包括在内。有些税收协定中对可享受免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列名,我国列名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常设机构构成
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根据各国国内法,通常而言,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均应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纳税。税收协定提高了东道国的征税门槛,规定上述活动只有在持续达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才构成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在东道国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负有纳税义务。
4.常设机构利润归属
我国大部分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设立或构成的常设机构进行征税时,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也就是说,常设机构的利润应按其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归属利润,不允许将项目、活动或服务产生的所有利润都归属于常设机构。
5.国际运输
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取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即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税。此外,部分税收协定还规定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互免间接税。
除了税收协定以外,我国对外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海运协定等国际运输协定、文化交流协议等政府间协议中也有免税条款。如果东道国的征税行为涉嫌违反上述政府间协议,税务总局可以与对方主管当局协调。
6.非歧视待遇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需要注意的是,给予居民的个人扣除或减免税等优惠待遇不属于该条款的范围。

个人纳税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个人除可以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待遇外,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仅针对个人的相关条款。
1.受雇所得
中国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所得,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免税。这三个条件为:在受雇劳务发生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报酬不是由具有来源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2.教师和研究人员
我国在部分税收协定谈判早期为了引进先进的文化和人才,促进两国间的教育、科学、文化交流,在税收协定中列入了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东道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或3年)给予免税待遇。
3.学生
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以中国与A国协定为例):
(1)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2)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
(3)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5. 企业和个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我国自1981年开始面向境外谈签税收协定,并在1983年9月与日本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截至目前,共与境外签署了99个税收协定和2个税收安排(香港、澳门),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有力促进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人员交流,有效服务了“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对外开放战略。

  企业纳税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1.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及其执行

  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限制税率一般比国内法的规定税率优惠,如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为7%。

  2.政府全资拥有金融机构利息免税

  我国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东道国免税,部分协定还将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也包括在内。有些税收协定中对可享受免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列名,我国列名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常设机构构成

  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根据各国国内法,通常而言,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均应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纳税。税收协定提高了东道国的征税门槛,规定上述活动只有在持续达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才构成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在东道国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负有纳税义务。

  4.常设机构利润归属

  我国大部分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设立或构成的常设机构进行征税时,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也就是说,常设机构的利润应按其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归属利润,不允许将项目、活动或服务产生的所有利润都归属于常设机构。

  5.国际运输

  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取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即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税。此外,部分税收协定还规定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互免间接税。

  除了税收协定以外,我国对外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海运协定等国际运输协定、文化交流协议等政府间协议中也有免税条款。如果东道国的征税行为涉嫌违反上述政府间协议,税务总局可以与对方主管当局协调。

  6.非歧视待遇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需要注意的是,给予居民的个人扣除或减免税等优惠待遇不属于该条款的范围。

  个人纳税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个人除可以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待遇外,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仅针对个人的相关条款。

  1.受雇所得

  中国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所得,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免税。这三个条件为:在受雇劳务发生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报酬不是由具有来源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2.教师和研究人员

  我国在部分税收协定谈判早期为了引进先进的文化和人才,促进两国间的教育、科学、文化交流,在税收协定中列入了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东道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或3年)给予免税待遇。

  3.学生

  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以中国与A国协定为例):

  (1)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2)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

  (3)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企业和个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6.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要关注五个变化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要关注五个变化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和应提交的资料,与原相关规定比较,在五个方面有较大的变化。
          1、范围扩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已废止)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十一条(已废止)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的国际运输收入或所得以及税种的范围,按照税收协定有关规定执行。
         60号公告将税收协定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非居民纳税人(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2、审批取消 
         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60号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具体来说,1.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向主管税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2.源泉扣缴或指定扣缴的,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将资料和报表转交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虽提出但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3、资料简化 
         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填报并提交审批申请表、信息报告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协议等权属证明。
         60号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只需提交两张表:《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此外,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有助于证明其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其他资料。证明资料包括两类,一是缔约对方居民身份的证明资料;二是享受协定具体条款待遇的证明资料,具体有居民身份证明、权属证明、4张附表等。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证明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如有多个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证明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资料首次提交时间一般是第一次取得有关所得并申报的时间。同一项所得,如果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和信息没有变化,不必每次重复提交有关资料。但是享受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不重复提交资料的时间,以3年为限。
          4、处理简单 
         在享受协定待遇的问题上,可能出现该享受未享受,或期初符合条件但以后又不符合等情况。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有所涉及,但不清晰。
         60号公告规定的处理办法简单明了,便于操作:1.不应享受待遇但享受的。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2.该享受待遇但未享受的。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导致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但要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3.享受待遇后情况变化的。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有关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自行或由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
          5、自行把关 
         取消行政审批,简化相关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后,因为少了税务机关审核把关这一环节,非居民纳税人要自行判断报告表填报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涉及许多税收法律法规,也涉及很多证明材料,如情况报告表根据享受不同条款的待遇分为4张附表,且与纳税申报表有勾稽关系,报告表填列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不能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同时,税务机关将加强后续管理,具体措施有:1.如果报告表和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其他补充资料并配合调查;2.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提供相关核实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3.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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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五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第六条规定,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在扣缴申报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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