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把有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列举出来

2024-05-16

1. 请把有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列举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请把有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列举出来

2. 小学生为什么要学法律


3. 教育教学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 
一、教育法制的有关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来讲,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应明确以下几点: 1、依法治教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教育十分明显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经费拨款、举办校办产业、捐资助学等有关教育的活动。  3、依法治教的依据: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理解“依法治教”这一概念必须与“以法治教”、“以罚治教”相区分。   注意区别“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前者是指与教育法律制度有关的概念,后者则与“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涵、外延基本一致;狭义的教育法专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规范(简称教育法规)——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二)受教育机会平等(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统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体现为统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调整有关教育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有关教育的活动”,专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其它活动。 
“社会关系”专指前述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内部及教育外部关系。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特征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其特征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基本相同,即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二)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后果——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称“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  2、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规定。 2、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规定。   3、办法——对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1、执行法、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五)教育规章  按照制定发布机关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 1、部门教育规章         2、政府教育规章  
教育法规体系 层  级 形      式 
制    定    机    关 第一层次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教育单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三层次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 
第四层次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第五层次 
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国务院部委 政府教育规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基本原则  2、教育管理体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5、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 6、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教师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制定的单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教师的任用制度 3、教师的培养、培训和考核   4、教师的待遇 5、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另外,《教师法》还对教师的申诉制度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
一)物 
 1、不动产  包括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 2、动产  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二)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二讲  教师与法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可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 (三)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一)教育教学权(二)科学研究权    (三)管理学生权  (与工作有关的权利)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五)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权利)      三、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一)道德义务 (二)教学义务(三)教育义务(四)关心学生的义务 (五)批评的义务(六)提高的义务 
第二节  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且推行的教师制度的总称。通常包括教师资格(许可)制度、职务(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及奖惩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   (一)教师资格分类 (二)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三)教师资格考试 (四)教师资格的认定     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的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一)职务系列规定  我国设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  教师、小学教师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二)任职条件规定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    (三)评审规定     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的组成办法等,教师职务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第三节  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一、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靠行政关系来管理和使用教师,所以,教师有义务在工作中服从学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节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生的权利     (一)接受教育权(二)获取教育扶助权(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权(四)申诉权 二、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二)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 第三讲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一般说到法律责任时,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其为“第二性义务”。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它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   (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共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种。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 (一)制裁    1、人身罚 2、能力罚 3、财产罚 4、申诫罚 (二)补救    1、财产补救2、精神补救3、违法行为否定 (三)强制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一)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二)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三)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人;(四)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二)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教育法(三)行为人有过错(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如消除影响、赔偿等。(二)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既有制裁性法律责任,又有补救性法律责任。(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四)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对他们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既不能采取一般的行政处分形式,也不宜采取行政罚款形式,一般采用纪律处分。(五)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虽然其本身并不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因其监护对象的特殊性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依侵犯教育法的内容和性质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教学法规

4. 法律教育专业属于什么类

属于。
法学大类包括: 法学类、监所管理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社会学类、民族宗教类、政治学类、公安学类等。
法律类
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司法、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商务法律、法制学、民法学、环境法、劳动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科技法学、商法、金融法学、财税法、涉外经济与法律、律师事务、法律事务

5. 法律和教育的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其构成要素有三,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都以与之相适应的现行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教育法律规范也只有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一般来说,只有当作为教育法律规范适用条件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才会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对其性质,学术界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把它归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可分4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其内容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予服从。
2、教育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国家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国家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家对学校兴办产业及进行基本建设等采取优惠政策等。
3、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等价有偿,如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学校之间联合办学等。
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既非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关系,又非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的特殊关系。从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者职业的准公务性意义上说,有人认为这种法律关系是准行政法律关系。



扩展资料: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法律关系

法律和教育的关系

6. 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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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什么叫教育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答:(1)主体不同。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

  4、简答教育法学的特征。

  答:(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3)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4)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5、简答教育法学的发展特点。

  答:(1)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3)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4)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5)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6、简答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1)教育法的理论。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3)法律责任与救济。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等。

  7、简述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关系。

  答: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都是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

  8、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

  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的本质特征。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9、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渊源?

  答: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制定一切法的法源。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2)法律。它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

  10、学校教育权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

  答: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即使是以国家非财政性支出为经费来源的学校,其办学宗旨也不可以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相悖,不可以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教育权包括:(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利;(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教育者的权利;(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我国主要对哪些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答:(1)对女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2)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作出了法律保障;(3)对残疾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4)对有违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5)对流动人中子女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12、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表现形式有: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等。

  13、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

  答: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教育法实施的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公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14、高等教育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如何?

  答: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特征:(1)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对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学业证书、学位和继续教育等都有严格的规定;(4)办学经费来源是由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15、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之间有什么联系?

  答: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纸面上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教育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16、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有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

  17、教育立法权限划分为哪几个层次?

  答:(1)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18、什么是教育法的解释?为什么要进行教育法的解释?

  答: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这种说明要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一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根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9、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

  答: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只有每个人都遵守教育法,才能保证教育法关系主体的权利,保证依法治教的进程。

  20、简答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内容。

  答:(1)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也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人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2)我国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制度。

  21、简答目前我国教育评估制度的类型。

  答:我国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优选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

  22、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3、简述教师考核的基本内容。

  答:(1)政治思想;(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成就。

  24、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主要有哪些?

  答:(1)自身的原因。如:生性活泼好动、容易冲动、好奇心强、性的需求逐渐增加、需求与获得需求的方法矛盾等;(2)学校教育的原因。如:重智轻德,以应试教育为导向;个别教师的素质较差、错误引导;辍学人数增加,使这些过早辍学的孩子走上社会以后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法制教育没有引起学校教育的足够重视等;(3)社会的因素。如:家庭影响、传媒影响、不良交往等。

  25、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

  答: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即(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取得的;(3)学校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

  26、目前我国学校实行哪些内部领导体制?

  答: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主要在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校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民办学校中实行)。

  27、我国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主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8、我国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9、如何理解学生获得公平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各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30、未成年学生犯罪预防的措施有哪些?

  答:(1)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教育;(2)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3)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4)未成年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5)对未成年学生的重新犯罪的预防。

什么叫教育规范

8. 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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