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做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2024-04-27

1.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做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做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2. 请问高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银行支行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银行支行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法院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因此,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分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称被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完全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但他们在实际上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法承认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允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对于保护与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民事权利,维护其他组织自身的民事权利,简化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纠纷都有重要意义。

银行支行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4. 行政诉讼中,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 对吗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

5. 市政府的拆迁办公室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应当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有异议的再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市政府的拆迁办公室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6. 行政诉讼派出所能作为被告起诉吗

可以。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派出所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
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及其特点: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受到利益驱动,对管理相对人高额经济制裁,有的甚至超标办理应由上级主管的治安案件,收钱不给收据,让管理相对人等待处理,最后不了了之。诸如此类规范的行为,一旦诉诸法律,往往以公安派出所败诉而告终。
但是,法院如果要求管理相对人变更诉讼主体,由公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作为被告,那么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无疑就扩大为其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这样一来,公安派出所原来不具备的职权具备了,原来的越权行为不越权了;原来应当原告胜诉的,其结果就不一定了。这种情况的存在,容易造成公安派出所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的定义:
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7. 街道办事处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么

虽无法律明文规定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理论上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应当是行政机关。法律分析确定适格的被告是行政诉讼的关键要点,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这些行政机关都有这样的性质: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只有享有行政职权才能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只有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才能使行政诉讼的判决能够落到实处。那么,街道办事处是否属于这类行政机关呢?根据我国行政体制,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其行政职权是上述机关所赋予的,本身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虽无法律明文规定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应当是该行政机关。实践中街道办事处是可以作为被告的,在行政权力日益扩张的今天,街道办事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派出机构,其职能越来越多,承担的管理事务也不断增加,类似于乡镇级人民政府。法院将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符合实际的,而且也有利于行政纠纷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街道办事处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么

8. 为什么说行政机关只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行政机关一般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参加诉讼。但是,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一重身份是作为国家行政权的行使者,对社会进行全方面的管理;另一重身份是机关法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法律关系,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我们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时,要注意区分该行政机关是以哪一重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如果是作为行政权的行使者身份出现的,则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如果行政机关作为普通的机关法人,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管理,对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只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只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自身职权范围之外的事项,仍要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其合法权益也可能受其他行政机关的侵害,此时,也应赋予其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