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转移是怎么回事

2024-05-15

1. 金融资产转移是怎么回事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这里所指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

金融资产转移是怎么回事

2. 金融资产转移类型有哪些

金融资产转移的分类: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一般是指一项可辨认金融资产的转移。
 
 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一般是指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中转移其中一部分。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
 
 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
 
 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
 
 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
 
 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
 
 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3. 金融资产转让什么意思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这里所指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 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金融资产转让什么意思

4. 金融工具|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的转移视风险与报酬转移的程度分为:整体转移、部分转移、保留或继续涉入。
  
 一、整体转移
  
 整体转移即金融资产对应权利义务终止,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转出。
  
 终止确认条件,满足其一即可终止确认:
  
 1.收取该合同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的规定。
  
 判断是否转移的流程:
  
  1.确认使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报告主体层面: 
  
 区分合表与个表。
  
  2.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 
  
 适用部分的:
  
 2.1.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如只收取利息,不收取本金现金流)
  
 2.2.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部分;(如本息的10%)
  
 2.3.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部分;(如利息的10%)
  
 除了上述其他适用于整体。
  
  3.确定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 
  
 3.1收取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已经终止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2若收取现金资产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没有终止,企业应当判断是否转移了金融资产,根据转移条件再行判断;
  
  4.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 :
  
 4.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4.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称“过手安排”:转出方在出售金融资产后,会继续做收款服务方或收款代理人)
  
 ※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如果存在短期垫支的情况也需有权全额收回垫款并按市场利率支付垫款的利息,同时收款的权利不能为劣后级。核心还是在于金融资产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充分转移。
  
  5.分析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 
  
 5.1企业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显著变化的,风险报酬没有转移;
  
 5.2企业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与转移前相比不再显著的,风险报酬几乎全部转移。
  
  全部转移、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风险与报酬、控制即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风险报酬全部转移包括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出售后公允价值回购、出售后签订深度价外期权合约)
  
  保留了几乎全部风险与报酬,继续确认; 
  
 (保留风险报酬包括:
  
 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
  
 融出证券或进行证券出借;
  
 出售金融资产并附有将市场风险敞口转回企业的总回报互换;
  
 出售短期应收款项或信贷资产并进行信用损失补偿;
  
 签订价内期权;
  
 签订附追索权的出售合同)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风险与报酬但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按照继续涉入处理。 
  
  6.分析是否保留了控制: 
  
 主要为转入方是否有能力单方面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无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加以限制,则表明企业作为转出方未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转入方不对转出方出售资产加以限制,随便卖)
  
 常见的继续保留控制,继续涉入的方式有:
  
 追索权、继续服务权、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或提供担保等。

5. 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通常表现为金融资产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资产现金流量权利的合法转移。例如,我国实务中常见的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均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转入方拥有了获取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利,转出方可视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是否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这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通常被称作“过手协议”,因为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最终收款方通常是独立于转入方和转出方的第三方,转出方扮演了现金流量最终收款人的代理人的角色。这种金融资产转移情形常见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例如,当商业银行转移住房抵押信贷的收益权时,银行可能负责收取所转移信贷的本金和利息并最终支付给收益权凭证的持有者,同时相应地收取服务费。因此,从表现形式上不同于第一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如果“过手协议”作为金融资产转移处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这一条件要求,当金融资产转出方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有义务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表明转入方承担了延期收款的风险。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通常指被转移资产未来的现金流量是转出方最终支付所需现金流量的的唯一来源,其金额应当与最终支付的现金流量相等。转移协议中一般应该对此有合理的安排。有些情况下转出方发生的短期垫付款项,如果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这一条件。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企业不能出售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以该项金融资产作为质押品对外进行担保,意味着转出方不再拥有出售或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权利。但是,由于企业负有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该项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义务,该项金融资产可以作为企业如期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这一条件不仅对转出方在收款日至向最终收款方支付日的较短期限内将收取现金流量再投资做出了限制,而且对转出方出于最终收款人利益而进行的再投资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即仅允许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而且不允许转出方在这些短期流动性强的投资中保留任何投资收益,所有的投资收益必须支付给最终收款方。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的核心是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以及在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如何进行计量的问题。

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6. 请问金融资产转移与金融资产处置是什么区别呀?

根据会计准则23号,第一章第二条。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除发行方外的另一方(即转入方)
金融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将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即金融资产处置=合同到期/交付给发行方/交付给第三方,因为这三个情况都满足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而金融资产转移仅仅是金融资产处置中的一部分。
前面的回答,我不太认同。
我认为,金融资产的部分转移,只要不符合继续涉入的条件,即仍然属于处置的一部分。
继续涉入的定义是,企业即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所以继续涉入=转移+部分消除风险报酬+保留控制权。
即继续涉入与金融资产转移仅仅有部分交集,我们即不能说继续涉入是金融资产转移的一部分,也不能说金融资产转移就是继续涉入的一部分。

所以继续涉入的本质,就是相当于先转移全部金融资产,在以保留控制权和风险报酬的程度确认回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其中继续涉入资产的本质是企业仍保留的报酬,继续涉入负债的本质是企业仍保留风险)

举例,甲以990出让本金1000、年利率10%、贷款期限9年的组合贷款给乙(乙无法离开甲独立出售该组合贷款),同时甲为乙提供300的担保(同风险下保费应为100),该组合贷款的公允价值为1000。
此时甲转移了金融资产+消除了部分风险和报酬+仍对该金融资产有控制权
其中甲保留的风险为(未来可能需要赔付给乙的300,以及免费给乙提供了价值100的保费)
甲保留的报酬为(偿付了300后,继续向债务人的追索300的追索权)
因此继续涉入资产为300,继续涉入负债为400,处置价款为990,贷款账面价值为1000
借:存入同业990
    继续涉入资产300

    贷款处置损益110

    贷:继续涉入负债400

        贷款1000

或者你也可以直接无视继续涉入这一概念直接看作服务资产和服务负债,因为继续涉入最根本的原理仍然是服务资产和服务负债(详见23号准则第14条)

7.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属于部分转移 的有(多选

ABC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90%转移等。(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90%转移等。金融资产转移的其他情形适用于金融资产整体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属于部分转移 的有(多选

8. 继续涉入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

问题1:没有转移不就是保留了吗?没有保留不就是转移了吗?
没有转移也没保留这两个是并列的条件,比如就资产整体转移不对等的收益和风险,如对方收益30%,承担20%损失,或者部分转移权利保留部分风险等等,
问题2:继续涉入到底是怎么回事?谁能举例说清楚吗?
继续涉入主要是看是否保留了资产的风险,并且对资产进行控制。金融资产都是有风险的,风险和收益并存,比如贷款又收不回来的风险。假定银行贷款利率10%,同期无风险利率如国债利率5%,那么银行为多收取5%的利息就要承担相应风险,他不想承担风险的话就不会放贷而是直接买国债了。但如果银行已经放贷,但后来发现对市场判断不准贷款要亏,他就想把这个贷款卖掉给信托机构,让信托来收取高收益和承担高风险,这样他就只能根据无风险利率计算的价值卖掉这些贷款,这就是转移了几乎所有风险和收益。但如果银行根据市场判断觉得贷款风险还可以承受,全都放弃比较可惜,还想获得8%的收益,相应他只想承担8%对应的风险,那么剩余的2%的收益和风险就由信托来承担。这叫为转移全部风险和报酬。对资产控制。举个例子银行对贷款客户有提前追偿的权利,这就是控制的手段。如果前述转移贷款给信托,但不转这个权利,人家信托肯定不干,因为没有这个控制,贷款收回的风险会很大,所以控制与否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指标。
问题3:继续涉入与金融资产的部分转移好像很相似,他们有什么区别吗?
两者的差别就在于权利和实体的分离,比如房屋贷款中的优质客户和普通客户,两者的风险评级不同,他们共同组成房贷类贷款。我可以转移普通客户类房贷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这叫部分转移。但也可以根据问题2所述,转移房贷整体的2%的风险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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