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宪法的简介

2024-05-13

1. 日本国宪法的简介

《日本国宪法》自1947年5月3日起实施。它规定,日本国实行以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日本国国家议会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于日本只有国家元首名义,并无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日本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国会(众议院480席,参议院242席)。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

日本国宪法的简介

2. 日本国宪法的介绍

《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是自1947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提供了日本原版《日本国宪法》政府的国会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权利。根据宪法,天皇是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纯粹仪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国家的精神领袖)。这套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Allied Occupation)时期撰写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这套宪法自采用以来,没有什么大改动。2016年3月22日,日本安倍晋三内阁在不顾国内多数民众以及以中国为首的世界上绝大多数爱好和平国家的一致反对,悍然强行通过决议,决定在3月29日正式实施新修改的安保系列法案。这标志着《日本国宪法》当中的第二章第九条被实质废除,也标志着被称为《和平宪法》的这部宪法名存实亡。

3. 《日本国宪法》的内容有()。

日本宪法
特点
演变历史
全文
现今实行
修改完善
目录
1摘要
2基本信息
3特点
4演变历史
5全文
6现今实行
7修改完善
8参考资料
日本宪法(日文假名:にほんけんぽう)是日本国的国家的根本大法,先后经历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日本国宪法等的演变,不断修改完善。既确立了天皇专制制度,又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

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成为日本战后走和平发展道路的重要保证,也是日本作为和平国家的重要保证。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日本宪法
外文名	
にほんけんぽう
地位	
日本国的国家的根本大法
前身	
大日本帝国宪法
特点
一、确立天皇专制制度

1、宪法确立天皇主权原则

2、确立天皇居于国家统治权的中心地位

3、确认天皇拥有独立的统帅权

二、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

明治宪法作为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是明治维新的产物和学习西方法制的结果,对于进一步打破封建制度,创建日本政治的近代化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明治宪法体制下,民主、自由的内容有限,天皇拥有绝对的大权,而且默许军部享有独立于内阁之外的军权,这既是日本封建军国主义残余的体现,也是其日后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发动法西斯战争提供了可能。

演变历史
明治宪法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颁布

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它是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依次由天皇、臣民权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和补则七个章节组成,共76条。

日本明治政府迫于压力于1875年4月发布诏书,承诺建立立宪政体。

1882年,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欧考察欧洲各国宪政。

1885年,设立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1886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秘密起草宪法。同年5月,成立枢密院以审议和修改宪法草案及其附属法律草案。

1890年11月29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昭和宪法(和平宪法)

1946年(昭和21年)11月3日公布

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施行

《 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 和平宪法,昭和宪法”)是自1947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提供了日本政府的国会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权利。根据宪法,天皇是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纯粹仪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国家的精神领袖)。这套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

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Allied Occupation)时期撰写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这套宪法自采用以来,没有什么大改动。

全文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条 【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 【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 【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 【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 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 【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 【天皇的任命权】

①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 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 【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 【皇室财产授赠】

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二章 放弃战争

第九条 【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

①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②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第三章 国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国民必备的条件】

日本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一条 【基本人权的享有】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到妨碍。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

第十二条 【保持自由、权利的责任,禁止滥用自由、权利】

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又,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

第十三条 【尊重个人,追求幸福权、公共福利】

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第十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贵族,荣誉】

① 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②华族以及其他贵族制度,一概不予承认。

③ 荣誉、勋章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授予,概不附带任何特权。授予的荣誉称号,其效力只限于现有者和将接受者一代。

第十五条 【公务员的选定罢免权,公务员的本质,普选和秘密投票的保障】

① 选举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

② 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人服务。

③ 关于公务员的选举,由成年人普选保障。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由成年人普选保障。

④ 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择,不论在公的或私的方面,都不得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请愿权】

任何人对损害的救济,公务员的罢免,法律、命令以及规章的制订、废止和修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都有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歧视。

第十七条 【国家及公共团体的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由于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均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提出赔偿的要求。

第十八条 【摆脱奴隶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

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隶性的拘束。又,除因犯罪而受处罚外,对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第十九条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信教自由】

① 对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给予保障。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②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

③ 国家及其机关都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集会、结社、言论等表现的自由,通信的秘密】

① 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② 不得进行检查,并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 【居住、迁移及选择职业的自由,移往外国和脱离国籍的自由】

① 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

② 不得侵犯任何人移往国外或脱离国籍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 【学术自由】

保障学术自由。

第二十四条 【家庭生活中的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

① 婚姻仅以两性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以夫妇平等权力为根本,必须在相互协力之下予以维持。

② 关于选择配偶、财产权、继承、选择居所、离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关事项的法律,必须以个人尊严与两性平等为基础制订之。

第二十五条 【生存权,国家社会性使命】

① 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

② 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而努力。

第二十六条 【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义务】

① 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

② 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使受其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免费。

第二十七条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禁止虐待儿童】

① 全体国民

《日本国宪法》的内容有()。

4. 日本宪法是如何制定的?

明治宪法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颁布,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它是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依次由天皇、臣民权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和补则七个章节组成,共76条。
昭和宪法(和平宪法) 1946年(昭和21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施行
《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昭和宪法”)是自1947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提供了日本政府的国会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权利。根据宪法,天皇是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纯粹仪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国家的精神领袖)。这套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
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Allied Occupation)时期撰写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这套宪法自采用以来,没有什么大改动。

特点
一、确立天皇专制制度
1、宪法确立天皇主权原则
2、确立天皇居于国家统治权的中心地位
3、确认天皇拥有独立的统帅权
二、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

5. 日本国宪法是如何产生的

  《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是自1947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提供了日本原版《日本国宪法》政府的国会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权利。根据宪法,天皇是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纯粹仪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国家的精神领袖)。这套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Allied Occupation)时期撰写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


  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又名大日本帝国宪法,颁行于1889年,是日本首部的现代宪法.在明治维新时期获通过,是根据普鲁士模式建立出来的一套君主立宪制.在该宪法中,天皇是一位活跃的统治者及拥有相当的政治权力,但国家财政预算的批核权力却在国会手上.

  波茨坦宣言
  1945年7月26日,盟军领袖邱吉尔,杜鲁门及斯大林发表了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该宣言也介定了日本投降后盟军占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将要解除在日本人当中恢复及加强民主倾向的所有障碍.言论,宗教,思想自由及尊严基本人权将会被确立。”(第10条)此外,文件中写到:“当这些目标已达到及这里建立了建基于日本人自由表达的意愿而同时倾向和平及负责任的政府时,占领的盟军将撤出日本”(第12条)盟军不单是要向这个军国主义敌人寻求惩罚和赔款,还有政治制度上根本的改变。引政治学者Robert E. Ward之言:“这次占领或许是世界历史上最精心计划的,由外来力势力指导的大规模政治改革行动。”

  草拟过程
  波茨坦宣言的内容和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在投降初期所采取的措施都显示出,他及他在华盛顿的上级都不打算单方面地在日本实行新的政治制度。相反的,他们希望日本自行实行民主改革。但至1946年初,麦克阿瑟就在编写新宪法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与日本官员出现分歧。首相币原喜重郎和许多他的同僚极不愿意地采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自由的文件取代明治宪法。1945年后期,币原请了一班学者并成立了委员会,进行修宪的谘询。   1946年2月,委员会公布所谘询的建议;但麦克阿瑟认为这些建议过于保守,遂加以否决,并命其成员自行草拟新宪法。文件中,大部分由两位拥有法律学位的高级军官——Milo Rowell与Courtney Whitney——所草拟。关于男女平等的章节,则由Beata Sirota所写。虽然编者并不是日本人,但也参考了明治宪法,征询了日本的律师及政治领袖(如币原和吉田茂)的意见。1946年2月13日,新宪法草案向日本官员公开。同年3月6日,政府向民众公开了新宪法的纲目。同年4月10日,日本举行选举,选出将商议该宪法草拟的第19届帝国议会下议院。由于选举法的改变,这是该国首个容许女性投票的全民选举。   麦克阿瑟建议国会实行一院制,但在日本人的坚持下改行两院制,两院皆由选举产生。其他重要的是,日本政府在3月6日自行草拟的文件体现了2月13日所撰写的文件的理念,这些包括宪法中最显著的特征:天皇的象征式地位,人权及公民权利之保障,和放弃战争。

  采用
  采用新宪法,不会违反明治宪法,但仍延续其法律地位。新宪法之采用是根据明治宪法第73条,透过明治宪法的修改而达成的。根据明治宪法第73条,天皇以在6月20日颁发帝国敕令的形式,把修宪案呈送帝国议会。明治宪法规定,议案要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才可获通过成为法律。议案在两院经过一些修改后,贵族院在10月6日通过议案;在随后一日,下议院在只有5人反对的情况下通过议案。10月29日,枢密院院会,天皇亲自出席,会中一致通过“修正帝国宪法改正案”,美浓部达吉与一名顾问官缺席;同日,得到昭和天皇的同意,成为法律。11月3日,在贵族院议场举办“日本国宪法公布纪念典礼”(日本国宪法公布记念式典)公布新宪法,在皇居外苑举办“日本国宪法公布纪念祝贺都民大会”(日本国宪法公布记念祝贺都民大会)。根据规定,新宪法将在六个月后(即1947年5月3日)生效。

  早期的建议修宪
  如果麦克阿瑟按照日本政客及宪法学者意愿的话,新宪法将不会写成。在1952年日本恢复主权后,法案源自外国的问题曾引起争  昭和天皇签署《日本国宪法》
  议.但在1945年未及 1946年,已有许多宪法改革的公众讨论,麦克阿瑟的草拟很明显是受到日本自由分子的思想所影响。麦克阿瑟的草拟并不打算推行美国式的总统制或联邦制。相反,草案采用英国式的议会制.这被日本自由分子视为取代欧洲式专制主义的明治宪法的最可行选择。   1952年后,保守派及民族主义分子打算修改宪法,使之更日本化,但受一些原因所阻。一个原因是修改宪法较为困难,修宪动议须国会两院三分二人议员的支持才可交由人民进行公投。(第96条)还有,反对党在国会占有三分一议席,主张维持现时宪法,不支持修宪.甚至对执政党的自民党党员,宪法并无不利.在宪法框架下,他们可制造出附合他们利益的政策制定过程.就连在政治生涯中时常要求修宪的中曾根康弘,在任职首相期间(1982-87),也对修宪问题作出低调。

日本国宪法是如何产生的

6. 日本宪法的介绍

日本宪法(日文假名:にほんけんぽう)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先后经历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日本国宪法等的演变,不断修改完善。

7. 日本国宪法的历史起源

 尊重基本人权是对个人拥有人权的尊重,自由主义的表现.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国家压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味.基本人权在第3章具体地列举出来.在该章所列举的,是在宪法上受保障的人权.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认许的人权.(知情权,私隐权等)为了避免权力肆意行使而压抑个人的人权,统治机构于是设定至不使权力集中至一个机构(三权分立,地方自治);为了不使个人受到摧残,宪法就以自由主义为原则设立出来。 尊重基本人权,在旧时,就是要尽可能地人类的自由思想与活动,是以这样的自由主义作为基调而成的政治理念.作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义,就意味从依据国家权力而作出压制中得来的自由.为了把这种从国家而来的自由展示出来,许多时称立宪主义,这是在对国家权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来.在民主政治的实现过程中,排除籍国家权力而来的强制,作为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来说,是市民自由的扩大;经济上来说,是维持自由政策;更进一步来说,正因为自由主义是以确保个人幸福为目的,随着个人变成集体,自由主义被把握着为决定国家应走的路向.在日本国宪法,国家组织的规定和国民主权的考虑相互关连,沿袭着自由主义。 在现代,由于初期实行自由经济政策产生了贫富悬殊,自由主义受到社会权(所得的再分配)而来的修正.另外,随着现代的民主主义强烈依存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国纳粹党在民主制中诞生,引致极大的祸害,也让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国民自由的制度,不能被说是民主主义.故此,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变得密不可分而成为立宪民主主义(自由民主主义).即使在日本国宪法,在个人自由与国家之间出现冲突时,自由也被规定成优先的。

日本国宪法的历史起源

8. 日本宪法的特点

一、确立天皇专制制度1、宪法确立天皇主权原则2、确立天皇居于国家统治权的中心地位3、确认天皇拥有独立的统帅权二、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明治宪法作为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是明治维新的产物和学习西方法制的结果,对于进一步打破封建制度,创建日本政治的近代化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明治宪法体制下,民主、自由的内容有限,天皇拥有绝对的大权,而且默许军部享有独立于内阁之外的军权,这既是日本封建军国主义残余的体现,也是其日后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发动法西斯战争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