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新制度的亮点

2024-05-14

1. 外商投资新制度的亮点

法律分析:一、确立了外商投资促进制度
制定《外商投资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外商投资促进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二)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四)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五)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
二、确立了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外商投资法》总则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向外商投资提供与时俱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二)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确立了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外商投资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落实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二)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制度;(三)建立了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四)确立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新制度的亮点

2. 外商投资新制度的亮点有什么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对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优化产业机构、健全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外商投资制度的新亮点有哪些

法律分析:1、确立了外商投资促进制度
2、确立了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3、确立了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外商投资制度的新亮点有哪些

4. 外商投资制度的新亮点有哪些

1、确立了外商投资促进制度
2、确立了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3、确立了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一、中外合资企业法内容有哪些
中外合资企业法内容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二、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的条件以下:
1、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
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3、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内资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股东会或主办单位同意转股或增资及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决议;
2、签订合资、合作或独资意向书;
3、名称变更预核准登记,名称不变,可不用做名称预登记;
4、项目建议书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审批;
7、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9、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收益分配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不得预先分配原则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收益分配是以企业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为前提的,即有利润才能分配收益,无利润则无收益分配。
2、税后分配原则从法律角度看,外商投资企业收益之上同时存在几种不同的权利或权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5. 外商投资新制度的亮点有哪些?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坚持内外资一致;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一、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类型是什么样的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营业范围以及外资比例是划分再投资企业内外资性质的标准。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二、外商直接投资的定义及相关法令有哪些
外商直接投资是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中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中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中国直接投资的行为。相关法令有《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促进法实施规则》,《外商投资及技术引进相关规定》等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需要哪些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应提交文件、证件: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外商投资新制度的亮点有哪些?

6. 外商投资新制度的亮点有哪些

一是明确了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基调。在当今世界经济深刻调整的背景下,外商投资法突出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深化开放合作,有利于彰显我国推动更高水平开放的决心,宣示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大势的立场,对于向世界展现我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构建开放性世界经济主张,具有重要的标志性作用和意义。二是坚持了基础性法律的定位。这部法律重点确立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对相关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引,是外商投资领域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三是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这部法律立足我国当前发展阶段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实际需要,努力构建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又顺应国际通行规则惯常做法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国家对内资和外资的监督管理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体现了内外资的一致性,努力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是突出问题导向。这部法律针对以往外商投资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规定。比如说,我们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来促进外商投资。在这一过程中,有的地方超越了它的法定职权,给出的优惠条件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够很好兑现承诺;比如说,合同签订的法律程序不完善,手续不完备等等,类似这样的情况以前可能或多或少会出现。这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的时候,要按法定的程序来制定,要依法签订相关合同,同时要依法履行承诺。一旦因为国家、社会公共重大利益需要调整,要及时按法律程序进行,同时,该补偿的要给予补偿。这样就保证我们用法律的方式来推动解决曾经存在的或者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五是坚持防范风险。这部法律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底线,统筹扩大开放和防范风险的关系,按照放能放得开、管能管得住的要求,确立外商投资管理所必需的相应制度,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做了原则规定,增加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7. 外商投资新制度的亮点

一、确立了外商投资促进制度制定《外商投资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外商投资促进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二)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四)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五)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二、确立了外商投资保护制度为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外商投资法》总则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向外商投资提供与时俱进的法治保障。(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二)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确立了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外商投资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落实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二)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制度;(三)建立了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四)确立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新制度的亮点

8. 外商投资新制度的亮点有哪些?

法律分析: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坚持内外资一致;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