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2024-05-13

1.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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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2.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如果是出让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条件及时间点,和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让方,需要关注的内容比较多,最主要的几点如下:
1、要确保收购的目的可以实现,就是为何要购买这个股权,什么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条款可以保证;
2、公司的或有债务问题,最后由老股东为公司的或有债务承担责任,可以考虑预留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或有债务的保证金;
3、公司的核心资产问题,要核实产权,有无权利负担;
4、公司的人员安排,防止收购之后公司的核心人员离职,导致收购落空;
5、收购的公司股权所有权有无争议,有没有隐名股东等情况。
以上这些情况都是最核心的内容。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风险非常多,建议由专业的律师为您办理!

3.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投资入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第二节 股东资格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第三章 股权变更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4.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第二节 股东资格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治理结构完善;(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三)变更名称;(四)发生合并、分立;(五)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第二十四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五)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五)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六)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方案;(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

5.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附生效条件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
一、湖泊可以私人承包吗?
自然河流不可以承包给私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私下协议就能生效。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保险合同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不同有哪些
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显而易见,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虽然保险人的承诺包括了保险人的签章、保险人出具保险费收据、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等多种书面形式的保险凭证,但此只能属于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只要保险单经保险人签发即为承诺,承诺生效,保险合同即成立。
由此也体现了保险合同的附合合同与格式合同的特点。所谓附合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实际上只限于服从、接受或拒绝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而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附合合同是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取与舍”的决定的合同,一般没有商量的余地。保险人上述承诺的多种书面形式,说明保险合同属于定型化合同。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三、和中介签了合同有效吗
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就有效。购房有书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内容和条款不违法,双方签字盖章。购房合同生效后,内容不违法。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般来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协议无论怎样订立,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6.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主要股东外,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核准主要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股东不得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公众披露其前五名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别、注册资本。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第二节股东资格第十三条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7.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一、股权转让价格怎么计算
1、《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想做股权投资,腾讯众创空间是个不错的选择。在法律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2、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权转让需要公证吗
一般不需要公证的,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股权转让是新旧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行为,企业股东变更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不会影响股东变更。提供经过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必须的程序。
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公正,是对该协议法律效力的加强,具有能够直接证明所公证行为的合法性,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的效力。如果新旧股东因股权转让事项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

8.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4日以中国保监会令2010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监会令2014年第4号《中国险监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投资入股、股权变更、材料申报、附则5章37条,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办法》共9章94条,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规则体系。一是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的规则,包括对股东资质、股权取得方式、入股资金的具体要求。二是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的规则,包括股东行为规范、保险公司股权事务管理规则。三是股权监督管理规则,包括对股权监管的重点、措施以及违规问责机制。《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股东虚假出资、违规代持、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股权结构不透明等现象,进一步明确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丰富股权监管手段,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1、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办法》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2、强化股权结构监管。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3、加强资本真实性监管。明确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4、加强穿透监管。明确监管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5、加大对股东的监管和问责力度。建立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的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