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吗?

2024-05-15

1. 闲置土地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答: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 年的。

闲置土地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吗?

2. 按照国家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属于持有并准备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吗?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属于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还规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对闲置土地可以选择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不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等方案。

3. 闲置土地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本质原因是什么?能详细解释下么?

因为国家政策不允许土地长期闲置的,土地闲置2年可无偿收回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超过期限的闲置土地应该无偿没收的。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并不能理解为所有这类型的土地使用权都是投资性房地产,如果是因违规而闲置,就算持有目的是准备增值后转让,那也是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因为这种类型的土地使用权预期是无法实现转让的,那么持有目的其实就是空谈,而闲置土地就是这种类型的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本质原因是什么?能详细解释下么?

4. 请问 “个人购买的住宅用地不属于闲置土地范畴'的依据来源?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个人购买的住宅用地,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建设,也是可以收取土地闲置费的,这个费用与什么用途以及谁买的没有关系。

5. 实施闲置土地政策有什么意义?

(一)有利于海南土地管理与利用
1.彻底解决政府与用地单位在土地供给过程中形成的复杂的经济关系,限度地收回闲置土地,从而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无力调控的状态,为建立以供给引导需求为机制、能够根据产业政策和经济布局综合运用规划、计划、地价、审批权限和收益分配手段对土地供给实行适时、自如调控的全省土地供给宏观调控体系提供了可能。
2.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现状及适宜性,对掌握的存量闲置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调整和用途调整,通过实施积极的盘活,实现更为广泛和合理的土地用途管制,并且能够大幅度地提高土地资源整体利用率,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
3.通过存量闲置土地的合理、有序的释放,可以限度地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有利于保护耕地和实现耕地总量报考平衡。
4.对收回的闲置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既可以实现全省地价的统一与报考管理,又可以实行土地储备机制,对存量闲置土地进行合理的整理和包装,从而实现土地升值,增加政府土地收益。
(二)将使人民银行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在较低成本支出水平上实现对部分金融资产的有效保全,并由此改善其经营状况,减少了金融风险隐患;大大地减少了银行追讨不良贷款的负担,便于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实现债权。
(三)对海南区域经济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
1.将大幅度地增加政府掌握的可供给土地,增强地方政府组织和调控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
2.激活并且留存了大量的资金(换地权益书本身就是资金),同时由于大部分换地权益书因为抵偿债务集中在银行手中,银行要消化换地权益书保全资产,政府要收回换地权益书发展经济,将形成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与海南经济发展之间密切的共生、互惠的利益关系;银行要消化换地权益书必须同时注入资金,这就强化了银行对海南经济发展的“输血”功能;
3.政府通过有序、有目的、有侧重的供给存量闲置土地,可以有效地引导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的调整。
4.通过闲置土地处理将实现对海南的企业群的整顿,一些企业“死”了,一些企业甩掉包袱“活”了,一些企业减轻了负担更有发展希望了。企业群整体状况的改善,为海南经济发展增强了活力;
5.通过闲置土地处理将改变海南因“房地产热”造成的土地资产产权混乱的状态,有利于土地资产流转和与资本、技术、劳动的结合。

实施闲置土地政策有什么意义?

6.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的闲置土地是指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国家收回土地程序
1、拟定收回方案。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者企业的搬迁申请或者制作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将其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告,或者以其他可以确保拟被收回人知悉的形式进行通知,并在通知时一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2、组织听证。国有土地使用人在接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进行听证的,国土部门在接到要求后,在期限内以法定职责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
3、批改方案。组织听证后,根据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拟定方案连同听证会的记录一并上报给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4、补偿。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除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者被征收人自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外,应对被征收人给与补偿。对于其他以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应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或者安置加货币补偿的形式。
5、下达征收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后,由国土部门在批准之日起根据该方案在一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复议(一般为自知道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和提起诉讼(一般知道该决定之日起6个月)的权利。
6、注销登记。区县国土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原登记发放国有土地适用证的机关就可以注销土地登记,同时应当在明显的位置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公告,并在期限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7. 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及法律依据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里“规定的期限”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土地;三是土地闲置的原因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因此,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应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定义。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及法律依据有哪些

8. 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及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及法律依据有哪些?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 进行了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里“规定的期限”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土地;三是土地闲置的原因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因此,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合同生效 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应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二、闲置土地的概念定义。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家通过出让的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划拨给房地产开发商,同时签订了 土地出让 协议,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根据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土地的开发建设,避免因为没有按照时间完成 商品房 建设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违约或者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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