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国家档案局令

2024-05-15

1.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国家档案局令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2012年12月17日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国家档案局令

2.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属于档案法律吗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 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八条 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抵押、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九)本企业党群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新闻媒体对本企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

  (十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重要来宾到本企业检查、视察、调研、参观时的讲话、题词、批示、录音、录像、照片及企业工作汇报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级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二)本企业直属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关于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定期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资本金管理、资产管理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部门工作或专项工作规划,半年、季度、月份计划与总结等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发布的一般性公告;

  (四)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党群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关于一般性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制发的需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和对本企业出具的一般性证明文件,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形成的一般性合同、协议文件材料;

  (九)直属单位、所属和控股企业一般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来函与本企业的批复、复函等文件材料;

  (十)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接待重要来宾的工作计划、方案等一般性文件材料。

  第十条 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行政管理、党群工作等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期限,各企业在具体划分时可选择高于本规定的期限。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科研开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干部与职工人事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企业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电子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

  企业对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要进行相应归档。

  第十四条 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五条 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编制本企业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应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八条 企业在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企业形成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价值,统筹考虑纸质文件材料与其他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企业,在境外经营的企业,由企业总部参照本规定提出实施要求;科技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3. 文件归档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

(2006年12月18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永久)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永久)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5.1 本机关为主办的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5.2 本机关为协办的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永久)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7.1 重要的 (永久)7.2 一般的(30年)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 (30年)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8.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8.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 (永久)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永久)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8.7.4 行政管理工件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5.1 重要的(永久)8.7.5.2 一般的(30年)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8.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 动形成的文件材料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永久)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 (30年)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 永久)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 30年)9.3 人事任免文件(永久)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9.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 永久)9.9 职工名册 (永久)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9.11.1 重要的(永久)9.11.2 一般的 (30年)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年)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10.2.1 重要的 (永久)10.2.2 一般的(10年)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10.3.1 重要的 (30年)10.3.2 一般的 (10年)10.4 机关财务预算 (30年)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10.6.1 重要的(永久)10.6.2 一般的 (10年)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11.1.1 重要的 (永久)11.1.2 一般的 (10年)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 (10年)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12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13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文件归档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

4.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案范围档案保管期限
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依据其查考利用价值的大小进行划分,可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凡是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本单位需要长久利用的材料应定为永久(50年以上)保存;凡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本单位需要查考利用的,应定为长期(16年至50年)保存;凡是在较短时期内本单位需要查考利用的,应定为短期(15年以下)保存。各单位应依据有关的规定和标准,结合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表。

5.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 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
  
 1.3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4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2.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2.2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3.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4.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4.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2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5.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6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永久
  
 6.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
  
 6.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
  
 7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重要的 永久
  
 7.2一般的30年
  
 7.3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
  
 8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2.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3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3.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4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
  
 8.5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5.1.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5.2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
  
 8.5.2.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
  
 8.6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8.6.2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
  
 8.7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2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
  
 8.7.3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
  
 8.7.3.2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
  
 8.7.4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
  
 8.7.5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重要的 永久
  
 8.7.5.2一般的30年
  
 8.8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
  
 8.8.2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8.8.3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8.8.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
  
 8.9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永久
  
 8.9.2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
  
 9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9.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
  
 9.3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9.4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9.4.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9.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9.5.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9.6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9.7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9.8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9.9职工名册 永久
  
 9.10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9.10.2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9.10.3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
  
 料 永久
  
 9.10.4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9.1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重要的 永久
  
 9.11.2一般的30年
  
 9.12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年
  
 9.13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9.13.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
  
 10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2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重要的 永久
  
 10.2.2一般的10年
  
 10.3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重要的30年
  
 10.3.2一般的10年
  
 10.4机关财务预算30年
  
 10.5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
  
 10.6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重要的 永久
  
 10.6.2一般的10年
  
 10.7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10.8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
  
 11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重要的 永久
  
 11.1.2一般的10年
  
 11.2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1.3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3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
  
 13.2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6.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法律分析:1.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2.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当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3.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一并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7.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介绍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介绍

8.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