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

2024-05-16

1. 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

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为故意。3、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

2. 腐败的主要形式和发生机制

制度流于形式,是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来就是一道防火墙。从广义上将都叫制度,是机关单位设置的办事规则,用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能有效地制权、管物、用人,肯定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但是在制度建设中有几个问题没解决好。一是不习惯制度。由于我国几千年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形成人治而非法治的文化传统,老百姓总是寄希望 于明君而不是崇尚法治。封建残余始终未能绝迹,认为制度束缚了人的手脚,像孙悟空的紧箍咒一样,管得太死,束缚手脚。作为领导,总是好专制而不好民主,作为群众,总是信访而不信法。二是不相信制度。有的地方、有的单位、有的领导相信人的柔性作用,不相信制度的刚性作用。一说建章立制,认为是搞文字游戏,敷衍上级,应付检查,美其名曰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活人能叫尿憋死?往往是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迎合上级检查,领导赞扬,让人参观、让人模仿,墙内开花墙外香。在行使职权时,千方百计绕过制度,以特事特办寻找违规理由,以协调关系为由降低标准,以获取自身利益滥用职权。常常是以服从大局、照顾关系、领导干预、自身利益为由越过红线,践踏规章,不按制度办事,为腐败盛行、权力寻租打开方便之门。一些贪欲过大的人借此机会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导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件频频发生。三是不制定好制度。邓小平讲过,好的制度可以约束坏人,坏的制度无法保证好人做好事,反而使好人变坏。要建立科学严密完善管用的好制度。现在有的人认为设置了好制度是自我设限,减少、架空和放弃了自己的权力,办事无油水,吃喝无开支,出行不方便,没有实权下级不买账。现在机关组织考察学习外地、外单位多,这是好事,可以开阔视野,开阔思路,开阔胸怀。但往往是好的东西学不来,不好的东西学得快。许多人去过深圳,都说深圳接待招待自由随意,不劝酒不逼酒,不拼酒不酗酒,而内地人就是学不回来,喝酒搞得人很不舒服。有的地方纪委只好下文件规范招待饮酒。参观学习津津乐道别人的好经验好做法,最终领导感兴趣的大多是有利于提高自己权利和待遇的条款和做法,对义务和责任学的少,对管下级治群众卡目标的学得快。对员工提高待遇方面的不采纳,对目标责任很感兴趣。某市有一个局近年就规定,副局长每年拨招待费3万元、正局长拨10万元,实际情况是正常的、正规的招待局里承担了,操作的结果是领导将几万元名正言顺地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有的局对这学得很快。现在建章立制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部门权力法制化、部门利益法制化、部门利益最大化”,利用制度打擦边球,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某市委系统有一个部门,一把手是市委常委兼任,常务掌门人是副职,为了规避市纪委关于一把手不得分管财经的规定,他就钻空子说自己是副职,不是一把手,而将本单位的财政大权揽到自己手中。四是不落实制度。几乎每一起责任事故的发生,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都与制度不落实有关,制度不执行、不落实,成为发生腐败的重要原因,这不能不说是保障性的困扰。

3. 腐败有哪些特点

  腐败的特点
  1.群体化
  一些腐败败露后,往往引发所辖地区官场的“大面积塌方”。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即“窝案”、“串案”。其主要特征一是涉案人员众多;二是涉案人在政治上丧失党性原则,形成了具有紧密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网;三是在经济上互相利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2.高官化
  据公开资料统计,2003年至2007年的5年间,共有35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年均7人。2009年全年落马的省部级(含副部级)高官有17人。
  3.巨额化
  腐败涉及的金额巨大,动辄就是上千万甚至上亿元。2009年已基本查明涉案的3l位国企企业家犯罪涉案金额累计达34亿元,人均高达l亿元;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国企企业家30人共计贪污、受贿9.3亿元,人均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国企企业家9人,累计挪用公款12.9亿元,人均1.4亿元。  
  期权化   
  “权力期权化”交易的是一种“权力”,其不直接涉及钱物,因而形式和过程隐蔽,相互兑现往往是间接而不是直接的,如高薪任职、分给股权、优厚待遇等。  
  腐败分子进行权力操作可用“扶持企业、促进发展”为借口,即使损害国家利益也可用“改革代价”遮掩,过程隐蔽,其交易方不是在职干部,甚至可能不是其本人,对象和内容都较为隐蔽。“权力期权化”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为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资源”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变现可能。
  4.潜规则化
  在中国文化中有很多消极的因素是滋生腐败的条件,如“潜规则”文化在官场流行,很多行为规则不公诸于世而是如“黑市”交易,公诸于世的规则,大家又不遵守。同时,中国文化中有一种消解制度的倾向,在现实中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还有“圈子”文化,社会上流传着一句话:进了班子还要进圈子,进班子不进圈子等于没进班子,进了班子不如进圈子,进了圈子不进班子等于进了班子。入围的干部争宠,不入围的干部被剔除,这种示范效果迫使大多数干部去遵从新的游戏规则。从追求庇护到跑官买官,并按照这一游戏规则提供的激励机制来作出行为选择,使正直干部越来越难以生存。
  5.国际化
  有的腐败分子利用资本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境流动的机会,与地区外、行业外、境外的不法分子相勾结,共同犯罪;有的利用国际间法律的差异,国内犯罪,国外洗钱;有的以境外商人为合作对象,在为对方牟利后,在境外“交易”,赃款赃物滞存境外。一些涉案的党政干部特别是关键涉案人员一有风吹草动即随时出逃。  
  “裸官”问题浮出水面,暴露出以往外逃贪官贪腐时“留一手”(任职期间有意送妻儿出国,独自一人在国内),贪腐行为败露后立即逃往国外的腐败谋略。某些干部利用出国考察机会滞留不归的情况更是暴露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长。
  6.新型化
  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拍卖等方面的反腐败措施比较少,导致新兴领域腐败案件频繁发生,在这些领域中,腐败呈现出金融化、虚拟化特点。
  与异性直接相关的腐败现象不可轻视,中纪委研究室原副主任、中纪委北京培训中心原主任、原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副主任刘春锦指出:受处分的厅局级干部中,90%的落马贪官都有包养情人,甚至有多个贪官共用一个情人的现象。

腐败有哪些特点

4. 腐败现象有哪些表现

腐败现象滋生的原因,的确是非常复杂的。
(1)国家权力的存在,是腐败现象产生的深刻社会历史根源。马克思曾写道:“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项最大的开支,即军队和官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77页)在社会主义时期,仍然需要无产阶级国家,还不能完全实行巴黎公社所采取的措施。虽然已经同资产阶级国家有了根本性质的区别,但是执政党掌握的国家权力一旦失去约束,就会产生腐败。
(2)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和消极影响是腐败的温床。在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的、甚至非法的手段来谋取个人私利;把商品交换法则引进党内生活;崇尚“拜金主义”,搞权钱交易,就会使党内意志薄弱者走上腐化堕落的道路。
(3)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不可避免出现一些漏洞和问题,使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
(4)西方西化分化,剥削阶级思想影响和党内一些人丧失理想信念,是腐败滋长的思想根源。
(5)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腐败蔓延的重要原因。

5. 你认为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应采取哪些政策和措施遏制腐败现象?

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 腐败是一种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公共权力产生而产生的复杂社会历史现象,任何国家、任何朝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腐败现象。腐败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就当今时代和我国国情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空心化导致道德防线失守。千百年来,中国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体系,以“仁、义、礼、智、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在指导和规范人们日常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代以来,随着封建制度的没落和外敌入侵,救亡图存成为时代的主题,变革创新成为时代的最强音,以保守稳定为特征的儒家文化受到全面批判;经过“五四运动”和“十年文革”的冲击,儒家文化被彻底打碎并全盘抛弃,使得传统文化碎片化并与现代思想产生断裂,失去了规范国人行为的固有功能。在传统文化受到冲击的同时,适应长期的革命斗争的需要,我国逐渐形成了独特的革命文化,并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文化准则。但是,随着革命战争的结束,和平建设时期的到来,革命文化却没有与时俱进,与多样化的社会生活和价值追求格格不入,在形式上虽然占据主导地位,但实际影响力很小。由于传统文化的碎片化、革命文化的空洞化,社会失去了文化主心骨,理想危机、信仰危机随之而来,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迅速蔓延,道德良心、党纪国法、是非曲直都抵不过对私利的追求。这是消极腐败现象滋生并达到相当的广度和深度的文化基础。 2.体制双轨化导致社会导向失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开始进入新旧体制并存的一个特殊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就是旧的平衡和秩序虽已冲破,但还在许多方面产生作用;新的体制和规范虽已显示活力,但还没有完全占据主导地位。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科学性受到影响,对社会的管理出现了某些“空位”和“断档”,为一些人非法累积财富提供了便利。如改革开放之初的物价双轨制、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等政策的出台,以及国家税制、土地征用制度、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制度等政策的不健全,都使一批人暴富起来。这些靠特权、靠垄断、靠不当手段获取利益但却没有被追究责任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了强烈的反面示范作用。大家普遍感到,改革开放后自己得到的比过去多了,但别人得到的却比自己多得多,于是产生了“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的心理,认为吃点、喝点、拿点、占点理所当然,甚至以五十步而笑百步,把自己当“灰猫”、把别人当“黑猫”而心安理得,对自身的腐败视而不见。这是腐败现象产生“臭豆腐”效应的心理基础。 3.施政原则化导致权力运作失控。长期以来,中国的社会管治就特别强调自律,倾向于以个人修养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而疏于建立制度进行防范,“半部论语治天下”的典故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个问题。现行政策也明显受到“重德治,轻制度”的传统影响,表现在实际中,就是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方向性规定多,具体化指标少;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措施少;实体性内容多,程序性规定少;事前安排布置多,事后检查追究少。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不少政策法律成为“牛栏关猫”式的摆设,大量权力的运行控制不是主要依靠法规和制度,而是主要依靠权力控制者的道德和良心。这就使得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把法律制度和国家权力作为一种为自己服务的工具,对自己不利时就大讲“原则性”,拿出一条条党纪国法,一套套规章制度,一个个严禁不准;不想作为时就大讲“模糊性”,明知违反法规、制度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拖而不办;想变通时就大力提倡“灵活性”,为冲破法律制度寻找理论依据。权力行使的随意性,一方面使社会形成了“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只要有'人'就能办成事”的投机心理,有事无事都要千方百计找“靠山”,甚至不惜为此行贿,拉政府工作人员下水,增大了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机率;另一方面也使政府工作人员形成了碰运气的“赌徒心理”,认为犯不犯事不是看是否贪污受贿,而是看关系网是否有力,一旦东窗事发,也只恨运气不佳,毫无悔罪之意。 4.权力集中化导致日常监督失效。在我国,经过长期的摸索和实践,形成了自己的监督体系。这些监督,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既有党委、政府对人大、政协的监督,又有人大、政协对党委、政府的监督;既有党委、政府内部的司法、行政和纪律监督,又有外部的民主团体、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从理论上讲已经十分严密,但是由于权力的过度集中,这些监督措施却很难发挥作用。5.执法宽泛化导致惩诫处理失当。与建国初期比较,近年的反腐败斗争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对腐败现象在惩处上有从轻、从宽的倾向。首先是立法上有缺陷。

你认为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应采取哪些政策和措施遏制腐败现象?

6. 消极腐败的表现主要有

一是“好人主义”。一些领导干部党性原则不强,奉行“好人主义”,搞“亲亲疏疏”,对班子和干部队伍中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敢抓、不敢管,对违法违纪现象不斗争、不批评、不制止,纪律松散、软弱涣散。
二是“个人主义”。宗旨意识不牢,理想信念动摇的把一己私利、个人得失放在第一位,一事当前,先为自己的进退荣辱考虑,全然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群众谋福祉的宗旨,全然丢掉了共产党人的理想和信念。
三是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同志“小富即安”、小有成就就满足,工作敷衍塞责,不思进取,不顾大局,缺乏事业心、责任感,见困难就躲、见矛盾就藏,不愿攻坚、不敢碰硬,宁可误事不伤和气、办事拖拉,消极怠慢。四是用人之风不正。一些手握大权的领导干部存在任人唯亲,跑官卖官,突击提拔,带病上岗等违反人事纪律的现象,如河南省许昌市委组织部原部长王国华受贿卖官案;江苏省赣榆县孙承敏等6名干部行贿买官案等等。五是生活腐化堕落。有的党员干部沉湎于游山玩水、灯红酒绿中,用公款吃喝、玩乐、包养情妇、铺张浪费、官僚作风、生活腐化等等。有学者粗略估算,我国由于公款吃喝、公款出国、公车膨胀所形成的财政开支每年大约两万亿元,全国数百万辆公车平均每辆就开销10万元,上述三项消费,浪费至少三分之一。

7. 腐败行为的后果,通常是

法律分析:腐败行为,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行为,轻微的面临处分,严重的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腐败行为的后果,通常是

8. 腐败的概念 ,行为方式,特征,目的,危害

  把腐败视为公职人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对公职规范(主要指现行的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背离。这是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一种关于腐败的定义方式。

  第一,腐败行为的主体是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传统上是指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但是近年来,国内外腐败主体有扩大化趋势,包括其他与公共事务相关的部门和机构的人员。

  第二,腐败行为的主观目的是谋取私利。
  指公职人员在主观上有追求和收受私利的故意。

  第三,腐败行为的实现手段是利用职权。
  公职人员利用掌握权力的有利地位,违反职务上的义务要求,把手中的权力运用于私利的目的,使权力脱离了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轨道,陷于没有规范依据的状态。

  第四,腐败行为的客观后果具有危害性。
  腐败行为构成对公共权力关系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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