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劳动法对企业管理者适用的利与弊

2024-05-13

1. 论述劳动法对企业管理者适用的利与弊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参考新《劳动合同法》的法条和法律文本,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总体分析。新《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这部法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造和谐社会的一部重要的社会类基本法律。
  于试用期和签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三年之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和以前相比,同样条件下的试用期从原来的三个月减少到现在规定的两个月,缩短了一个月。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和员工必须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应当按两倍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应当保存该劳动合同两年以备查。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问题。以前劳动法不允许企业向劳动者收取培训方面的违约金,在实践中显失公平,不利于企业。比如说企业招聘新的人员进行了系列培训,在刚好培训成功能使用的时候,劳动者便辞职跳到同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今后就类似问题,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关于劳务派遣。新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特别规定"中,从第五十七条到第六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这是针对企业的非核心员工和国内劳务市场的实际设立的一种制度。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如下: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现在比如说中国石化等大型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达到总数的80%(特别是加油站的加油人员)。D先生的经营模式中存在许多一线外务,W公司在交谈中提示,始发也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所有的人事纠纷,保险纠纷等,全部都是人才服务机构来进行处理的,企业只要集中力量进行营业即可。对不合格的员工,企业直接可以找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处理,也避免了许多边际问题。
合同期限。新劳动法的出发点是稳定和谐的社会方式,因为规定了几种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企业的应对措施建议 新的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学习并适应。根据笔者的经验,建议如下: 一是对核心员工和非核心员工区别管理。核心员工是企业的骨干力量,企业80%的利润都是来自于20%的核心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对核心员工的各种顾虑、福利、待遇等,应当处理到位。人家的事情你办好了,人家才能安心办好你的事情,这是老百姓之间最朴素的道理,用在企业劳动关系特别是核心员工劳动关系上也是适用的。非核心员工的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操作,其实等于人事风险和所有事务的外包,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要每月交纳每个员工几十块的管理费用给人才服务机构即可,所有的相关问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薪资等全部外包处理,企业只要一心一意经营即可。当前在欧美发达国家,除了营销之外,生产、销售、财务、采购、人事等基本采用外协群处理即外包的方式,在中国要一下子达到这种情况可能有点距离,但这是方向。 二是对劳动合同中培训违约金的约定。许多企业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企业不敢培训员工,一培训好就跑了,还不支付违约金,企业感觉很亏。现在新劳动法出台之后,企业可以大胆培训员工,一方面员工要跑的话,企业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能收回成本,另一方面员工经过培训必然能提高工作能力和整个工业的能力,三方面可以促进培训业的规范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放心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劳动合同中也可以名正言顺地注明培训的相关权利义务。 三是社会保险等的操作。现在有许多员工跟企业说,喂,企业,我的保险反正不重要,干几年不干了,保险就没了,不如你把保险的钱加到我工资里吧!许多企业这么做了,但后果很苦,一些员工辞职之后,到劳动部门去告,企业肯定是要重新补交保险的。所以,答应把保险加到工资里去本身就是错误的,为以后员工找企业的事情埋下了隐患。这些方面,在新劳动法施行之后,企业尤其要注意,因为新劳动法中有许多强制的规定,硬撞枪口的后果,企业是知道的。 四、结束语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劳资关系越来越复杂,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1994年的劳动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台了。新的法律规定带给企业许多新的保证,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此,学习新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进行一些了解,是对国家、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好处的事情。

论述劳动法对企业管理者适用的利与弊

2. 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对其罚款处罚,合法吗?新劳动法有没有相关的条文?

是不合法的,劳动法中写明不得克扣工资,单位没有任何权利扣员工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扩展资料:
如果工资被公司克扣是可以依法申请补偿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垫江县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 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相对以前的劳动法而言, 新法突出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立法宗旨。正因如此,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并研究新法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制度,从而有效地降低企业在劳动用工领域的风险。新法对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全面的挑战, 对人员招聘、培训、绩效管理、薪酬管理、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1 人员招聘方面的影响

  在招聘和甄选环节, 企业会更加审慎, 这种审慎无疑会增加人力资源的吸纳成本。更为重要的是, 随着员工雇用合同的延长和严格, 企业内部的“人口红利”优势将大大减弱, 劳动力价格将会不断提升。另外, 按照新法规定, 派遣制用工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 2 ].目前, 许多企业使用了大量派遣制用工作为企业员工, 直接从事企业常规性业务。尽管法律对“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具体含义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 但在立法态度上无疑是对目前各行在常规业务岗位上大量、长期使用派遣工的现实提出了挑战[ 3 ].

  1.2 员工培训方面的影响

  新法规定了单位只有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形下, 才存在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的问题, 且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 ].新法的规定无疑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风险, 以前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培训违约金的方式来降低风险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失效了。更深远的影响则是在员工的持续培养开发方面, 员工持续培养开发一直是企业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但在目前新法制度安排下, 员工辞退的成本明显升高了, 人员流失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企业员工的持续培养与开发。

  1.3 绩效管理方面的影响

  新法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鼓励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以往, 由于用人单位可以多次运用一到两年的短期劳动合同, 灵活行使到期但不续签的权利, 因此即便没有特别的绩效管理和考核要求, 员工也会因为续签的压力而努力完成工作。而在员工普遍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长期劳动合同的情形下, 除非员工严重违规违纪等特殊情形, 单位必须要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才能单方调整员工岗位及对应的薪酬或进而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实现员工辞退。这无疑对企业的绩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在企业内部对绩效考核制度的改进上, 过去中国许多企业在绩效考核上相对比较粗放, 现在新法的出台也要求企业对绩效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特别是在企业与员工的合同管理和考核制度上需要重新进行梳理。

  1.4 薪酬管理方面的影响

  新法中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员工的薪酬水平, 违约时必须赔偿的损失, 但是这条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因为随着企业的发展以及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 企业的薪酬水平是变化的, 特别是对于签约时间很长的员工来说, 要想在签约时的劳动合同中就写明员工薪酬水平是很困难的, 所以企业在签约前必须做好预测与规划, 这就增加了企业管理费用。此外, 新法在薪酬管理方面的重要影响还在于关于派遣用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以及新法还具体要求用人单位为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这两条规定增加了有派遣工的企业的人力成本。

  1.5 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影响

  新法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 ] .与以前相比, 这明显扩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 严格了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限制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自由度。

  2 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对策

  新法的实施给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 企

  业有必要根据新法的规定,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必要的应

  对措施, 积极应对这一新的环境。对此, 本文提出以下几点

  建议:

  2.1 企业在招聘录用员工方面的应对策略

  员工招聘录用阶段, 是企业把好用人关最关键的一步,企业应该对招聘录用程序, 录用条件, 面试人员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和周密的安排。另外, 还需注意以下关键点: (1) 防范虚假资料。通过《员工登记表》、《服务自愿书》设计, 写明员工虚假资料后果, 之前单位的证明人及其联系方式, 对重点岗位人员的录用进行背景调查。(2) 要注意区别与使用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务协议、聘用退休人员协议、岗位聘用协议、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培训协议, 掌握国家对于特殊人员的录用规定, 从源头上降低法律风险, 减轻法律责任。(3) 采用人员派遣和人才租赁等新兴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企业可以采用这种新兴方式进行聘用和管理, 通过第三方的合作公司提供的服务来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同时保持公司用人机制的灵活性。

  2.2 企业在员工培训方面的应对策略

  首先, 对于试用期必须超过新法规定的新招员工, 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代为培训, 其培训费用可有企业与员工协商而定。其次, 对于企业正式员工的培训, 新法明确规定用人公司能收取违约金的范围和对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用人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件, 并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规定的应按规定向用人公司支付违约金。

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4. 企业新劳动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关于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的几点思考:

一、制度建设
1、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战略部署、企业文化、企业价值观、新的劳动合同法,重新审定
2、招聘制度重在人才测评体系
3、培训制度重在入职培培训体系
4、绩效制度重在绩效指标和方法的正确设立和运用
5、薪酬制度重在薪酬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6、员工关系制度重在企业文化建设制度的加强
7、制度公示后成册,员工签字领用

二、劳动合同的签定
1、设计新的劳动合同
2、原则上核心人才以三年6个月试用期为主
3、原由合同继续生效,开普遍签合同大会

三、文化建设的加强
1、普法教育
2、由各部门、分公司核心员工参与的意见小组

四、职位说明书和岗位评价
1、从新审核职位说明书
2、从新展开岗位评价
3、进行核心员工职业生涯设计
4、组织设计的完善

五、加强风险防范
1、对于企业核心员工,明确签定培训合同
2、进行企业人员普查,该辞退的员工立即辞退

六、合同法中集体合同、工会组织
1、形同虚设
2、企业可以以公示的方式适当放开管理的透明度,强调员工对企业的认同
3、薪酬原则是保密,绩效管理原则是公开
4、加强与劳动监督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5、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可考虑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E化管理

七、人力资源专项目建设
1、员工入职、转正、晋升、考核、辞退(退休),可以考虑建立和引入科学的测评体系,企业适当加重资金投入
2、员工培训中强调入职培训和转正考核
3、绩效管理需要重新审核和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加强与公司制度吻合程度
4、薪酬管理探索股权分配对高层和核心员工的激励作用,加强员工法定保险的配置
5、员工管理中对于员工考勤、休假等制度和办法的修订,员工手册的修订和重新签用
6、加强企业文化中员工对企业价值观的认同


举几个案例说明:

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深受企业HR们的关注,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也不例外,由HRD 打头阵,于今年5月份就参加了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会议。后来随着劳资咨询市场火热起来,公司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六名员工全部参加了《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应该算是普及知识,并且平时部门内部也会讨论,《劳动合同法》可能给企业和人力资源部门工作带来的风险以及如何预防的措施。 

作为企业的HR,面临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现有管理体制所带来的冲击,我们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都自觉地学习和掌握《劳动合同法》。起初,大家对《劳动合同法》抱有“敌视态度”,当了解到新法其实是企业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保证时,心理上才初步解除了敌视态度。随着理解的深入,更加明白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说,正是一个提升综合能力的契机,同时人力资源部也将不再是领导者的意志工具,将改变行政性、指令性的管理方式,成为协商管理者。
 
接下来,HR在实际工作中,沿两条线路同时开展准备工作。一条是请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协助修改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表格,包括入职合同、职位说明、企业员工手册等等。这些非常重要,因为假使以后签署的合同涉及到无固定期限的话,公司很难解聘不称职员工,那么就必须把好入职这道关口、提高招聘技巧;综合个人和企业的发展以及个人能力、人品来选拔人才;合同中要明确说明不符合职位要求的情况……这些都是为了规避用人风险。
 
另外一条线路是,在工作中向各部门领导传导新法的主旨与内容,并且督促大家提高风险规避意识和法律意识,最明显的一个现象就是,人力资源部门现在最常说的一句话是“你说什么,做什么都要拿证据来”。另外在工作中也是不断强调,劝导各部门领导养成和谐解决问题的态度,避免不必要的劳资纠纷;我们在招聘过程中,尽量避免聘用高龄的员工,同时注重背景调查,以免为以后的人员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关于试用期问题,在与其他部门配合的招聘中,告知他们《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时间的规定。不论是对外还是对内采取的措施,都是为了缓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时给企业管理者带来的剧烈冲击,让大家有一个适应阶段。
 
最后,作为HR,《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很期待看到人力资源管理者以及企业管理者的整体管理能力的提高,由消防队员转为资源配置师,把人本管理的理念真正贯穿到企业和社会中。
 
针对性改革 应对《劳动合同法》 

某建筑公司  

由于所在的公司是建筑设计行业,所以,主要谈《劳动合同法》对建筑设计行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
 
首先要说说建筑设计行业人力资源的特性及劳动用工的特点。建筑设计行业的行业范围比较小,行业影响力远不如IT、地产、金融等行业,国内的设计行业从封闭到开放也刚刚几年的时间,其人力资源的特性比较独特:一是人才学历层次比较高,基本上为本科以上学历;二是人才艺术特质比较突出,建筑师犹为明显;三是行业人才比较缺乏,人力市场供小于求。
 
在劳动用工方面:一是工作周期与建筑工程周期相关,一般比较长;二是人才流动较小,流动率相对较低;三是分配形式多以计件为主,管理与考核方式相对比较原始。正是这些人力资源特性和劳动用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设计行业的企业文化多以人性化、平等和谐、突出个性为主,以感情留人、以文化吸引人占主导,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为辅助,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关注程度比较弱。相应的,绝大部分建筑设计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不完善,劳动用工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较弱,企业管理处于一种相对比较原始、比较松散的状态。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建筑设计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来说,是挑战,更是一次契机,是一次疏理劳动关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合法用工手续的契机。《劳动合同法》对于资方而言,虽然加大了用工成本,增大了用工风险,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难度,但对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它把许多原来不明确的东西明确了,把原来无法操作的条款细化了,使劳资双方更加有法可循、有法可依,更具操作性。个人认为,建筑设计行业的人力资源从业者对于新劳动合同的颁布要做六方面的准备:
 
一是疏理现有劳动关系,做好旧法与新法的衔接。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一次疏理,重点是人员现状、用人需求、劳动合同状况、相关规章制度等方面,妥善处理2007年底前合同到期员工的续签,在年底前进行适当的人才队伍的优化。 

二是规范招聘流程,严把招聘关。人力资源部门从设计完善合法的《应聘人员登记表》入手,要求应聘者如实提供家庭情况、联系电话、学历、执业资格、职称、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信息,并针对建筑设计行业范围较小、流动不大的人才特性,对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以保证对应聘者的全面真实了解。 

三是合理合法确定劳动期限和试用期限。建筑设计行业的员工大体分两大类:一类是专业技术人员,是企业的主体,对技术能力和稳定性相对要求较高,同时对其技术能力的考察周期也相对较长,可考虑先签3—5年,再签4—6年的合同期限,试用期可定为3—6个月;二类是行政支持人员,对这类员工管理能力要求较高,能力考察周期相对较短,可采取先签1—2年,再签7—8年的合同期限,试用期可定为1—2个月。 

四是使劳动合同制定、签订、续订、解除、终止的合法流程和手续规范化、流程化。建筑设计行业的员工对劳动关系重视程度较弱,而《劳动合同法》对合同签订和续订的时机、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都有新的、明确的、细致的规定,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整套可操作的流程和手续,使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解除及终止流程化。
 
五是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本着“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宗旨,《劳动合同法》出台了大量保障劳动者利益的条款,这些条款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给一些恶意破坏劳动关系的员工提供了保护伞,给企业的管理带来了风险和难度。因此,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针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修改和健全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里明确什么是严重违纪,什么是重大损失,什么是严重损害等标准,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向员工公示,以作为员工行为的准则和依据。 

六是改变用人观念,树立法律意识。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为契机,对企业管理者及劳动者进行用人观念及劳动观念的引导,使企业管理者树立明确的法律意识和规范的用人观念,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促进建筑设计行业的劳动用工逐步走向法律化和规范化。 

希望上述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5. 专家您好,我想问一下,公司的实际管理权交给另一个公司管理但公司名称不变,请问这违反劳动法吗

1、企业管理层或者股东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以这个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无补偿的;
 
2、调动工作岗位,如果对于你收入有影响或者变相增加你的工作量而待遇不增加,你是可以拒绝的。

专家您好,我想问一下,公司的实际管理权交给另一个公司管理但公司名称不变,请问这违反劳动法吗

6. 新劳动法对企业的影响是机遇还是挑战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企业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之中。财务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财务管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然而,有些企业的财务管理则不尽人意。这些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两个误区:一是把财务管理简单化,仿佛财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忽视其整体管理职能;二是财务部门完全听命于"老板",忽视财务管理自身的规律性与相对的独立性。现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投资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监督管理、利润分配管理等问题作出讨论。一、现代企业制度与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大约在15-16世纪,地中海沿岸一带的城市商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初期的股份制公司的出现要求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诞生了。但这个时期的财务管理还仅仅只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附属部分,还没有自己的独立职能,也缺乏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因此,这只能是财务管理的荫芽时期。到了19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产业革命进入完成时期,随着股份制公司的不断扩大与逐渐完善,为了适应怎样筹集资本、发行股票,怎样分配利润的需要,才产生了专业化的财务管理。我国企业管理和理财的发展应该说是走过弯路、付出了相当的代价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企业管理与财务管理不是以追求企业效益为目标,收益分配是按劳分配口号下的平均主义。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3年,党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行科学的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才被重视起来。目前,国有企业正在加快企业改制工作。单一的国有企业正朝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混合型经济形式发展,经营者与企业职工持股使国有企业和广大员工真正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之后,将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与法人治理实体。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国有企业改制对财务管理提出了更迫切更高的要求。二、当好参谋,把好企业投资决策关决策是企业管理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工作。决策是有成本的,这一点容易被人忽视。例如一个正确的决策为企业盈利100万元,如果失去了机遇,没有做出及时的决策,这个决策成本就是100万元;如果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策,不仅没有赚到100万元,反而亏损了100万元,那么,这个错误的决策成本就是200万元。因此,决策也必须讲成本控制。投资决策是企业所有决策中最为关键、最为重要的决策,因之我们常说:投资决策失误是企业最大的失误,一个重要的投资决策失误往往会使一个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因此,财务管理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能就是为企业当好参谋把好投资决策关。投资是指投放财力于一定的对象,以期望在未来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有很多种类:从投资回收的时间划分,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从投资的方向来看,有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以投资对企业前途的影响为依据,可分为战略性投资与战术性投资,以及初创投资与后续投资;确定性投资与风险投资;相关性投资与非相关性投资等等。这些分类是从逻辑划分的二分法划分出来的,每一种投资本身就具有多种类型的性质与特点,例如一项长期投资本身,它既可能是战略性投资,又可能是风险性投资等等。因此,我们在考虑投资时必须把好以下“四关”。第一,把好经济行为关。必须明确投资是一项经济行为,必须从经济规律中去寻找依据,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笔者调查过若干个国有企业不少失误的投资决策,其中一个很大的失误原因是没有从经济规律本身去决策,而是从“政治”、“人际关系”等因素轻率地做出了投资决策。例如一个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听命于某位上级首长的“暗示”,给上级的老首长的儿子的一个公司投资300万元,结果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又例如一个很成功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为了回报他的故乡,强行主张在他的故乡投资500万元厂,而他的故乡却不具备这种工厂的条件,结果厂是成功了,却年年亏损,成了这个企业的"沉重包袱"。甚至还有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把国有资产随意地投资给自己的亲戚朋友和身边的人,严格地说,这已经是一种腐败行为,是一种犯罪。这一种投资方式在调查的投资决策失误中竟占了40%左右,是一种十分值得重视的现象。另一种投资决策失误是投资决策者本人素质差,官僚主义,独断专行,自己又不懂经济规律而做出的决策。这种投资方式在调查的投资决策失误中约占50%.第二,把好调查研究关,严格按国际惯例事,按法治事。投资决策是一个过程。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分析,否则不能轻易投资。特别是对外投资,即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或者以股票、证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一定要按国际惯例事,对投资方的资信、财力等诸多方面有可靠的证明。合同要严格把关,符合有关法律手续,切不可留有隐患。第三,把好投资管理程序关,做到投资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不同种类的投资都有自身的特点,从而有不同的管理程序,需经不同的部门审批,例如:有的投资,总经理个人可以做出决策,有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批准,而有的投资则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第四,把好成本控制、风险与收益关。投资的目的是要有效益,要赚钱,因之必须实行投资成本控制;要有风险意识,尽力规避风险;投资要有效益,还得及时回收,以确保投资成功。三、管好资金,确保企业资金流通与安全目前,不少企业在资金管理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资金入不敷出,存在资金缺口;二是资金被挪用、被挤占;三是叫人头疼的“三角债”。如何解决好这三个问题,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当务之急。当然,首先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其次要通过短期筹款和投资来调剂资金的余缺;第三必须对资金实施跟踪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挪用和形成新的“三角债”。四、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重大课题。企业要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和责权明确的法人实体,必须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建设一个团结、开拓、廉洁的领导班子是搞好国有企业的关键。从防止腐败着想,企业必须加强监督作用。正如交通规则一样,没有红灯的约束,就没有绿灯的自由。在企业约束机制之中,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财务工作者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对于不按财务制度事的人,要敢于抵制,直至向上级反映情况。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从根本上说来,是对国有资产负责,而不是对某个具体的总经理负责。而从法治上说,又必须保护财务人员的职责与个人权益,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目前国有企业实行财务主管下管一级的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直属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企业直接委派,其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在上一单位,这样他就能无后顾之忧地行使财务监督作用。五、新形势下的利润分配管理利润分配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投资者的决议对企业净利润所进行的分配。利润分配在企业中起到杠杆作用,它对正确处理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多年来,我国企业利润分配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按劳分配”的口号下,实质上存在严重的平均主义,极大地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这也是不少国有企业长期处于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个厂长、总经理工资收入与一个普通员工相差无几,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是不合理的。有一些厂长、总经理辛辛苦苦干了几十年,临到退休才发现自己“一无所有”,心理不平衡。个别人竟铤而走险,知法犯法,贪污受贿,形成所谓的“五十九岁现象”。一个高级知识分子,一个科技工作者收入同一个体力劳动者也相差无几,这也是利润分配十分不合理的现象。在利润分配上吃大锅饭是一种落后意识,是有很大危害的。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实质就是打破利润分配的“平均主义”。邓小平同志又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号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就为利润分配进一步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目前,科技工作者可以以科学技术入股分红,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等,可以说是利润分配在新形势下的必然结果。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将成为企业的主要利润分配形式,职工持股,经营者持股将使企业和员工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风险共担,利润则视其参股比例不同而不同。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的利润分配如何才能更合理,更能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从而调动各层次、各种人员的积极性,是财务工作者面临的一个新挑战。

7. 企业管理中将手机集中管理违犯劳动法吗

上班时间不允许带手机,已成为好多企业和特殊岗位的限制规定,当事人不服,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辞职。

企业管理中将手机集中管理违犯劳动法吗

8. 公司管理制度怎样符合劳动法

依照《劳动法》治理企业的有效措施: 一、知晓、理解、熟悉掌握《劳动法》。 1、领导带头学习。2、人力资源系统重点学习。3、员工普及学习。 二、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条款去检索公司的规章制度。 1、符合的保留。2、不符合的修改。3、拿不准的咨询劳资专家,集体研究决定(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讨论通过。允许异议,不得抱怨)。4、存有疑义的未解决前暂缓执行。 三、、学习、领会和贯彻公司重新修订的符合《劳动法》的规章制度。 四、公司成立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 1、广开言路,畅通渠道,将员工的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2、开展《劳动法》宣传教育。3、建立调解程序。4、选举调解委员(行政、工会、员工各占1/3)。5、督导企业《劳动法》的执行。 简而答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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